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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凉山木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2020年)公布!

2021-08-27 11:35:20来源: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632

2020年12月2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木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文件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木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木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规定,我县完成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相关成果已经凉山州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现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和数据库建设完善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0〕63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凉山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凉府发〔2020〕13号)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木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区片划分以行政村作为基本单元。

二、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构成比例为土地补偿费占比50%,安置补助费占比50%。

三、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准对象为一般农用地,以此为基础,同区片内涉及征收集体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0倍进行补偿;征收其他非农用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征收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鱼塘、沟渠、田坎、设施农用地按照同一区域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国有林地、草地、河道、湖泊、滩涂、水域及未利用地等土地不予补偿。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牧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根据使用的面积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将失地牧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内。

六、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木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里县水电专项工程非库区实物指标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木府办发〔2008〕12号)和《木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道216线(G227)改扩建工程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木府办发〔2014〕23号)。2019年12月31日前启动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仍按原标准执行。2020年1月1日至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启动的征地项目,按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执行,其中已按原标准拨付征地补偿款的,其差额部分由县人民政府自本标准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拨付到位。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以后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按照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木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表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木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表

Ⅰ区片:52000元/亩;实施范围:乔瓦镇(娃日瓦村、锄头湾村、簸箕箩村)。

Ⅱ区片:39800元/亩;实施范围:其他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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