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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龙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8-17 16:58:25来源: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519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石龙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8日

石龙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属地责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必须的要求,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全面摸排、边查边改、重点整治、压茬推进,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利用2—3年时间,全面排查整治农村房屋安全隐患,逐步建立农村房屋档案,建立健全农村房屋规范建设与管理的制度机制,有序推动农村房屋建设科学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底排查建档。各街道办事处要开展拉网式排查,对辖区内行政村的所有房屋进行全面摸底。要结合全区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排查行政村内的既有公共用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临时搭建的人员活动场所,严格检查房屋地基地质、主体结构、改建(扩建)和用气用电等情况。同时,在2021年6月底前全面排查经过改建(扩建)、缺少圈梁和构造柱等安全构件、使用预制板建设、长期闲置、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不再排查前期已逐户排查过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房屋),重点检查房屋地基地质条件及周边环境安全、使用安全等情况,按照“一房一表”要求建立农村房屋档案,分类填写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并录入农村房屋综合信息平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发,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二)开展鉴定整治。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农村房屋产权人(产权单位或使用人)或村两委对房屋进行初步判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组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以及各地简易鉴定规则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整治意见和加固方案,需加固的加固,确需拆除的拆除。由各街道办事处统一上报区农村房屋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区街道、社区要建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台账,明确整治时限,实行销号管理,督促房屋产权人进行整治。整治完成后要再次进行鉴定,确保消除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重点排查对象的鉴定整治工作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非重点排查对象的鉴定整治工作要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

(三)认真复核验收。采取街道办事处申请、区级验收、市级复验、省级抽验的方式进行复核验收。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加固或拆除的农村房屋逐一进行现场复核、验收销号,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做好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抽查准备工作。此项工作要在2023年9月底前完成。

(四)持续完善提升。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排查整治工作,加快推动完善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和相关制度机制,健全乡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探索建立农村房屋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此项工作要在2023年9月底前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交通局)负责统筹协调排查整治有关工作。落实“区级牵头、各街道办事处抓落实、各相关单位搞好协调督促落实”的工作机制,区政府对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辖区农村房屋排查整治第一责任人,此项工作要在区委的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要扎实开展工作,要明确专人,成立工作专班,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排查整治任务,组织房屋安全鉴定、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参与排查整治工作。

(二)压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将行业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农村房屋纳入安全监管范围,要动态监管并督促好行业内农房的整治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农村房屋信息档案并录入农村房屋综合信息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应急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查处人员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问题;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查处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等问题,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和农村宅基地地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村庄整治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查工作,指导农村饭店、旅馆、超市等经营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区财政局要统筹相关预算资金,支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鉴定、安全管理和危房整治工作,有关部门要安排专门经费,保障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区建设交通局要将房屋鉴定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整治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产权人自筹资金进行整治。各相关单位要加快研究探索房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通过市场化手段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四)强化督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各行业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指导。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因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广泛宣传发动。各街道办事处、各行业有关单位要利用条幅、版面、电视、广播、小喇叭等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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