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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就业扶贫车间建设扶持办法(试行)

2021-09-10 17:31:35来源: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549

为实现东川区就业扶贫车间企业“生产稳定”和劳动力“就业稳岗”,确保难以外出就业的劳动力实现就近就业、居家就业,结合东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明确扶持对象。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东川产业发展规划,在东川行政区域内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来料加工经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且有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距搬迁集中安置区直线距离不超过2.5公里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有吸纳20人以上劳动力就业能力(其中建档立卡人员不少于30%)的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经区易地扶贫搬迁进城集中安置就业扶贫车间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后可按本办法享受政策条款。

第二条 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对区外引进并形成固定投资的项目,可不受投资额度限定,相关优惠政策按照《东川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试行)》兑现。

第三条 享受就业培训政策。对参加就业扶贫车间项目就业技能培训的东川籍劳动力,按照现行就业扶贫培训政策进行奖补。

第四条 享受用工扶持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工资达到东川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企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当年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人/年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招用城乡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达到东川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且吸纳就业人数达到第一条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享受厂房建设(租房)补助。对符合第一条规定、且当年新招用工每千平方米员工达80人以上、年度稳定就业达80%以上的企业,属投资新建标准化厂房的,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厂房建设补助资金。对符合第一条规定,属租用厂房的,前3年全额奖补厂房租金,后3年减半奖补租金(按同等地段厂房租金标准)。

第六条 享受加工产品物流补助。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企业,自投产之日五年内,向我区运进生产原料并从我区运出成品所产生的运费,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30%的补贴。对招用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可一事一议给予物流补助。

第七条 享受产业链延伸项目扶持。对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在东川区境内组织生产的,优先倾斜区内产业扶贫政策。

第八条 享受优质政务服务。按照《东川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对项目实行“一条龙”跟踪服务,确保企业引得来、稳得住、能发展。

第九条 附则。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享受或已兑现同类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由东川区易地扶贫搬迁进城集中安置就业扶贫车间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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