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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川汇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0-29 19:21:36来源: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367

2020年5月14日,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汇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若是大家有关于川汇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有不了解的地方,不妨可咨询川汇区农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周口市产权交易中心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川汇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川汇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川汇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6日

川汇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河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09]122号)精神、《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54号)精神、《关于印发解决“两不愁三保障”中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30号)、《关于转发落实豫医保办[2019]30号文件精神的通知》(周医保[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目标、原则和对象

(一)目标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和慈善援助为筹资渠道,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分类医疗救助的制度,逐步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

(二)原则

1.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

3.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重点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自负能力实行分类救助。

4.坚持促进各类医疗救助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原则。

(三)对象

1.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已享受城市低保持有《川汇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2.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已享受农村低保、五保,持有《川汇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成员和持有《川汇区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人员。

3.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稳定脱贫户)。

二、救助方式与标准

(一)住院救助

1.农村五保户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及政府其它救助金额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

2.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年度救助限额内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

3.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及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进入大病保险的重大疾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0元。

(二)门诊救助

1.经医保中心审批为下列门诊慢性病、重大疾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救助比例为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年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

2.其他疾病发生的门诊费用救助比例为门诊医疗费用的50%,年最高救助限额为500元。

三、救助程序和结算

(一)救助对象在可以同步结算救助资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办理入院手续后三天内凭患者诊断证明、入院证、身份证(户口本)、五保证或低保证复印件、医疗救助住院告知书到川汇区医保中心申请医疗救助;救助对象经川汇区医保中心审核认定后,由医保中心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医疗救助住院回执单。出院时由医院将剩余合理费用扣除减免费用后,再按照医疗救助规定的救助标准结算救助费用。

(二)救助对象在未能同步结算救助资金的定点医疗机构(直补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报补后凭患者五保证或低保证复印件、低保存折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报补结算单到川汇区医保中心申报结算救助费用。在非直补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需同时提供病历、清单、发票等相关报补资料。

(三)设立救助费用同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

1.门诊医疗救助费用同步结算定点医院:陈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沙南(七一办、荷花办、陈州办、城南办)救助对象门诊就诊医疗救助费用同步结算。周口市人民医院负责沙北(小桥办、人和办、金海办、城北办、华耀城)救助对象门诊就诊医疗救助费用同步结算,门诊9种慢性病、重大疾病病种医疗费用由周口市中心医院、周口市中医院、周口市第五人民医院负责救助费用同步结算。救助对象只能在上述定点门诊就诊才能享受医疗救助。

2.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同步结算定点医院:周口市中心医院、周口市中医院、周口市人民医院、周口市川汇区中医院、小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荷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陈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救助对象在上述定点医院住院均能享受医疗救助费用同步结算。

(四)资助参保

资助参保对象由民政及扶贫部门提供资助参保名单。2020年参保资助标准为五保户每人每年250元,低保户及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人每年75元。

四、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以及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渠道筹集。区财政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

(二)医疗救助基金纳入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三)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

(四)定点医疗机构每月20日至25日与医保局结算垫付费用,经医保局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资金数额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将资金拨入各定点医疗机构。

五、责任划分

(一)医保部门是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象认定、资金核实、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二)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基金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按时核拨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会同医保局定期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医保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六、定点医疗机构

(一)定点医疗机构须经区医保局、卫生局审查批准,并由医保局授牌,方可作为医疗救助定点机构。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医疗救助管理部门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理使用医疗救助资源。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救助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宣传,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增强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意识。要公示收费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低耗、便捷的医疗服务。

七、奖惩

(一)在开展医疗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与个人,适时子以表彰。

(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救助对象不遵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的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取消其当年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协议和管理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五)建立咨询、投拆与举报制度,设立意见箱,公布医疗救助监督举报电话,实行與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此方案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川汇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政办[2019]154号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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