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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绍兴市诸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9-08 14:47:34来源:诸暨市民政局 阅读量:824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管理,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与水平,经研究,特制订《诸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民政局    诸暨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日

诸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行管理,建立完善长效运行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浙民福〔2013〕246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诸政发〔2012〕39号)和《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诸政办发〔2013〕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下简称照料中心)是指在城乡社区建设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援助、文化娱乐等服务,为居家老人上门提供专业化照护服务,开展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的专用场所或服务机构。照料中心的服务半径,一般为老年人步行20分钟左右的路程。

第三条  照料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市民政局是照料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乡(街道)是照料中心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照料中心的规划建设和运作保障,指导做好日常管理和运行。村(社区)是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凡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照料中心由投资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运行和管理,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各镇乡(街道)综合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也可探索通过设施改造增挂照料中心牌子,打造“机构社区化”服务模式。

第二章  建设与运行

第五条 照料中心正常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规范的名称。照料中心名称统一为“村(社区)名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并要制作标牌悬挂在醒目位置。民间资本投资的照料中心可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结合实际进行冠名。

(二)有规模适当的场所。照料中心坚持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有条件的行政村要按照“一中心、多场所”的要求,根据《诸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市级财政补助办法》(诸民〔2013〕46号),在自然村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分中心,建筑物设置原则上以底楼为宜。

(三)有完善的功能设施。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安全消防等相关设备和设施,设置无障碍设施。配备适用老年人的安全防护设施,有条件的应毗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资源和服务共享,形成养医结合服务模式。

(四)有专兼职服务人员。照料中心应配备相应的管理、护理专兼职服务人员,专职人员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

(五)有明确的开放时间。照料中心每日开放时间不少于6小时,开放时间须在醒目位置上墙。

第六条  鼓励照料中心由村(社区)投资建设后采取多种运作模式运行。委托其他单位负责运作管理的,须与该单位签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合作协议》(附件1)。

(一)由村(社区)直接负责运作管理;

(二)委托村(社区)老年协会负责运作管理;

(三)委托具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负责运作管理。

第七条  经批准建设的照料中心,其服务用房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设施用途。

第八条  照料中心实行规范化管理,各项制度应予以公示,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人员职责分工等。

第三章  服务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村(社区)60周岁以上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重点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第十条  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托老、用餐(配、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

(二)健康保健服务: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并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

(三)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书画、图书、上网阅览等服务。

(四)精神慰籍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谈心交流、心理疏导、协助交友等服务。

(五)法律维权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六)其他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形式

(一)上门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居住在家中的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独居老人、长期生病卧床及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提供照料服务。

(二)日托服务:为在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

第十二条  老人在照料中心接受服务期间身体不适或遇有突发事件的,照料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并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家属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考核评级

第十三条 星级管理。对已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按照《诸暨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运行情况考核表》(见附件1)实行星级管理。

第十四条 星级评定。等级标准分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三星级,80-89分为二星级,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一星级,照料中心(站)未正常运行不得分。星级评定工作由市民政局组织开展,一年一评,实行动态管理。新建的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后次年起,可申请星级评定。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运行经费补助。根据等级评定情况发放以奖代补日常运行经费。按照不同等级每年给予运行补助,补助标准为:农村社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城市社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分别为8-10万、5-8万、3-5万。居家养老服务照料分中心按行政村(社区)照料中心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照料中心要确保日常运行的资金,经费来源主要由村集体经济以及社会捐赠、镇乡(街道)配套资金以及市财政补助资金等构成。

第十七条  照料中心应当建立财务独立核算科目,做到专款专用,账证相符,村(社区)日常工作经费不得从各级补助资金中开支。

第十八条  照料中心每年运行补助必须全额拨付给负责运行的单位,镇乡(街道)、村(社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照料中心应当于每年9月底运行考核之前向镇乡(街道)提交当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行管理以及收支等情况。经镇乡(街道)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到市民政局。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每年对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进行评估考核,对运行管理良好,群众满意率高的,由市财政奖补运行经费;对运行不正常、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不高的,停发运行经费,并责令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诸暨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运行情况考核表

2.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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