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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泰顺县农村饮用水长效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2021-10-18 11:56:43来源: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554

2019年10月18日,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泰顺县农村饮用水长效运行管理制度(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5日,由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如果有泰顺县、乐清市、瓯海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泰顺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乐清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瓯海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

《泰顺县农村饮用水长效运行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

泰顺县农村饮用水长效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泰顺县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全面规范农村供水管理,着力打造安全、标准的现代化农村供水网络,构建完善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泰顺县农村饮水达标提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泰顺县农村饮水县级统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泰顺县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适用于保障泰顺县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饮用水工程,指利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活动的供水工程,包括城镇和单村供水工程等。

第四条 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运作的工作机制,县级有关部门作为协作主体,根据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农村饮水县级统管实施工作。

(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落实上级部门农村饮用水相关政策,加强全县城镇和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县级统管资金保障。县国资办指导县水务集团组建方案,监督和指导各水厂的资产划拨、财务交接、人员调配。指导和监督县水务集团开展资产清查划拨、财务审计、债权债务清理处置、人员安置等工作。

(四)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的监督和指导,以及农村饮水工程资料的移交。

(五)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水水质监测检测工作。

(六)市生态环境局泰顺分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和指导保护工作,开展农村水源水质监测。

(七)县发改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城镇管网延伸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制定,指导乡镇城镇供水和单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制定等工作。

(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饮水水源地保护、污染整治、土地使用等工作。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是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乡镇水厂、农村供水站移交工作,协调各村做好水费收缴;配合县水务集团开展水厂运行管护工作;做好区域内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开展水源地保护、巡查等工作,制订水源保护公约,引导群众自觉保护饮用水源地;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涉及政策处理、群众纠纷等工作。

(十)泰顺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做好财务交接、交接资产管理、工商变更注销等手续办理,制定运行管理办法,建立统管机构智慧大厅及具体运维等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制度》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的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长效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服务受益群众。

第二章 运行管理机构制度及职责

第七条 明晰农村饮用水工程所有权归属。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资产归集到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由县水务集团负责运行管理。

(二)非政府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也可根据投资主体意愿决定所有权属。

(三)农村饮用水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要对所有权进行处置时,依据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各受益村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村规民约,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供水水价。

(二)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制订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村规民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三)协助水费收缴工作。

第九条 以飞云水务有限公司为基础组建泰顺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水务集团”),下设各乡镇分(子)公司,单村供水站并入乡镇分(子)公司。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隶属县国资办管理,作为全县城乡饮用水项目建设和运维主体,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统一管理工作。

(一)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县城、乡镇、农村的供水管理,经营内容包括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融资、提升改造、供水管道和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水质检测、水源巡查、安全隐患排查处理,水费收缴等。

(二)按自建自用原则城乡供水工程直接由集团公司作为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三)成立泰顺县饮水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全县范围内的供水水质日常检测工作,乡镇分(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质送检。

(四)建设县级智慧水务大厅,逐步完善乡镇水厂水质、水量在线监测和监控设施,统一管理全县的供水业务。

(五)定期组织对全县供水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条 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管理。以入户计量水表为界,水表末端供水设施为入户设施(下同)。

第十一条 各行政村供水方式发生变化的,管护主体及职责对应转变。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工程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县水务集团负责全县供水工程管理和维修,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自行负责管护和维修。

第十四条 各级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量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管护主体按管护职责范围对水源地、水源工程、输(供)水管网和管道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在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灾害等重点时间节点,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 管护主体对农村供水工程净水、消毒、闸阀等设施定期开展检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第十七条 管护主体对农村供水工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工程维修养护,清理水源工程引水口、蓄水池、阀门、消防栓等管道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台汛暴雨后应及时巡查水源工程,视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单位和个人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应当征得管护主体同意并由管护主体负责实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必须经县水务集团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九条 各管护主体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供水水源保护区和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以及农村供水站点3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警示牌。

第二十一条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最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检测项目及频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管护主体应当按各自职责范围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二)对用水户取用水登记造册管理;

(三)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水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管护主体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过张贴通知、手机短信等方式将停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告知用水户,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第二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必须向用水管护主体提出申请,经管护主体审核同意后,由管护主体负责勘察和安装。

第二十六条 各级管护主体应当在镇(乡)政府所在地、村委会等显著场所和位置公布供水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村供水从业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缴费制度。按照“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一)原则上实行城镇和农村“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水价由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等相关部门制定,原则上全县农村水价指导价不低于1元/吨。

(二)乡镇供水实行政府指导价,单村供水站参照政府指导价,逐步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全面落实水费收缴制度,水费收缴到户。

(一)全县水费缴纳由县水务集团分(子)公司负责。

(二)水费实行按月缴费。

(三)用水户一户一表,收费单位入户抄表登记,按相应的水价,向用水户计收水费。

(四)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管护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管护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及时恢复供水。

(五)“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可以免交限额内用水水费,具体用水限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免交水费的农户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资金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人员工资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一条 定期对水价、水质进行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政策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根据《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农村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长效运行管理补助机制。县财政保障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资金补助,将补助经费纳入县级年度预算,确保工程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乡镇、部门及国企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水利局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确保供水安全。

第八章 宣传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乡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作配合,每年至少2次以上利用多种媒体筹办农村饮用水宣传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饮水卫生和节水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乡镇积极抓好若干个“农村饮水安全示范村”创建,以“安全、健康、富民、和谐、智慧”为理念,建立评价体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等行为,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有关制度和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破坏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县水务集团有权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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