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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试行)

2021-10-14 14:38:23来源:孟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442

为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进一步规范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保障全县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超标粮食界定

本方案所称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等原粮。超标粮食的判定依据为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5-2016)。超标粮食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负责检测确认。

二、超标粮食监测

(一)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县农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粮食超标风险监测;县发改(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处置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

(二)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

2.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重金属、真菌毒素、药剂残留情况;

3.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三)县发改(粮食)局要建立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粮食收储企业要根据粮食入库和出库必检项目要求,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充分发挥快速检测设备的作用,推进超标粮食快速检验把关,快检结果为食品安全标准临界值的,应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确认。对于暂时还不具备快速检验能力的收储企业(库点),要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收购入库粮食进行逐仓扦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县农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改(粮食)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应当专仓保管,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对应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五)出现超标粮食时,发生地县政府应当结合辖区内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确定超标粮食处置具体实施方案。县发改(粮食)局配合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审核贷款主体的承贷资格和落实相关贷款条件。

三、超标粮食处置

(一)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

(二)建立超标粮食分类专仓储存制度。收储企业要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要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超标粮食的产地、数量、扦样、检验、储存、销售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三)建立超标粮食分类处置制度。超标粮食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实行分类处置。超标粮食通过技术处理措施(物理、化学和生物技术等)降低污染物含量,并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后,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无害化处理。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四)实行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制度。对未经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仍超标的粮食,实行定向销售,全程监管。定向销售的超标粮食,销售方要提供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发票注明超标粮食用途。违反定向销售制度销售超标粮食的,企业要主动召回,并承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五)实行超标粮食定向销售管理制度。处置企业购买数量不得超出其加工转化处理能力或无害化处理能力。处置企业所购粮食只限定本企业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六)实行超标粮食销售报告制度。承担超标粮销售的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出库,并在粮食出库前3个工作日向发改(粮食)部门报告。当地发改(粮食)部门要及时向处置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以确保粮食运到销售合同标明的目的地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购销双方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发改(粮食)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企业所在地同级发改(粮食)部门。

(七)建立处置企业超标粮食入库报告和入库查验制度。处置企业要在超标粮食入库前3个工作日向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改(粮食)部门报告。处置企业要对入库的超标粮食进行查验,索取随货同行的质量检验报告,如实记录超标粮食的产地、数量、质量、超标物质名称、含量及出库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入库粮食质量信息档案,严格按照用途和无害化处理要求进行处置。相关凭证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八)建立处置企业超标粮食转化之后的产品销售出库检验记录制度。处置企业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记录质量、食品安全、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如米糠、粕、酒糟等)以及残渣等废弃物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检验记录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九)建立处置企业超标粮食转化处置进度报告制度。处置企业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要逐月向监管部门报告超标粮食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效果、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的处理情况等。在超标粮食全部处置完成后1周内,要将上述处置结果汇总,向当地市场监管、发改(粮食)部门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发改(粮食)部门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

四、超标粮食处置费用

(一)处置费用包括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快检设备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

(二)县域内所产粮食,在生长收获过程中,因土壤、气候、病虫害等客观因素造成粮食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对符合农业保险理赔条件的,先行予以定损理赔。再由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收购处置。由此发生的收购、保管、检测、出库、利息等费用和销售出库价差损失,以及集中无害化处置费用,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三)对于在库储存的政策性粮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超标的,所发生的检测费用、销售出库价差损失和集中无害化处置费用,按粮食权属关系,由相应的政府财政承担。

(四)无论是政策性收储,还是市场化经营的粮食,因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价差损失,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五、超标粮食监管

(一)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领导,将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列入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发改(粮食)、农科、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工作。

农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有毒有害物质超标。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经县人民政府批复的保障超标粮食处置相关费用补贴资金。

发改(粮食)部门负责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在地方政府明确收购计划,资金需求和落实担保的前提下,对收购超标粮食的企业发放所需的收购信贷资金(费用),并实施贷后信贷监管及后续销售转化处置后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

(三)建立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属地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转化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附则

孟连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普洱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试行)》,制定《孟连县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试行)》。未尽事宜,按照《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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