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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甘孜色达县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执行标准的通告

2021-09-03 14:49:55来源:色达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97

2018年8月6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执行标准的通告》文件发布,本税额执行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色达县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执行标准的通告

色达县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执行标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27号)、《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执行标准的批复》(甘府函〔2017〕379号),现将色达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执行标准通告如下:

一、我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执行标准为:翁达镇、杨各乡、旭日乡、歌乐沱乡、甲学乡27元/平方米;霍西乡、洛若镇、年龙乡、塔子乡、亚龙乡、然充乡、克戈乡、大则乡、大章乡、泥朵乡、色柯镇、康勒乡25元/平方米。

二、占用原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

三、对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按照《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提高部分最高不超过当地适用税额的10%。

四、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本税额执行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色达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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