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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开化县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

2021-11-10 11:51:27来源: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348

2018年7月19日,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开化县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如果有开化县、柯城区、常山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开化县农村产权交易、柯城区农村产权交易常山县农村产权交易。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户”,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家庭成员是本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具有建房资格的“户”。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开化县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处置意见:

一、“建房资格户”的认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户”,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家庭成员是本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具有建房资格的“户”。“建房资格户”的确定,由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结合《村规民约》进行确定,报乡镇(办事处)审核。分户原则:

(一)父母应随子女立户。只有一个子女的,不论户口是否分开,只能按一户认定;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有子女已达法定婚龄的可单独分户;

(二)四世同堂共同生活的可分为两户;

(三)本村无子女可随的农户,可认定为一户;

(四)夫妻离婚三周年以上且连续三周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离婚后一方再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二、“一户多宅”的认定

“一户多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住宅。

三、附房的认定

附房是指除住宅和经批准建设的产业用房及县、乡镇(办事处)、村资产处置的房屋以外的用房。

四、分类处置办法

(一) “一户多宅”处置办法

1.属违法建设的“一户多宅”,按“三改一拆”政策处理。

2.下列情形的“一户多宅”,按以下办法处置:

(1)村民经批准原址拆旧建新或异地新建住宅,新建住宅后,旧宅未按规定拆除到位的必须拆除;

(2)已享受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等政策的农户,按协议需拆除旧宅但未履行的必须拆除;

⑶对因结构安全、位置等原因暂无法拆除的房屋,经村两委讨论同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办事处)审核公示后,可暂缓拆除,但产权要转移登记到村集体,待条件成熟后予以处置;符合并房条件的要求并房,并办理转移登记;不符合并房条件的,要将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到村集体;

⑷一户拥有两处及以上住宅的,但占地总面积没有超过我县规定可审批面积标准且符合规划的,可暂缓拆除。总面积超过规定可审批面积标准的,除保留一处符合规划的住宅外,其余住宅应拆除或退出。审批面积标准:

城镇规划区以内建筑占地建筑占地面积标准:大户:5人以上(含5人),不得超过120㎡;中户:3-4人,不得超过110㎡;小户:1-2人,不得超过95㎡。

城镇规划区以外建筑占地建筑占地面积标准:大户:5人以上(含5人),不得超过120㎡;中户:3-4人,不得超过115㎡;小户:1-2人,不得超过100㎡。

3.上述几种情形之外的“一户多宅”,应该由村集体收购或调剂(转让)给其它符合条件的村民。调剂(转让)住宅的,调入户须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双方签订房屋调剂(转让)协议,经村两委研究同意,报乡镇(办事处)审核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村集体根据各村实际完善村规民约,研究确定房屋有偿收购标准。房屋保留的,将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到村集体;房屋拆除的,注销不动产权证。

(二)附房处置办法

1.已经批准建设或已经处罚处理的,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在主房庭院范围内、外立面风格与周边风貌协调、高度不超过4米等要求的,可暂时保留;

2.已经批准建设或已经处罚处理的,但不符合上述其中一项要求的,按规定整改,无法整改的引导有偿退出或拆除;

3.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按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进行处置。

(三)文保建筑等其它住宅处置办法

列入省级历史文化目录村落和省级传统村落的村庄,按保护规划实施,旧宅属于保护建筑的不在清理范围之内。其它具有一定保留利用价值的旧宅,经乡镇(办事处)、规划、文保等部门认定,可不予拆除,但村集体应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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