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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方案

2021-08-23 11:02:24来源: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566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进一步推进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福泉市实际,特制定《福泉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管,建立完善欠薪预警机制,联动处置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依法、及时、稳定地预防处置和打击欠薪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建立福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市长任执行副组长,各领域分管副市长和市经济开发区副书记任副组长,市人社局、信访局、公安局、司法局、法院、住建局、教育局、交通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为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题会议,如遇紧急情况可随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开会研究处理。

三、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一)健全责任落实机制

建立完善责任体系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解决本辖区,本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处理本行业主管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本辖区内的欠薪案(事)件,同时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压实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建立清偿欠薪的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市纪委市监委负责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相关报道,加强舆情管控和引导。

人民法院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及时依法快裁快审,及时办理人社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和民间投资项目备案审查,依法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诚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同时积极筹措保障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查处、移交工作。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受理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公安部门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非正常上访、恶意讨薪和群体性事件等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部门负责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为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对因劳务分包引发的纠纷积极引导调解化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住建、交通、水务、教育等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按格照职责履行工程项目开工许可审批,所有在建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必须达到8个100%全覆盖;建立并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施工过程结算、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管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等工作制度、办法和措施。制定总承包企业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出台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建立工资支付适时监控动态台账、预警机制和市内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建筑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日常监管,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开工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拖欠工资失信企业,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日常抽查检查机制。

信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行业主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欠薪信访案件进行接转,并督促协调各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突出信访案件,做好信访人员解释、疏导工作。

工会组织负责加强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引导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协商机制,督促指导公司制企业按规定健全职工职代会、职工监事制度,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及时帮助有困难的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维权活动。

市国有资产和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将各类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卡纳入银行监督体系,依法对信用服务市场实施有效监管,严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转移资金,同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市属国有平台公司负责对授权的企业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和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对平台公司所有项目负工资清偿责任。

(二)完善欠薪源头治理机制

1.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和施工许可管理。住建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对存在建设资金不到位、挂靠施工、肢解发包、层层转包等行为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严禁建设单位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认真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用审查制度,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时,要认真审查投标单位的信用信息,对一般失信的,实施信用告知、诚信约谈惩戒;对较重失信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时予以扣分;对严重失信的,严格限制参与本市辖区内工程项目招投标。

2.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批和资金管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主管或审批部门不得审批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和违约终止合同履行等内容写入招标文件,列为评标标准或者作为中标承诺。

3.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预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分账比例按照不同类别项目工程总造价的20%-40%确定,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所有项目建设单位均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账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日常监管,发现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确保专款专用。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者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1.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一名专职劳资专管员,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花名册,建立农民工进出场、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按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清单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用人单位保存3年备查。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并建立专项管理台账、档案。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未按期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施工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列入“黑名单”、清出市场等方式给予处罚、惩戒。

2.认真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制度。各类企业要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按照就近、就地、同一原则,在本地区(施工地)就近同一家银行开设企业账户和代发工资的个人账户(储蓄户),并与银行签订代发协议,明确工资(劳务费)发放日期,明确员工的变动情况,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个人工资卡(劳务费)建立要按照以下内容实施,对持有社会保障卡的农民工,施工企业要将工资按月发放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中,个人可凭社会保障卡经银行渠道领取;对无社会保障卡的农民工,由施工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银行工资卡,并由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对于务工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者临时性用工,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务工)任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或者按日支付工资。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规定的用工企业,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和检查对象,采取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等措施督促落实、依法处理。

3.严格落实工资保障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均要按照《贵州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金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以施工合同总价按比例存储。住建部门要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存储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151号令标准按施工合同总价按比例督促企业足额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资保障金监管,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对违规动用工资保障金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市本级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动用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追偿按《福泉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制度》执行。

4.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监管。对全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本部门、本行业内工程建设项目清单,每年于5月底、10月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通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情况,逐步实现多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的信息化动态监管。加强日常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对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每季度至少联合巡查1次,对发生过欠薪和存在欠薪隐患的工程建设项目重点监控、每月至少联合巡查1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各自职责立即依法处理。

(四)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联合惩戒拖欠工资行为。对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根据违法情节建立信用档案,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黑名单”,对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符合前两项情形的,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公示。

2.完善惩戒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完善实施《福泉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管理办法》《福泉市“红黑榜”发布制度》等诚信管理制度。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我省、州、市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对欠薪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采取限制出境和限制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硬卧、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的措施,使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五)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加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力度。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妥善解决。由欠薪行为发生地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迅速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信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采取挡工堵路、封锁出入口或者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或办公场所等方式非法讨薪,或者虚报冒领工资、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等扰乱正常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时掌握有关舆情动态,对各类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反映的欠薪问题,及时督促属地核实处理,主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掌握舆论主动权。对恶意炒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及时提请新闻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六)建立完善联合维权机制

1.全面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企业要落实施工现场公示等管理制度,要公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公开职工(劳务工)名册并由职工或者劳务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公开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公安派出所、人民法院、工会组织、法律援助、纪检监察等举报、投诉、申请、法律服务电话等信息,确保公示信息全覆盖。对没有如实进行公开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

2.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进一步畅通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通过加强日常巡查排查,督促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市保障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在每年农民工工资支付关键时间节点前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集中整治。对举报投诉和检查中发现的欠薪问题,在限定期限内快办快结,做到欠薪案件限时清零。

3.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作用。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努力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继续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简化办案程序,改进办案方式,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4.开展法律援助和普法宣传。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在农民工集聚地和监察、仲裁等机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方便农民工获取信息、提出申请。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在每年治理欠薪工作关键节点,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中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四、相关要求

(一)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完善目标考核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每年12月下旬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计入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总分。对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极端事件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该项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强化责任追究。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转办案件线索、检查、约谈、通报、督办、电话回访等方式逐级开展督查,特别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项目及重大违法案件要进行重点督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部门单位,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有关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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