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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凉山普格县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1-09-09 10:30:23来源:普格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422

2017年3月7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通知》(普府办发〔2017〕4号)文件发布,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普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通知

普府办发〔20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办发〔2015〕5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

(一)政策依据:按照川办发〔2015〕54号文件规定,我县属少数民族地区,村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按照少数民族地区补助标准执行,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按照农村社区标准执行。

(二)范围及标准:享受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职数核定为每村4职,即除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文书外,其他村干部(村民兵连长、团委书记、妇联主任三职)核1职(以下简称村第四职干部),其基本报酬补助标准按村文书标准执行。每组按组长1职核定。每个社区按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和居委会文书3职计算;普基镇城北、城南社区(常住人口5000人以上)增设一名专职副书记,其基本报酬补助标准按居委会文书标准执行。具体核定标准如下:

1.在任村四职干部及组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

(1)村党支部书记按每人每月1650元;

(2)村委会主任按每人每月1490元;

(3)村文书按每人每月1320元;

(4)村第四职干部按每职每月1320元;

(5)组干部按每人每月550元。

2.在任社区三职干部及组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

(1)社区党支部书记按每人每月2600元;

(2)居委会主任按每人每月2400元;

(3)居委会文书按每人每月2200元;

(4)专职副书记按每人每月2200元;

(5)社区组干部按每人每月550元。

(三)发放方式: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的发放采取由银行按月代发。

(四)执行时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保障措施

(一)强化经费保障。县财政局要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纳入每年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协调资金,保障调整后的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落实到位。

(二)健全激励机制。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激励保障机制,继续推行“固定报酬+绩效报酬”制度,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制,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村(社区)干部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定发放。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对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截留、挪用、冒领、随意扣发村(社区)干部任职报酬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落实到岗、兑现到人。

普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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