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APP

农交网APP

扫码下载

农场管家APP

农场管家APP

扫码下载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关注有礼

商务合作

农交客服

扫码咨询

昆明市富民县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2021-09-13 17:50:37来源: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570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盘活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促进农业适度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推动现代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昆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富民县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官网截图

一、指导思想

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适度规模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

三、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机构

(一)建立县、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为理顺关系,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工作,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县农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办公室设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经站,负责日常工作,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镇长(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负责做好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的指导、咨询、服务、监管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二)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模式,依托昆明泛亚农村产权交易所资源和力量,组建昆明泛亚农村产权交易所富民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构建县、镇(街道)两级统一的交易管理体系,探索开展农村产权评估、咨询、交易、金融服务等工作。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方式与适度规模化经营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应具备的条件

1.土地权属明晰。

2.受让方(流入方)应具备农业产业开发经营和投资能力。

3.转让方(流出方)与受让方(流入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协商一致。

4.流转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二)流转方式。鼓励村集体、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由村集体、农户与业主(受让方)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也可由县级国有平台公司介入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1.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2.出租: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3.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5.入股: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采取委托流转的,须由农户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代理与业主(受让方)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农户须及时向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须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经发包方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转让。受让方将农户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农户的同意。按照上级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三)探索开展县级国有平台公司参与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工作。根据涉农项目投资方或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委托,探索开展县级国有平台公司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由县级国有平台公司与村委会、村民小组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和融资。具体流转程序和工作内容如下:

1.项目选址。涉农项目投资方意向性选址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涉农项目投资方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人民政府或县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3.进行流转。国有平台公司根据涉农项目投资方的委托,与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商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计划,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安排相应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指导相关村委会、村民小组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前期工作。

国有平台公司与相关镇(街道)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准备工作,与农户就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等进行具体协商,村委会、村民小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农户委托所在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由村委会、村民小组与国有平台公司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再由国有平台公司与涉农项目投资方签订协议,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的有关事项。

探索流转土地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后再移交涉农项目投资方使用的新模式。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需要和涉农项目投资方的规划,由国有平台公司对流转土地及周边的水、电、路等必要的基础设施进行配套建设,建设成本计入土地流转成本。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成后,由国有平台公司与涉农项目投资方正式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移交流转土地。

4.支付费用。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流转金和委托流转服务费。流转金由涉农项目投资方按照合同规定向国有平台公司支付,再由国有平台公司向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户逐级支付。委托流转服务费按农村土地流转金的5%—10%计,由涉农项目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国有平台公司支付,国有平台公司再按比例分别拨给县、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和相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作为流转工作经费和协调服务费。

(四)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有序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为了减少农村土地有序流转风险,对于一年一付土地流转租金的,由流入方缴纳农村土地有序流转风险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流转土地年租金总额的30%—50%,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缴纳后全部存入各镇(街道)专户保管。风险保证金用于支付流入方在承包期限内不履行土地流转合同,不按规定时限支付的土地流转租金。土地流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流入方没有违反合同条款和相关规定,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清土地流转租金的,各镇(街道)视情况,如数退还土地流入方所缴纳的风险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存款利息)。一次性付清流转期内两年以上(含两年)土地流转租金的免交风险保证金。

(五)适度规模经营。创新规模经营方式,根据各地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同时通过农民自愿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之间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互利共赢,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期限

鉴于农业生产周期长,投资大,投资收回期限长,为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年限为30年以内(含30年)。

其中,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在富民县本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内的(2029年11月30日之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规定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流转期限超过本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在本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的部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规定签订流转合同;超过本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部分,参照流转合同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到期时,若流转合同内容与国家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冲突,则流转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冲突导致流转合同约定事项需要变更或终止的,流转双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商解决。

六、服务和管理

(一)指导服务。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完善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各方提供信息服务、政策咨询,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地或产值、产量,适时发布经营权流转的指导价格。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云南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情况登记台帐,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情况,做好土地流转审核备案等工作。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加强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及管理。

(二)分级审查备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分级审查备案制度,土地流转面积10亩以下(含10亩)的,由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核,并报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备案;10亩以上100亩以下(含100亩)的,由镇(街道)审查,并报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100亩以上的,由镇(街道)初审后报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核查备案。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后30日内,受让方(流入方)须按分级审查备案制度,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报审备案。

(三)矛盾纠纷调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发生争议或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依法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分别由村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富民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富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2.富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如有富民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富民县农村产权交易所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农交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农交网”。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

精选项目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