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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要求加强养殖尾水治理运行监管的通知

2021-11-08 16:13:34来源: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482

2021年7月7日,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要求加强养殖尾水治理运行监管的通知》,要求2021年底前规模以上池塘养殖全面完成养殖尾水治理全覆盖,实现养殖尾水“零直排”,鄞州区创建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如果有鄞州区、奉化区、宁海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鄞州区农村产权交易、奉化区农村产权交易、宁海县农村产权交易。文件内容如下:

涉渔有关镇:

  根据国家、省、市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环保督察和《浙江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浙农渔发[2019]10号)以及《鄞州区水产养殖尾水全域治理实施方案》(鄞农发[2020]138号)的要求,2021年底前规模以上池塘养殖全面完成养殖尾水治理全覆盖,实现养殖尾水“零直排”,我区创建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为更快更好地推进辖区内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建设工作,加强对已完成尾水治理建设项目的监管,根据市农业农村局评估组及省经审组对我区尾水治理项目的意见和建议,通知如下。

  一、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养殖尾水治理典型案例、工作成效,营造政府积极主导、养殖户自觉参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管控机制,加强监管检查。各镇(街道)是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已建养殖尾水治理项目的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一)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已建养殖尾水处理  设施设备等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查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严禁养殖场擅自拆除或破坏。

  (二)如发现养殖尾水处理设施与原设计方案有改变的,督促养殖场经营者恢复尾水处理设施原貌,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养殖场经营主体有变更的,新的主体不得擅自更改尾水处理设施。

  (三)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做好渔业水域水质监测结果的通  报工作,并督促超标养殖主体对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设 备做适当调整,及时整改。严禁养殖尾水未经处理设 施设备处理直接排放

  三、推进全域治理,创建省级示范县。根据国家、省、市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环保督察和《浙江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按照《鄞州区水产养殖尾水全域治理实施方案》的部署,加快推进辖区内新申报的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建设项目,加强在建项目工程的监管,按期完工,保障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顺利推进。

  附件:已建养殖尾水治理的养殖场清单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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