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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1-11-17 14:34:13来源:普陀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010

2021年11月1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推动消费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支持商贸流通改革发展、鼓励创牌创优创新、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如有普陀区、定海区、岱山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普陀区农村产权交易、定海区农村产权交易岱山县农村产权交易。具体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功能区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发展普陀区现代商贸流通业,进一步引导普陀区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发挥消费对区域经济的拉动作用。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推动消费基础设施提升改造

(一)鼓励建设高品质商业街(区)。鼓励改造提升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品牌响亮的高品质商业街(区),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特色街(区)建设试点并验收通过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30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特色商贸集聚建设。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商贸特色镇(街道)等商贸类特色建设试点并验收通过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培育各类电商产业集聚建设。鼓励乡镇(街道)以行政村为单位积极培育壮大电商产业,对申报省级电商专业村、省级电商示范村并评定通过的行政村,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农村电商服务站建设。鼓励发展农村电商,对于农村电商服务站的改造提升工程,在报经商务部门备案并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1000元/个的补助。

二、支持商贸流通改革发展

(五)鼓励商贸企业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大型商贸活动。对于积极承办或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活动的企业,按实际产生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方案具体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商定)。

(六)优化商务发展环境,培育新业态新模式。主要适用于区委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商务事业发展任务。包括但不局限于省市商务促进考核评定项目、重点省内外展(博)会、商务推介活动、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等其他商务促进发展项目,对完成任务目标的,经认定后按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七)鼓励企业提供商贸流通建设服务。鼓励社会中介组织、文化服务业发展机构等支持商贸流通业建设,对提供流通业综合改革重大事项的政策咨询(包括课题研究)、市场开拓、管理服务、商贸统计数据的监测、开发、分析与应用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合同有关内容和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方案具体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商定)。

(八)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企业在自建平台或第三方平台(不包括微信)开展网上交易且在商务部门备案、配合开展各项统计工作的,对于经营满一年以上,且当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及50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对参加由省、市、区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展会,根据展会性质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补助2个标准展位,全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于积极参加由政府部门、对口帮扶城市主办的中西协作性质展会的企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于在现场采购对口帮扶城市农特产品的企业,根据成交金额另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 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创牌创优创新

(十)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创牌创优。区内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获评获批国家级、省级部门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在企业通过省级部门要求的考评年限并合格后兑现。荣誉称号包括但不限于“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老字号”等。

(十一)鼓励传统商贸企业(单位)向数字化转型发展。由区商务部门牵头推进的数字化建设项目和经商务部门审核认定的试点街区内的商家数字化投入(包括信息系统购置、软件采购)费用,按不超过投入金额10%的比例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十二)鼓励品牌企业引进。对引进年销售超2000万元的国内外知名品牌零售企业,实行资本合作、品牌授权合作、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经营等经营模式,在舟山市普陀区经营期限2年以上的,经营销售额纳入商贸统计库(以统计联网直报名单为准)的,给予一次性 10万元奖励。

(十三)鼓励商贸企业依归纳统。商贸零售企业(含电子商务企业)和商贸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首次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限上标准(零售业500万元、批发业2000万元)并纳入商贸统计库(以统计联网直报名单为准),给予一次性 2万元奖励。

(十四)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商贸零售企业(不含电子商务企业)全年累计销售额首次达到(含)3000万元、6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 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商贸批发企业全年累计销售额首次达到(含)10亿、50亿、100亿、200 亿的商贸批发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万、5万、10万、15万的一次性奖励。

(十五)加强统计监测考核。区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专项用于商贸流通业的行业统计及日常监测情况考核,考核完成后按具体分配方案对企业进行奖励。

五、附则

(十六)本意见补助和奖励对象适用于注册地且纳税地在普陀的企业(除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

(十七)本意见涉及奖励条目与其他政策文件或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办理;同一企业同一类型的优惠政策不累加,从高享受;同一奖项获得两级以上认定的,从高奖励或补差奖励;单家企业主体当年累计享受补助金额不能超过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除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

(十八)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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