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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

2021-11-26 16:32:01来源: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641

为完善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结合全县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丘政办发〔2021〕94号),详见下文。大家对当地农村产权交易感兴趣的话,可以点击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咨询详情。

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官网截图

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文政办发〔2019〕114号)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广南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全面覆盖。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2.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3.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4.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三)目标任务。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能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二、保障范围

(一)纳入参保补助范围及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3亩(含0.3亩),但尚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被征地农民,县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保障范围。2009年1月1日前已出台有关政策的,按照当地政策的实施时间确定保障范围。

(二)不纳入参保补助范围及对象

1.已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现役、转业安置军人)和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在企业就业并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3.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4.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或正在享受现金补助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5.未经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

6.其他不纳入参保补助范围的。

三、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年可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未按照《文山州贯彻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08〕117号)和广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中,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满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已按照文政发〔2008〕117号和广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意见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照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照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应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总额。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意见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其中,已按照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的退出。

本意见实施后,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不愿意并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者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在企业就业并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等不符合纳入补助情形的,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本息后,一次性退还参保人。个人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府补助。

五、时间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州的统一部署,结合广南县实际,具体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启动阶段(2020年3月底前)。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全县实施意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当地具体实施办法和被征地农民对象认定办法。利用各类媒体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全面启动参保登记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0年4月—2020年8月)。一是全面核实部门数据。核实各乡(镇)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人员信息、历年征地数据、耕地承包数据和参保数据。二是开展入户调查和被征地信息公示。三是开展领取养老保险补助公示。四是兑现历年符合人员的相关补助待遇。

(三)总结上报阶段(2020年9月以后)。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进一步探索适应群众需要的基层服务新手段、新方式;进一步总结身份认定办法和程序,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上报工作完成情况,持续做好新增符合条件人员的参保补助兑现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要充分履行执行政策的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各自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人社部门负责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发放以及相关会计核算统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所需资金的划拨、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用地单位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身份的确认,配合人社部门对被征地农民有关情况进行核准;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资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及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身份确定等相关工作。

(二)制定对象认定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等部门全面摸清被征地农民底数,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制定统一规范的认定操作办法,严格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和保障对象。

(三)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含2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社部门要按照审核权限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县人民政府对历年来应缴纳未缴纳的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定专项资金历史欠费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四)建立风险准备金。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

(五)强化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实行县级管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严格贯彻执行省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等部门关于专项资金、风险准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被征地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两项资金仍不足时,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安排财政性资金,确保工作开展。

(六)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出台经办管理规程,县级部门要统一和规范经办业务操作流程。人社部门要做好参保缴费、补助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项经办服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征地报批程序,与人社部门共同做好征地社保审核、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专户管理、资金划拨等工作。

(七)落实多元保障政策。由县人民政府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探索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合理分享机制,确保征地换保障、无地农民的补偿和保障、易地搬迁与征地同步等政策落实到位。严格落实征地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货币化补偿。切实维护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中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土地合法权益。坚持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的原则,凡是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户,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反映。

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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