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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2021-10-28 13:37:40来源: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53

2016年3月25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发布《黄岩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意见》,如有黄岩区、三门县、天台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黄岩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三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天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防溢流、防未达标排放,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有关数据和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黄岩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黄岩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意见

为有效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以专业化、市场化、智能化为导向,持续发挥“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农村水环境”的效用,实现一次建设、长久使用、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持续正常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主要指农村生活污水终端系统、污水收集管网系统以及附属设施。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主要任务是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防溢流、防未达标排放,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有关数据和资料。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由政府主导,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引导农户以投工投劳方式参与设施的巡查维修,适量分担农村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

——坚持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权责明确”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联动协作。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监测、监管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根据污染源分布和收集、处理方式,采取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措施。对规模较大的,可运用市场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管护,提高管护水平和设施运行效率;对分散处理的,应发挥村级责任主体作用,落实管护责任人,建立政府扶持、村级自筹和社会支持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四位一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具体职责如下:

区住建局: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牵头抓好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工作;负责统筹运行维护经费的分配;负责制定具体的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

区农办:负责督促乡镇(街道)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验收和基础资料的移交,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和使用监督,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督促乡镇(街道)做好区环保局(区生态办)牵头实施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验收和基础资料的移交。负责对第三方检测数据的审核评价,根据需要开展复测,对超标排放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协助做好选择第三方检测机构,并督促第三方水质监测的综合评价报告抄送到区农办、区住建局及各乡镇(街道),作为年度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乡镇(街道):作为设施业主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负责成立责任科室,明确责任人,制定并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负责与运维公司签订运维服务合同,并开展指导、监督和考核;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各自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筹措并落实好运行维护资金,负责设施大中修。

村级组织:明确专人或结合其他专管人员负责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做好日常巡查和记录,参与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的监督考核;配合乡镇(街道)、运维公司对设施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做好治理设施防盗等保护工作;将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纳入《村规民约》,引导农户做好厨房污水、卫生间污水、洗涤污水(以下简称“三水”)接入状况检查和破损报告。

引导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卫生间污水、厨房污水、洗涤污水等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清渣,接户管疏通及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对发现的管网破损及设施设备损坏情况及时报告村专管员或第三方运维人员。

第三方运维机构:要设立黄岩区运营管理项目部,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建立区域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第三方运维机构要按要求开展处理水量和出水水质的监测工作,并上报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和各乡镇(街道);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委托合同范围内)常态化运行的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工作,并定期向区住建局和各乡镇(街道)报告运行维护情况。第三方运维机构应在村中心位置对设施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运维单位及业主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等内容上墙明示,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四、管理内容

(一)污水处理设施验收核查移交内容。区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和第三方运维机构根据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对已通过竣工验收和提交移交报告的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并核查验收资料(竣工图、水质监测报告等建档资料),对核查过程中发现不具备移交条件的项目及时反馈给当时建设的牵头单位(区农办或区环保局)和相关乡镇(街道),并由当时牵头单位(区农办或区环保局)督促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再根据“四位一体”管理职责进行移交接收,做到合格一个移交一个,确保每个移交项目各环节都能正常运行。

(二)污水收集管网运行维护管理内容。定期对污水收集管网及各类提升井、检查井、清扫井等相关构筑物及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格栅、各类户外检查井淤积物进行全面的清理;对管网中出现的漏、坏、堵、溢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和修复;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渣;对出现较严重的如路面沉降等可能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上报业主单位和区相关部门。

(三)终端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内容。

1、定期对终端进出水水质、水量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检修;

2、定期对格栅进行清渣、对集水井进行清淤;

3、在安全保障前提下,每年对厌氧池进行一次人工清渣,并对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

4、定期检查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运行情况,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5、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电力电缆运行情况,保障运行安全:

6、经常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7、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开展病虫害防治,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冬季对植物及时进行收割;定期检查过滤系统是否堵塞,若遇堵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四)建立运维管理记录制度。业主单位应督促运维单位做好相关记录,主要包括:

1、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

2、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3、水质、水量观察记录;

4、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五)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情况上报制度。运维单位应定期或及时向业主单位上报有关情况,业主单位按照要求对运维管理情况进行报送。主要包括:

1、定期上报运行维护报表(包括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2、及时报告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如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需采取工程措施修复,终端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设施设备严重故障需大中修等);

3、因自然、人为因素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急需业主单位协调解决的事项。

(六)建立运维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区相关部门要通过组织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交底培训、委托技术单位专业培训、督促专业公司加强内部培训等途径,对运维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考核。区政府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牵头协调运维管理工作。加大考核力度,将该工作纳入综合目标、“五水共治”、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等考核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区级相关部门着重从责任单位确定、运维单位落实、运维经费使用、考核办法制定、日常监管情况、设施运维实效等方面对各乡镇(街道)进行考核评估。采取查阅资料档案、不定期随机抽查治污设施运维管理状况的方式进行;其中治污设施运维实效考核结果根据每次现场督查检查情况累计平均计分,并纳入区对乡镇(街道)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完善信息管理,加强工作督查。各相关单位在建立治污设施基础信息库的基础上,加强设施运维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用于收集整理运行维护、定期检查、水质监测、污染物减排、大中修等基础数据,并及时更新和完善,以提高治污设施科学化管理水平。区级相关部门对督查中发现的因日常运维管理不到位而导致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业主单位或运维管理单位抓好整改,整改不落实的要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三)多方筹措资金,保障工作推进。逐步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筹措机制,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区财政要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认建等形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四)提升服务水平,加快项目实施。各有关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所涉及的统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事项,要简化审批手续,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服务质量。凡涉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批准可以减收或免收。对不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污水微动力处理设施用电,按浙江省销售电价表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电价执行。支持银行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实行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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