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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册亨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2021-08-13 16:56:11来源:册亨县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638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抓紧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和《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正确开展按时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不动产组办发〔2020〕1号)等精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决策部署,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将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

(二)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政府主导,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移民等相关部门共同协作实施。

2.尊重历史,结合实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对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有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可依申请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3.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再进行登记发证。

4.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工作目标

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以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确权材料为基础,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以乡(镇、街道)村组为单位,统一组织农户申请,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确保在2021年底前,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登记资料清理整合,农村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逐级汇交至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2021年6月底前完成60%的登记成果汇交,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剩余40%的登记成果汇交)

(四)登记范围

我县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待问题分类处置结束后,视分类处置结果再依规办理。

二、推进措施

(一)全面排查,真实填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情况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整合自然资源所(分局)、农业服务中心、驻村干部,以村组为单位,逐村入户开展排查工作。

依托现有“两权”地籍调查成果基础数据,结合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各村组航拍影像农房标注图,建立排查工作台账表。以行政村为单位,结合公安管理的户籍台账,重点排查登记档案、登记台账遗失和搬迁户以及农户持有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情况,全面真实掌握每个村、组历年已登记发证宗地数。其中,一是有登记档案的,可以确认为已登记发证宗地数;二是登记档案遗失,但登记台帐有记载、有权利人领证的签字回执的,可以确认为已登记发证宗地数;三是登记档案、台帐、签字回执都遗失,实地调查农户持有历年登记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必须同步拍照或复印证书,重建登记档案和台账),可以确认为已登记证宗地数。凡是没有依据的,各乡镇不得纳入已登记发证宗地数计上报。各乡镇(街道)明确专人每周四上午12:00前报送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排查台账表(见附表1、2)和排查汇总表(见附表3、4)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局)审核汇总上报(联系人:韦光英,电话:15885966499 ,QQ号:529592491)。

故意填报失实数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全县通报,严肃追问责。

牵头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移民局

完成时限:2021年3月10日前

(二)及时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

组织开展本行政辖区内未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完善权籍调查成果,为全面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总登记(即首次登记)作充分准备。

以现有“两权”地籍调查成果数据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各乡镇(街道)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补充完善调查农房信息,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测量由各乡镇(街道)组织人员采用简易法(皮尺勘丈)开展,完善宗地权籍调查成果,形成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数据。申请人要求进行高精度测量并提供高精度测量成果的(测量费用由申请人自行解决);对于“两权”地籍调查成果数据以外未开展地籍调查的,只调查农户房屋相关信息(使用权人、房屋座落、面积,结构、修建年份)并建好统计台账,不纳入本年度登记范围,为今后分类登记提供相应依据。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

完成时限:2021年4月30日前

(三)简化审批程序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按排查登记和完善的权籍调查结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审批。为下步提供登记清单要件作充分准备。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2021年5月10日前

(四)简化登记程序

审批成果处理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并对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无异议的,将权籍调查成果录入数据库,并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审核,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

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

(五)开展成果汇交

不动产中心按时按质做好不动产登记成果资料整理、检查、汇总及数据汇交;结合日常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登记成果信息的动态更新,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1年1月15日前)。根据省、州工作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宣传发动、人员培训、资料收集和启动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1年1月-2021年11月)。利用贵州省第一测绘院“两权”地籍调查成果,以乡镇、村组为单位,统一组织农户申请,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三)汇交成果阶段(2021年11月-2021年12月)。集中组织力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针对性完善登记档案,录入省不动产登记云平台,自动将登记成果汇交国家。

四、明确登记工作流程

本次登记发证工作由县人民政府以“总登记”形式组织实施,按照政府统一组织、部门相互协作、程序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逐组、逐村整体推进的模式,对全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相关部门统一领取辖区内的调查成果资料进行审查,分发给所属各村民委员会进行核实。调查成果资料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包括宗地图、册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情况证明等。

(一)申请。由各村民委统一组织符合登记条件的权利人户主填写登记申请书,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明确的经办人,形成登记材料要件交交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初审。各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登记权利人的姓名、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房屋建造时间、房屋是否危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一户一宅资格审查、宅基地是否临坡(房屋后墙至坡脚距离等于或小于10米为临坡),是否切坡(切坡高度、切坡宽度、土质切坡坡度是否大于45度,岩质切坡是否为顺层,是否建有堡坎),权籍调查成果是否正确等,初审通过后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30天无异议,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和审批。

(三)审核、审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相关政策规定,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分局)等单位对各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每户宅基地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及建筑物,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批意见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村集体建设用地行文呈报县政府批准使用。统一收集资料后,以村为单位报送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申请,实现批量受理,集中办证。

(四)发证。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对满足登记条件的及时依法给予确权登记,打印不动产权证书,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由各乡镇领取后颁发。

五、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明确宅基地确权登记对象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要求,依法依规予以宅基地确权登记。

2.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并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农村宅基地用途认定。

3.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流转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予以确权登记。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另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一户多宅的,根据农户意愿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余下宗只调查统计不登记。

5.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指宅基地分户,下同)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应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6.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婚入地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7.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确权登记。

8.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水库建设淹没后靠安置等政策要求,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9.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0.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占用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

1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法依规予以确权登记。

(二)明确不予登记情形

1.所有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小产权住房等的;

5.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

8.未经村委会批准建设的以及在公路红线范围内的,不予确权登记。

9.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

(三)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依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山区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规定,超面积按以下规定处理:

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扩大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3.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房屋建筑面积应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范围内登记,超标准建筑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四)妥善解决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确权登记

1.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示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予以确权登记。

2.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同意,并公示30天无异议,经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3.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示15天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

对合法取得且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经查已使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做出已竣工的承诺作为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提供有关建筑物符合规划、已竣工证明材料的,可以先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附记栏中注记有关房屋建设的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王国杰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 刚 县人民政府办联系分管领导

梅 刚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韦永国 县农业农村局长

成 员:岑玉华 县政府办副科长级督查专员

何 涛 县财政局局长

王 涌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太丰 州生态环境局册亨分局长

王业林 县生态移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罗元斌 县住建局局长

邓家钦 县林业局局长

杨学军 县交通局长

岑 昕 县司法局长

李 慧 县水务局长

胡玉坤 县民政局长

余永燕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长

岑廷飞 者楼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姜仕刚 高洛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张 雪 纳福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韦最才 坡妹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

李 康 冗渡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

赵永胜 丫他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

朱 辽 巧马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

李治贵 秧坝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

王顺弘 弼佑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

齐顺乾 八渡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

龚修涛 岩架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

阳建刚 双江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

吴 红 百口乡党委副书记、乡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梅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韦云(自然资源局)、刘成栋(农业农村局)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派员组成,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全县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代章。

(二)落实经费保障

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预算,并纳入财政预算。本着节约原则,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项使用”,开支确权登记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对确权登记工作的投入。

(三)强化部门责任分工

1.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工作方案,负责确权登记,建库等业务技术,负责组织乡村规划的审查,规划落实,农转用审批报批等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办理规划审批和登记颁证手续。

2.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审批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争议矛盾纠纷调处。

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施工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4.财政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2021年专项预算并及时拨付,对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

5.公安局:负责农村户籍人口信息核实和户籍证明出具等工作,并及时处理权籍调查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6.民政局:负责查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姻状况信息。

7.司法局:负责组织乡镇司法所参与调处农村宅基地纠纷。

8.林业局、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种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9.各乡(镇、街道)要履行主体职责: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和村民委为成员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开展登记排查、确权,积极组织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规划)、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等开展权属调查、户籍认定、指界、确认、集中申请、纠纷处理等工作,引导农民群众履行权利人义务,主动参与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人员参与权属指界、界线确认、不动产测量、公示公告、资料收集、不动产登记统一申请等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工作量大、且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县直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各司其责,密切协调联动,精心组织,确保按照既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周报排名制度,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弄虚作假、工作进度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抄送县纪委监委与监督检查室。

附件:

1.农村宅基地排查台账表

2.集体建设用地排查台账表

3.农村宅基地排查汇总表

4.集体建设用地排查汇总表

5.册亨县XX乡镇(街道)XX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情况证明

>>如有册亨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册亨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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