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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办〔2021〕7号 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丰县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9-07 09:15:02来源: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清丰县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丰县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入开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科学编制规划、严格规划实施

(一)科学编制规划。深入研究全县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统筹全县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2021年9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全县国土空间规划。按照稳步推进、突出重点原则,优先编制完成乡村振兴示范村、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的村庄规划,2021年要编制完成全县30%的行政村的村庄规划,全县所有行政村的村庄规划要在2025年底全部编制完成。

(二)严格规划实施。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二、坚持用地原则、严格宅基标准

(一)坚持用地原则。宅基地选址必须要符合村庄规划,必须是农村建设用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禁止乱占耕地建房。新批宅基地要优先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和边角地等。

(二)保障用地需求。根据各行政村符合条件的村民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在规划许可下有计划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编制村庄规划时,要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新增集体建设用地。

(三)严格宅基标准。严格“一户一宅”人均耕地少于1亩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分地(134平方米);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分半地(167平方米)。

三、坚持规划建设、严格质量监管

(一)坚持规划建设。农村自建住房要严格规划建设,做到自建住房质量和建筑风貌相协调。县住建局要在2021年5月底前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20套以上,乡镇政府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由县住建局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规划建设住房。

(二)严格质量监管。各乡镇要明确村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监管。村民自建三层及以上住房,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三)落实“三到场”制度。从村民提出宅基地申请到自建住房建设竣工,乡镇政府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到场监管,落实“三到场”制度。“申请审查到场”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审批宅基地;“开工查验到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竣工验收到场”对自建住房竣工查验,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四、建全管理机构、严格执法监管

(一)建全管理机构。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设立相应的股室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2021年4月底前,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长任主任,分管副职任副主任的乡镇规划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乡镇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

(二)配强配全人员。各乡镇要从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抽调2—3名业务熟练的专职人员从事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工作,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要设立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宅基地申请。

(三)简化审批流程。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各乡镇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细化优化审批工作流程。

(四)严格执法监管。各乡镇综合执法队要按照《办法》的规定,配齐执法装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村民违法用地、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问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丰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县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指导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各项工作。

(二)建立问效机制。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建立督导考评问效机制,对监督管理不到位、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处置不力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对工作进度滞后的进行约谈问责,确保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持续推进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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