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APP

农交网APP

扫码下载

农场管家APP

农场管家APP

扫码下载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关注有礼

商务合作

农交客服

扫码咨询

原阳县购买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推动脱贫群众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施方案

2021-09-03 17:21:47来源:原阳县人民政府阅读量:567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原阳县购买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推动脱贫群众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原阳县购买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推动脱贫群众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施方案

原阳县购买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推动脱贫群众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个不摘”总要求,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拓宽脱贫群众家庭劳动力就业渠道,保障低收入群众就近务工稳定增收,根据《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综〔2021〕9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应对洪涝灾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财农综〔202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以拓宽脱贫群众就业渠道为出发点,以增加脱贫群众收入为落脚点,按照“政府出资、部门管理、乡村实施、群众受益”的原则,面向全县脱贫群众家庭劳动力公开选聘,帮助脱贫群众实现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助推脱贫群众增收致富。

二、目标任务

原则上在全县1000人以下的村设立2个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1000人以上的村设立3个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具体设置公益岗位数量由各乡镇统筹安排)。

三、实施要求

(一)报名条件

岗位报名对象为全县家庭劳动力较少、外出就业较难、生活较为困难、易于返贫致贫的脱贫群众(含监测帮扶对象)。

1.年满18周岁到70周岁之间。

2.身体无重大疾病,能从事一定程度的体力劳动。

(二)岗位待遇

被聘用上岗的人员,县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岗位补助,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协议期限一般为一年,协议期满后,根据疫情动态,由县政府研究决定是否续签就业协议。

(三)工作职责

1.公共场所消杀;

2.村(社区)环境整治;

3.宣传疫情防护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意识。

4.协助排查外来人员及返乡人员。

5.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来往人员监测体温、对外来人员和无防护人员劝返,做好来往人员和车辆信息登记。

6.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体温异常人员,就地临时隔离,及时报告等待医学处置。

(四)岗位管理

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作为本次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承担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选聘、就业协议签订、日常考核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建立就业人员花名册和考勤制度。

(五)岗位审核

公益性岗位严格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员、总量控制、属地管理”的原则,有意向参加本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可向所辖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初审后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上岗。

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岗位实名制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全部登记造册,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岗位补助发放情况。

(二)完善公示公告制度。各乡镇(街道)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岗位补助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告,确保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三)建立考核制度。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已制定的公益性岗位职责、考核管理办法,对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切实落实好公益性岗位日常监管的主体责任。

(四)健全解聘退出机制。贫困劳动力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就业协议,停止发放岗位补助:

1.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实现就业的;

2.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3.严重违反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不宜继续留岗工作的。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核查已划拨公益性岗位补助专项资金是否及时发放到位,要依法查处截留、挪用、虚报和冒领岗位补助资金的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如有新乡市原阳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原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开封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洛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农交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农交网”。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

精选项目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