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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甘孜康定市困难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关爱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1-08-26 11:41:53来源:康定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050

2021年7月23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康定市困难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关爱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本办法试行1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康定市困难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关爱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定市困难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关爱帮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使用对象及范围: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优抚系统在册户籍为康定市的优抚对象和信息采集系统在册的退役军人。

(二)“三属”及现役军人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人员不在关爱帮扶范围)。

(三)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创业等方面面临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

第三条 基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规范使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初始规模为200万元。

第五条 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适当补助。结余优抚、安置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后,结转建立康定市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当基金余额不足时,由基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市财政根据实际需求补足。

第三章 关爱帮扶内容

第六条 “基金”对退役军人及其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现役军人家属、烈属面临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创业、住房等方面的特殊困难进行救助,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住房帮扶。因火灾、自然灾害、住房困难(垮塌或属危房、无自有住房)等事件使家庭短时间内经济负担加重的援助关爱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优抚对象一次性帮扶10000元,退役军人、“三属”一次性帮扶5000元。

(二)生活帮扶。援助关爱对象因遭受交通事故、大病、突发性灾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康定市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以本人户籍分为城镇及农村标准),以家庭为单位,视困难程度给予1至12个月的生活困难救助,其中优抚对象上浮100%。

(三)医疗帮扶

1、住院医疗帮扶。援助关爱对象患重大疾病或受到其他严重伤害,治疗后并经医疗保险及各种兜底救助报销后自付费用无力承担的,根据实际困难给予一定资金帮扶,具体情况如下:

---退役军人,经报销后自付部分(以报销后的剩余发票为准,不含门诊诊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且无力承担的,予以一定资助,全年资助次数不超过2次,总和不超过1万元。

---优抚对象,经报销后自付部分(以报销后的剩余发票为准,不含门诊诊疗费用)在1500元以上且无力承担的,予以一定资助,全年资助次数不超过3次,总和不超过2万元。

2、门诊医疗帮扶。援助关爱对象身患慢性病疾病需要长期服用药物的,待其提供门诊票据原件等相关资料后,给予一定资助,需报销比例不超过80%。

---退役军人,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经特殊门诊等渠道报销后自付段(以报销后的剩余发票为准)在5000元以上且无力承担的,予以一定资助,全年资助次数不超过3次,总和不超过1万元。

---优抚对象,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经特殊门诊等渠道报销后自付段(以报销后的剩余发票为准)在3000元以上且无力承担的,予以一定资助,全年资助次数不超过5次,总和不超过2万元。其中,1至6级伤残军人(无工作)门诊费,按特殊门诊报销后剩余金额的80%报销。

(四)教育帮扶。援助关爱对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康定籍退役军人,以家庭为单位,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或其子女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资金帮扶,其中优抚对象上浮100%。

(五)就业帮扶。援助关爱对象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的康定籍退役军人及其直系亲属。经评估评审后,根据需求情况可给予一定的资金帮扶,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00元的资金帮扶,其中优抚对象上浮100%。

(六)死亡困难家庭帮扶。援助关爱对象去世或意外伤亡,经审核其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帮扶资金5000元,其中优抚对象上浮100%。

(七)其他帮扶。援助关爱对象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关爱帮扶的,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派专人进行需求评估后,根据本办法实施帮扶措施。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受助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和直接受助人户口簿页复印件);求助人非退役军人本人的,需提供能够证明退役军人与求助人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退役证复印件或战友证明、人武部提供的相关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三)填写《康定市困难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关爱帮扶基金申请表》一份。

(四)困难家庭对象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或者低收入认定材料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如医院出具的患者病情诊断书、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意外事件证明材料等相关复印件;相关单位提供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其它意外事件证明;本人及子女入学通知书、学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相关单位出具的长期失业或“零就业家庭”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救助条件的材料。

(六)提供与直接受助人身份证姓名一致的“一卡通”复印件,并在银行开通“一卡通”社保功能,若直接受助人无法办理“一卡通”,需在当地镇(乡、街道)开具证明申请人与直接受助人的监护关系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 由申请人自愿提交申请材料,所在村(社区)核实情况、出具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镇(乡、街道)复审并公示上报,经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通过后,关爱帮扶资金通过“一卡通”进行发放。无正当理由,同一事由一年内重复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独开设账户。

第十条 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帮扶救助。已获帮扶救助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依法追索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关爱帮扶对象,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第十二条 基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监督。必要时上述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康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1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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