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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海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23 17:32:37来源: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阅读量:1756

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定海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

定海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舟山市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舟政办发〔2017〕93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舟政办发〔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通过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权属纠纷,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强化全社会土地物权意识,筑牢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原则。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履行法定审查程序,对于农民违法占地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要严格把握政策界线并妥善处理,确保登记发证成果质量。

(二)自愿申请原则。登记申请人应当自愿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并依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提交申请登记所需材料并填写登记申请表。

(三)主体一致原则。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保持一致的原则,确定权利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依法转移时,房地应当一并转移,确保土地房屋权利主体一致。

(四)稳步推进原则。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应遵循“先易后难、先试先行、分类处置、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以点带面,通过政府牵头引导、镇(街道)主要负责、各部门协同配合模式,由工作机构上门接受申请,稳步推进登记工作。

三、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一)本方案适用于定海区小沙街道、岑港街道、马岙街道、双桥街道、干石览镇行政辖区内的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其他镇(街道)的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与现行农房登记及旧城改造拆迁确权政策相一致。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本次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束之日(2019年12月31日)止。

四、目标及任务

(一)工作目标。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应结合农村“三改一拆”、闲置宅基地调查等工作开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力争在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主要任务。2018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70%以上,争取完成80%以上。更新数字化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2019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以上,完善数字化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建立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长效机制。

五、时间安排和工作方法

(一)时间安排。

1.2018年7月,召开全区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部署会,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职能、工作目标和要求。

2.2018年底前,完成全区农房排摸、测量等相关工作,初步梳理出违建情况并进行处理,确保完成全区农房发证量达到应发证总量80%以上的阶段目标。(上报应发总量为64351户,截止2018年6月底已上报核发43444户,年底前尚须完成8036户的发证量)。

3.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农房违建情况处理,完成全区农房发证量达到应发证总量90%以上的目标。

4.2019年6月-2019年12月,全面完成全区农房登记数据库建设,上报并确保农房发证工作验收通过。

(二)工作方法。

1.各镇(街道)要率先完成2006年以来经审批建成农房的确权登记。根据国土、规划部门和各镇(街道)的审批台账,以及各镇(街道)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竣工验收台账,排摸确定2006年6月1日(2006年6月1日,区政府发文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四到场”制度,规定之后经审批的农房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以来经审批并建成的农房。未经竣工验收的,由各镇(街道)组织完成验收;涉及违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处理。要求到2018年底前,辖区内该类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以上,在2019年6月前发证率达到100%。

2.各镇(街道)要全面调查1987年1月1日-2006年6月1日期间通过审批建成的农房。根据审批情况,酌情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要求到2018年底前,辖区内该类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80%以上,到2019年6月底前发证率达到95%以上。

3.对经调查无批准文件的农房予以分类处置。原则上以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和颁布之后,以及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发布之后三个时间节点进行认定。具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确定的政策进行处理。要求在2018年底前,辖区内该类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70%以上,在2019年6月底前发证率达到85%以上。

4.各镇(街道)要以社区村为单位,稳步推进调查、处理、补办及确权等各项环节。有条件的,可先行确定一个社区村开展试点。试点完成后,及时总结经验,加快全域推广。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属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定海区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定海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确定办公室成员名单,及时制订全区农房确权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定海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全区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牵头部门,合理调配定海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各国土所工作力量,全力保障本次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相关工作,督促定海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各国土所,做好培训指导工作,及时完成登记发证任务。国土中心所、资源所要积极与各镇(街道)对接,参与镇(街道)农房确权处理会签工作,同时配合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对各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二)各镇(街道)要迅速成立相应的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以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由当地国土所(登记中心)、执法中队和规划部门指定人员,以及各社区村负责人为成员,统一负责辖区内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及时组织力量,在住建部门已形成的农村住房调查录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调取相应批文,收集相关资料,完善相关调查内容。各社区村要积极配合,选派人员负责调查具体入户工作。

(三)市规划局定海分局要按照现行的村镇建设规划情况,指定专人参与各镇(街道)农房确权处理会签,积极配合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区城市管理局要拟订相应的处罚裁量规则及标准,各执法中队要积极参与农房确权处理会签,并根据各镇(街道)农房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会签意见及时上报作出处罚。2014年3月27日之后存在违建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五)区属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全力保障本区域内农房发证量,共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区级各新闻媒体要做好本次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农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镇(街道)要利用现有网格平台,充分做好前期入户调查、现场测绘、政策处理等相关宣传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确保本次农房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

七、工作程序

本次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调查→受理测绘→联审→公示→处罚→登记(发证)。

(一)调查。依托区农村住房调查录入工作形成的相关成果资料,由所在地社区村负责收集、完善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要素材料,并填写《农房确权发证申请表》(附件1),对于调查采集的权利人、建房时间等相关要素,需在社区公示栏公示3天并无异议后,报镇(街道)汇总后形成《农房确权发证调查汇总表》(附件2)。

(二)受理测绘。根据调查汇总情况,由所在地镇(街道)以社区村为单位受理,在国土部门负责完成农房统一测绘机构入驻招标工作的基础上,统一委托测绘机构测绘,形成农房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成果,报镇(街道)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审批领导小组联审。

(三)联审。镇(街道)农房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召开农房确权发证联席会议,对农房调查成果进行联审,形成《农房确权发证联席会议纪要》(附件3)和《农房确权处理会签表》(附件4),明确处理意见。

(四)公示。联审后,处理意见的相关事项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可以直接登记的,进入登记程序;需要处罚的,进入处罚程序。如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待异议消除后再进入登记或处罚程序。

(五)处罚。需进行处罚的,由镇(街道)执法中队通知相应的农户接受处罚。

(六)登记(发证)。国土部门根据《农房确权发证申请表》、《农房确权发证联席会议纪要》、《农房确权处理会签表》和已收集的权属资料、形成的权籍调查成果及处罚完结凭证等相关材料予以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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