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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1年缙云县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2021-08-19 17:15:45来源:缙云县农业农村局阅读量:5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切实做好我县2021年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指引,按照“藏粮于地”的战略部署,以促进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化肥用量,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和农产品质量为目标,促进我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应用范围和补助对象

(一)应用范围: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绿色农业发展先行区、新增耕地地力培育区推广应用,但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补助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企业和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主体,实行化肥定额制的主体优先倾斜。

三、补贴标准

省补资金额度控制在产品单价三分之一左右,周年单位面积有机肥(NY 525-2012)补贴量不超过2吨/亩,同一田块3年内有机肥补贴量累计不得超过6吨/亩。有机肥(NY 525-2012)每吨补助300元。 

四、供肥企业的确定

2021年度我县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行备案制。要求供肥企业生产条件良好,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缙云县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备案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核查后出具的主要原料相关证明;(5)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6)近期产品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经资格审核,申报备案企业在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农业农村局发函公布备案企业名单,县域内种植主体自主选择备案企业购肥。

五、商品有机肥质量要求

补助的商品有机肥需经浙江省肥料登记许可,利用省内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 525-2012)产品的要求。

六、操作流程

主体自愿申报、行政村审定、乡镇审核公示上报,计划供肥数量实行先报先补,补完为止。

(一)主体申报。购买业主向种植地块所在乡镇 (街道)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缙云县商品有机肥补助申请表》,然后上报至种植地所在行政村审定。

(二)行政村审定。种植地行政村收到购买业主《缙云县商品有机肥补助申请表》后,要严格认真审定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同意签字盖章后,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在同一乡镇(街道)多个行政村种植的,各相应的村委均应盖章同意;在本县多个乡镇(街道)种植的,分别向作物种植所属乡镇(街道)申报。

(三)乡镇(街道)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业主申报材料进行严格认真审核,核实内容主要有补助对象身份、应用范围、种植作物、应用面积等并签字盖章,同时做好登记、汇总和公示等相关工作。

(四)企业台账建立。供肥企业按照与各业主签订的供货合同,做好实际肥料销售台账记录,保存好用户签收单、卸货照片(用工程相机)、税务销售发票、样品抽样封存及其它相关的交易信息。

(五)补助资金拨付。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街道)和供肥企业提供的农户购肥清册,经审核无误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上报数据复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县农业农村局,其中到人(户)资金由农业农村局按程序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位;对公资金通过对公账户予以补助。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好补助商品有机肥的推广应用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科把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作为推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和实施“化肥定额”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加强对商品有机肥的质量监管、农作物与种子管理站和经济作物管理站加强商品有机肥的推广应用、土肥植保能源站制定商品有机肥实施方案及指标的分配和质量的监管。

(二)加强审核指导。各乡镇(街道)要做好需肥用户的登记造册初审、公示等工作,要对本区域商品有机肥补贴数量、面积、补贴对象的真实性负责,把好审核关。

(三)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供肥企业必须保质保量、足额、及时供应,所供肥料附出厂合格证明,每批供货数量告知当地乡镇(街道),并提供使用说明等明白纸,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使用补贴肥料产品若出现肥害症状,用肥主体、供肥企业应即刻停止用肥、供肥并报告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四)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种植主体若发现供肥企业所供应的商品有机肥产品存在质量不达标等情况,可向县农业农村局进行投诉举报。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县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

1.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2.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3.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4.补贴对象将商品有机肥产品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的。

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照本实施方案,加强对补贴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监管、落实到位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和农民直接受益。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1日施行。

附件:1.缙云县补贴商品有机肥购买申请表

2.缙云县补贴商品有机肥供应清册

3.缙云县补贴商品有机肥企业供货清册

缙云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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