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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维护农村妇女集体成员权益工作的通知》

2018-12-19 16:19:59来源:阅读量:1952

为贯彻落实好全国妇联《关于切实做好维护农村妇女集体成员权益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陕西省妇联迅速行动,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参与推动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维护农村妇女集体成员权益。

近日,省妇联联合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关于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着眼于认真研究和把握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权益易受侵害的重要环节和需要关注的重点工作,推动各项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政策规定的落地落实。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

妇女是否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待遇?

出嫁、离婚、丧偶等妇女群体权益能否保障?

如何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选举权利?

如何维护妇女的基本财产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确保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得到贯彻落实。

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享有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要严格依法依规,及时纠正村规民约中明显违背《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中不存在任何歧视妇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保障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获得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

特别关注出嫁、离婚、丧偶、农嫁非等特殊妇女群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

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妇女不因婚嫁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防止农村特殊妇女群体权益出现“两头空”“两头占”。

依法妥善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农村妇女的基本财产权利,村级解决不了的,由县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解决,做到“应确尽确”,切实保证已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股、同股同权、按股分红”,确保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不挂“空档”。

文件指出,维护妇女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合法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共同努力、协同推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各级妇联组织要广泛宣传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以及农村妇女应享有的各项权益,提高农村妇女对政策的知晓率和维权意识,要加强调查研究,收集、反映妇女群众意愿、诉求及建议,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各级妇联、农业农村部门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及股权设置、量化到人等关键环节,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细化具体工作举措,及时充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助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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