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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兰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兰溪市扶持设施农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9-14 16:51:10来源:兰溪市农业农村局阅读量:58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163号)和《关于清理调整财政支农惠农政策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9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扶持效用,现将新修订的《兰溪市扶持设施农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兰溪市扶持设施农业发展实施办法

兰溪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18日

附件:

兰溪市扶持设施农业发展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扶持效用,加快全市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有力保障农业增产增收,现就《兰溪市扶持设施农业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如下修订。

一、扶持范围

本《办法》扶持发展的设施农业必须在兰溪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扶持建设内容为用于农业生产的大棚、喷滴灌及农产品保鲜加工贮藏的冷藏(冻)库等。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本政策扶持范围:

1、与“非农化”、“非粮化”等各类政策相违背,且不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

2、自身无种养或农产品加工基地的主体建设冷藏(冻)库。

二、扶持对象

扶持发展设施农业的主体为:农业种养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涉农企业等。

三、扶持内容

1、扶持产业:必须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用途为粮食、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水产养殖、林果花卉等产业发展及配套。

2、起补标准:单体钢架大棚5亩(含)以上,连栋棚1亩(含)以上;单独建设喷滴灌设施50亩(含)以上,在设施大棚中建设喷滴灌的不设起补标准;杨梅、枇杷设施大棚3亩以上;用于农产品保鲜加工贮藏的冷藏(冻)库50立方米以上。

3、扶持发展的设施必须是当年全新建设。

4、农产品加工企业用于储藏本地鲜活农产品的冷库可列入扶持,但需提供订单合同与交易清单。

四、扶持方式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设施农业实行先建后补、应补尽补,当年财政补助资金不能满足时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中给予补助。

五、扶持程序

1、申报:市农业农村局下达年度设施农业发展申报指南后,拟发展设施农业的农户向所在村申报建设计划(其它主体可直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再由各村统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当年建设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发展的设施农业进行实地踏勘,审核拟建设区域是否在扶持范围后,将符合扶持条件的建设计划清单签署意见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2、核定: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各乡镇、街道申报的设施农业建设计划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审核,形成年度设施农业扶持建设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通知主体实施建设。

3、验收补助:每年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当年核定的设施农业发展项目进行实测验收,实测结果大棚按棚内面积500平方米折合为1亩计算,喷滴灌按实际应用面积计算,冷库按库容内体积计算。验收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与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涉及农户个人的补助资金通过“数字财政——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其它主体的补助资金按财政支付规定拨付。

六、扶持标准

新发展钢架大棚5亩(含)以上,补助3000元/亩,10亩(含)以上,补助4000元/亩;水果避雨棚起补标准5亩(含)以上,补助2000元/亩;茶叶遮荫棚起补标准5亩(含)以上,补助1000元/亩;杨梅、枇杷普通单体大棚补助提高至4000元/亩,符合附表一标准的杨梅、枇杷防冻避雨高棚补助6000元/亩;连栋大棚1亩(含)以上的补助10000元/亩。只建设喷滴灌设施50亩(含)以上的,滴灌补助300元/亩,喷灌(含微喷)补助500元/亩;各类大棚中建设的喷滴灌设施按同等补助标准给予扶持;用于农产品保鲜加工贮藏的冷藏(冻)库每立方米补助200元。为鼓励主体做大做强,对当年申报享受国家设施农业设备补贴政策后完成的项目,市级再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标准为:钢架大棚市级增加补助1500元/亩,连栋大棚市级增加补助3000元/亩;对列入其它项目建设且已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的不予重复补助。

七、附则

本《办法》从2021年8月1日起实行,兰溪市农林局发布的《兰溪市扶持设施农业发展实施办法》(兰农林〔2017〕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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