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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郾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2021-09-07 10:43:57来源: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87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淞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郾各单位:

《郾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2月27日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郾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漯河市郾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加强生态保护,优化畜牧产业结构布局,促进全区养殖业平稳绿色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水体〔2016〕9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漯河市畜牧局关于印发漯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漯环〔2019〕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郾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要求,严格落实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以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合理布局,优化选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推动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业科学发展。

二、调整原则

1.生产与生态统筹协调原则;

2.市区建成区、城镇居民区、重点区域、流域、和农村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原则;

3.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原则;

4.依规依法,突出重点原则。

三、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4.《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5.《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6.《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56号)

17.《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8.《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四、调整结果(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0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8号、10号、12号除外)外围50米的区域;8号、10号、12号三口井一线向北50米、8号井向东50米、10号井向西50米及沙河堤所围的区域。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井位于孟庙村北侧(1#)、孟庙供水站东69m处(2#),供水站厂区及外围东80米、西50米、南35米、北40米的区域。

(2)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李集镇气象站北侧(1#)、李集镇供水站东侧266m处(2#)、李集镇供水站南侧305m处(3#);水井位于供水站厂区及外围东41米、西34米、南37米、北4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3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3)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井位于商桥镇商西村,供水站厂区及外围东20米、西44米、南40米、北15米的区域。

(4)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井位于龙城镇程庄村南300m处(1#)、龙城镇供水站北侧178m处(2#);供水站厂区及外围东至012县道、西40米、南17米、北42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外围50米、东至012县道的区域。

(5)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井位于新店镇小张村东侧(1#)、新店镇供水站北侧67m处(2#);供水站厂区及外围东46米、西34米、南32米、北120米的区域。

(6)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井位于苏候村东,铁炉村南,028乡道以北。供水站厂区及外围东27米、西45米、南至028乡道、北38米的区域。

(二)城市建成区及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三)沙澧河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五、工作要求

1.在禁养区内严禁畜禽养殖,严禁新建、扩建各类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期关停或搬迁。

2.在非禁养区,各镇(办)要根据本次划分调整方案,合理布局选址,引导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和养殖小区建设,实施集中治污,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

3.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和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4.区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郾城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郾城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等部门应根据本方案规划、立项、审批畜牧养殖项目。

5.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合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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