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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召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知

2021-10-29 10:42:52来源:南召县人民政府阅读量:483

南召县人民政府在2020年2月27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南召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知,其主要是用于对南召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一步进行划定和调整。若是大家有关于调整南召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有不了解的地方,不妨可咨询南召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调整南召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我县畜禽养殖业现状,经研究,决定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一步进行划定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要求,严格落实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科学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大政策支持,引导畜禽养殖业平稳健康绿色发展,构建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畜禽养殖业。

二、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4.《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5.《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6.《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56号);

17.《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8.《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三、禁养区范围

(一)城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鸭河口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鸭河口水库高程177.0米以内的区域,汇水支流入河口上游500米以内的水域;2、南召县城区黄鸭河地下水井群(共6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沿上游1000米(长龙岗村入村道路)至拦水坝下游100米,河堤内及两侧各50米的区域。

(二)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南召县南河店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上游1000米(巩窑村)至下游100米河堤内及两侧各50米的区域;2、南召县白土岗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上游1000米(皂角庙)至下游100米河堤内及两侧各50米的区域;3、南召县云阳镇花园口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315.2米)以下的区域,取水口东、西两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的区域;4、南召县红宇留山河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上游1000米(杨圪塔)至下游100米(敖坪)河堤内及两侧各50米的区域;5、南召县向东空山河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空山河取水井上游1000米(凌小庄西入庄道路)至下游100米河堤内及右岸100米、左岸50米的区域,凌楼西河汇入口至上游700米河堤内及两侧各50米的区域;6、南召县向东鸡河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7、南召县皇后乡辛庄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正常水位线(231米)以下取水口外围300米的区域,取水口东、西两侧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的区域;8、南召县东风社区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100米的区域;9、南召县长江社区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100米的区域。

(三)南召县县城建成区、15个乡镇政府所在地、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乡村(常驻人口3000人以下,且学校、医疗、市场等配套齐全的设定为乡村)等人口集中区。

(四)宝天曼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五)白河水系(非饮用水水源)。白河水系干流两岸各500米,主要支流(黄鸭河、留山河、空山河、鸭河、松河、灌河河道)两岸各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六)水库(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大型水库坡脚外200米、中型水库坡脚外100米、小型一类与坝高十五米以上的小型二类水库坡脚外50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四、禁养区环境管理要求

(一)按照《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为: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含10000羽)、肉鸡年出栏50000羽以上(含50000羽)、奶牛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含1000只)。以及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折算后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限期搬迁或者关闭;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禁止扩大规模,发展生态循环畜牧业,配套建设、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

(三)适养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区划、城镇总体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并通过“三同时”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适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按照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场的治理模式执行,加大治污力度,完善环保配套设施,实现畜禽粪污的资源化综合利用。

(四)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规定执行。

五、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南召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召政文〔2016〕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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