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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2021-09-30 16:47:20来源: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3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厅函〔2021〕4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研究,现将《舟山市定海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补偿标准实施。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

舟山市定海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

(一)青苗、集体林地、空白地补偿和最低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按实际价值进行补偿,青苗不足7000元/亩的按7000元/亩予以补偿,集体林地不足6000元/亩的按6000元/亩予以补偿。经济作物在规定种植密度范围内不足3500元/亩按3500元/亩补偿,超密度种植部分不予补偿。经济作物经补偿后,不再另行享受青苗补偿。空白地补偿最高不超过3500元/亩,具体补偿价格(在0-3500元/亩范围内)由各镇(街道)确定。

(二)果园补偿、迁移标准(附件1)

(三)零星种植果木补偿标准(附件2)

(四)零星种植树木补偿标准(附件3)

(五)竹类、茶类、桑类补偿标准(附件4)

(六)农田设施、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5)

(七)花卉、绿化苗木补偿标准

1.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通过协商予以补偿,具体按市场信息价确定补偿价格,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种植密度参照浙江省DB33/T179-2005《林业育苗技术规程》标准规定。超过亩标准种植密度的不予补偿。

2.盆栽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对搬迁劳务费予以补偿。

3.用材林树木根据实际测算蓄积折算木材后,按木材价格确定评估价。

(八)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涉及农村村民补偿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根据该区块所在区域位置房屋新旧程度、权属、性质、用途、制定具体的补偿方案,并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二、补充说明

(一)单一果木集中连片面积超过1亩的,一般应按果园标准补偿,1亩以下的一般按零星种植果木标准补偿。

(二)未明确标注迁移费用的,如零星种植的果木、种植花卉、绿化苗木、竹类、茶类、桑类等,以及部分地上附着物,迁移费用一般不超过补偿标准价的70%。

(三)舟山特色优质品种如皋泄香柚、金塘李、定海山茶叶等,以及树龄较大的特殊水果树,应用无公害论证、标准化示范基地、物联网等新技术的经济作物,可在标准价格上再适当上浮补偿价。

(四)其他未列出经济作物、树种、新、奇植物种类(品种)及规格,可参考此标准确定补偿价,也可请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五)由于交通运输等因素,海岛补偿价格可在此基础上相应提高,最高不得超过10%,具体价格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各镇(街道)是青苗、经济作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责任主体单位,区属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调整后的相关工作。

(七)本标准自2021年10月22日起实施,在本标准实施之前已签订的征地协议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1.果园补偿、迁移标准

2.零星种植果木补偿标准

3.零星种植树木补偿标准

4.竹类、茶类、桑类补偿标准

5.农田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6.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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