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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易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9-17 17:51:22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阅读量:87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易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规范易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官网截图

一、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全县农民居住权益,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压实工作责任,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龙泉街道、六街街道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中:六街街道辖区、龙泉街道中心城区外的区域,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六街街道、龙泉街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村、组及农户合理的宅基地用地规划需求和指标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职责。负责本乡镇、街道的宅基地用地审核批准及宅基地使用管理工作。乡镇还负责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

(四)村(社区)、组职责。村(居)民小组负责受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提交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组织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公示、提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等工作;村级组织负责审查村(居)民小组提交的资料,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

三、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报批的基本要求

1.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集镇、村庄建设规划,严禁在规划区外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各乡镇、街道必须在每年十一月底前上报下年度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农用地计划,经批准后按下达的用地指标审批宅基地。

2.农民建房需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制度。农民建房需占用耕地,没有占补平衡指标的乡镇、街道,不予受理用地申请。审批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指标以县自然资源局的项目验收文件为依据。

3.严格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坚持“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以及闲置农房(畜厩、厕所、沼气、烤房)。凡村内有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以及闲置农房,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不批就用,边报边用。

5.城镇居民不得占用农民集体土地,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

(二)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条件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济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多子女家族,有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居立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子女);

(2)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3)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4)原宅基地面积小于户均标准面积80%的;

(5)迁入农业户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6)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且无住房的居民;

(7)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本村组、无住房的。

(三)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1.各乡(镇)政府所在城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每户住宅占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2.除上款范围外的坝区,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山区、半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土地面积较少,不能满足上述户均占地面积标准的,按相应比例缩减户均占地面积。

4.畜厩:鼓励畜厩、沼气、厕所建设相结合,集约用地,配套建设,每户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确需扩大养殖规模超出面积的按规模养殖用地标准另行。

(四)农村宅基地报批程序

1.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审批。

2.审核批准。乡镇、街道建立对外受理窗口和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街道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及现状地类,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3.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房屋,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4.备案程序。乡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五)严格登记

村民住宅建成并经验收后,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四、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级组织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在宅基地管理改革过渡期间,要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自然资源部门要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各乡镇、街道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规范工作流程。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期间,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易门县农业农村局 易门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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