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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2021-11-25 11:59:42来源:常山县人民政府阅读量:510

2021年10月28日,常山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常政发〔2021〕48号),如有常山县、柯城区、开化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常山县农村产权交易柯城区农村产权交易开化县农村产权交易。县政府下达给各乡镇(街道)的年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各乡镇(街道)“十四五”期间各年度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应列入限额管理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具体如下: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精神,省政府核定我县“十四五”期间每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35990立方米(蓄积)。为了确保我县“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控制在省定限额内,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和资源管理实际,现将“十四五”期间年我县森林采伐限额及分项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县政府下达给各乡镇(街道)的年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各乡镇(街道)“十四五”期间各年度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应列入限额管理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

1.编制经营方案。“十四五”期间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本次所下达的采伐指标综合出材率按60%计算。县林业水利局要指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实行自主管理,乡镇(街道)政府对伐中和伐后进行抽查。批采伐蓄积在10立方米以下的抽查比例不少于总蓄积(或总块数)的10%;批采林木蓄积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抽查不少于30%。公益林采伐实行全程全面监管。林技员具体负责抽查和监管工作,村干部、护林员一同参与,抽查情况要在采伐台账上登记,参与人员签名。

2.明确采伐标准。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原则上不准采伐,国家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损树木清理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等特殊情形外,不得进行皆伐。需要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的,由县林业水利局统一控制限额审批,取得林木采伐证后方可实施采伐,并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执行。省级以上公益林中实施林相改造、珍贵彩色健康森林建设等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天然松林、人工针叶林抚育强度不得超过 40%,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5。进行更新性质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5%,且一次连片皆伐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

3.确定限制区域。为保护饮用水源、提升主要通道景观品位,芙蓉水库、千家排水库集水区域以内山场、高速路通道两侧及环城景观林等区块为采伐限制区,一般地块严格控制皆伐,重点地段原则上禁止采伐,以利于改进林分质量,提升生态功能。个别山场确需采伐的,由县林业水利局从严控制。

4.从严控制采伐。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从严控制天然公益林更新采伐。引导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转变,人工商品林主伐指标,原则上皆伐量不得超过主伐总量的50%。省级以上公益林只准进行择伐更新,天然阔叶林的受灾林木清理,提倡只清理断枝,原则上不批准采伐清理。但采伐非规划林地和征占用林地(凭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申请,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

5.实行采造挂钩。皆伐、低改、更新等采伐,采伐面积在5亩以上的必须要有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协议,与所属乡镇(街道)政府签订《常山县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协议》,并实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证金制度,一般商品林更新造林保证金每亩500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保证金每亩800元。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交清,专款专存,次年造林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含利息存款凭证),否则不予审批采伐证。采伐单位上年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50%而又没有充分理由加以说明的,停批下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完成50%不到100%的,采伐限额按照未完成造林任务的百分比减少,直到更新造林完成;对于更新造林任务完成出色,造林成绩显著的单位,根据需要可在下年度采伐限额安排时,适当增加采伐指标,以示奖励。

6.加强采伐管理。下达给各乡镇(街道)的采伐限额,由各乡镇(街道)自行安排,乡镇(街道)根据各村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及上年更新造林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分解下达到各村,不得截留。上年造林任务完成率在50%以下、发生严重乱砍滥伐等情况的村不得下达限额。限额分配确定后,报县林业水利局备案。各乡镇(街道)、经营户的采伐限额指标一律不准相互借调、赠送,采伐期末多余采伐限额指标,根据需要由县林业水利局统一调配追加。我县的森林采伐期从“十四五”期间各年度的5月1日起至10月31日结束,各乡镇(街道)应做好妥善安排,争取在采伐期内采伐林木结束。非采伐期,因特殊需要确要少量采伐林木的,由县林业水利局把关审批。加强乡镇(街道)、村两级审核把关力度。采伐指标1000立方米以上(含)的乡镇(街道)要求以文件形式下发分配限额;在权属及采伐公示结果证明中须有村负责人的签名;审核意见中乡镇(街道)盖章且分管领导签字审核。

二、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

1.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凡采伐(包括采挖)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屋前后的个人所有零星林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采挖苗圃地苗木、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子采伐、采伐胸径5厘米以下的薪炭林的林木、用材林内的胸径5厘米以下非目的树种等除外),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林木权属证书、流转协议等有关权属证明材料;

(4)采伐国有林、公益林、天然阔叶林,以及采伐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5)采伐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应当提交采伐目的、地点、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6)林木采伐申请公示附件;

(7)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对于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同一建设工程、林业项目及自然灾害受害木清理除治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可跨小班联户发证(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可在同一乡镇或街道范围内跨小班联户发证)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因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其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自然灾害受害木、枯死木清理采伐可在县域内统筹使用森林采伐限额,不受限额分项限制。

2.依法依证进行采伐。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实施边采伐、边检尺。实际采伐数量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有误差的,超出部分不得大于核定数量的10%,并应在当年度或者下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中抵扣。皆伐以面积控制为主,采伐的林木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蓄积量,但已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面积的,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终止采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采伐的林木蓄积量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蓄积量的,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关提出追加采伐蓄积量的书面申请;发证机关经审查核实,对超出核定蓄积25%(包括前款规定的10%的误差)以内的部分可予以追加,变更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蓄积量,但应当在当地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中抵扣。

3.实行采伐公示制度。采伐前要将采伐地点、四至范围、数量、方式、树种、采伐时间等申请内容在所行政村公示7天以上;公示由乡镇(街道)林技人员负责张贴,两人以上见证人在附件上签名证明。公示附件作为申请采伐的材料之一。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且报批材料经乡镇(街道)审核无误后,相关人员在申请表审核栏签字同意并加盖乡镇(街道)政府公章,报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或依法授权的单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国有林的,需在国有林经营单位所在地进行公示。

4.推进采伐“最多跑一次”改革。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涉及林木采伐的,使用林地申请单位与林木所有者协商一致后,可由使用林地单位统一提出同步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申请,与使用林地现状调查同步完成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并依法同步开展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公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办理林木采伐的,自作出同意采伐决定之日起,采伐期至当年12月31日止不足3个月的,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

5.加强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对防治松材线虫病需要采伐受害松木的,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告知林木所有者限期除治义务。林木所有者逾期不申请办理枯死松木采伐许可证的,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处置零星枯死松木的,可由乡镇(街道)先行清理、并于清除之日起30日内,将清理采伐枯死松木的地点、株数和蓄积量等情况报告县林业水利局,抵扣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零星枯死松木界定标准为小班中枯死松木株数少于3株或仅占该小班林木株数1%以下(含1%)。对部分松材线虫病危害严重的天然松类商品林,确需皆伐改造的,可以县级政府批准的除治方案为依据,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因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枯死木进行清理的,其采伐限额可不分采伐类型、起源用于受害枯死木清理,采伐期限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

三、加强综合管理,健全森林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1.加强护林组织建设。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林木采伐源头管理,切实加强村级护林组织建设,林区村要配备、配足专职护林员,非林区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要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监督,并要落实好护林员的工资待遇。要完善护林制度,制订好护林公约等村规民约,乡镇(街道)要正确登记采伐台账,林业站、林技员要加强林木采伐检查,对木竹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监督管理。

2.加强采伐执法检查。县林业水利局、各乡镇(街道)等执法单位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非法移挖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禁收购、加工、经营非法木材。对违反规定经营、加工非法木材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我县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3.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天然林保护等指标纳入林长制建设和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系,切实加强林木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健全森林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开展森林培育和采伐。对因保护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进行问责处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依法凭证采伐林木,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现象的发生,确保我县“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控制在省下达指标内。对因管理不力造成森林资源被破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执纪问责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实施期限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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