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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都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9-07 09:58:52来源:魏都区人民政府阅读量:498

各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三国文化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魏都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月9日

魏都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31号)和《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许办〔2018〕8号)精神,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魏都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构建党委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为我区的发展建设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工作目标

坚持“严保严管、节约优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的原则,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确保全区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所提升。到2020年,魏都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46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0.55万亩,进一步夯实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二、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一)强化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制度,对耕地实行管控性保护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以保护耕地为核心,依据本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在调整完善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根据区域土地和环境承载力,优化用地布局,统筹建设用地、生态用地、国土空间开发新格局。各部门在编制、修订与土地相关规划时,要首先考虑保护耕地,与土地规划相衔接,突出保护耕地优先,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

(二)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约束性保护

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将保护任务落实到各涉农街道办事处、社区,具体到地块和农户,建立保护图表册。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调整农业结构等名义在基本农田内实施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可按法定程序报批,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

(三)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耕地实行补救性保护

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为目标,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新机制,通过“算大帐”的方式,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设施农用地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恢复为耕地。

(四)加强耕地地力提升和保护,对耕地实行优先性保护

在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各涉农街道办事处、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建设规划,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和提升工作,因地制宜开展秸秆快速腐熟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工作,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推广深耕深松技术,采取地力定向培育,强化土壤投入品监管、有效管理污肥污水施用等措施,预防和消除土壤因其它导致的污染,建立完善的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积极探索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并根据实际确定实施主体。

(五)以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对耕地实行倒逼性保护

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促进新增建设不占用或尽量少占耕地,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各类项目选址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非耕地。经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耕地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规定,提高节约集约程度,减少占用空间。可能造成耕地污染的建设项目,选址时原则上要远离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大力盘活闲置低效用地,充分利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城市土地二次开发利用,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缓解建设占用耕地。

三、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涉农街道办事处、社区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树立强烈的耕地保护意识,切实担负起责任,确保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的合力。

(二)严格监督检查。加大土地执法监管力度,完善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与动态巡查相结合,形成“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立体监管网络,扩大监测成果应用范围,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阶段、解决在萌芽状态;完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国土资源部门与公安、监察等部门及法院、检察院的协同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行为,对违法占用耕地的重大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并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落实部门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确定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主动作为,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自然资源部门要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法规政策,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四)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强化对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落实等情况的检查考核。坚持把耕地保护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健全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要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各涉农办事处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离任审计等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没有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向有关街道办事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间暂停办理土地管理相关业务;逾期整改不到位的,除约谈和继续暂停办理土地管理业务外,对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员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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