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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渠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函

2021-08-09 11:52:22来源:渠县农业农村局阅读量:1617

2021年5月27日,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渠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函,按照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对《渠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渠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渠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含城镇规划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21年】 第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坚持基本原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乡镇(街道办)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县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工作。

二、严格资格审查

依照审查备案等级,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在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前,对流转双方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一)出让方:一是承包耕地的农户,需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相关资料;二是村(社区)、社集体组织,需提供尚未发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塘堰库及果园等的权属证明。

(二)受让方:对工商企业或个人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主要审查:身份信息、企业(个人)资质、资金实力、农业经营能力、流转项目规划、社会信用度等的真实性、合法性。

凡申请项目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借机圈地和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不予受理批准。

审查审核通过的,方可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三、明确权利、义务

(一)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三)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六)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

(七)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八)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但特殊情况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把握流转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遵守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申请、审查审核、出具审查审核意见、审查备案、订立合同、资料归档等基本程序:

(一)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申请。受让方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审查审核。村(社区)要对受让方的身份信息、企业资质、资金实力、社会信用度等进行合格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订立合同。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提供统一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明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农业农村局各备案一份。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凡未发包村(社)集体所有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塘堰库及果园等)等集体资源的以公开招标方式流转的,需将受让方的身份、欲流转的地块、面积、用途、承包金、期限等经2/3以上农户大会讨论同意,形成会议记录、农户代表签字,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承包合同。

农户委托: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社)的,应当出具土地流转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地块、面积、用途、流转金和期限等主要事项,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担保流转的,应提供财产担保或质押,并签订担保合同;土地流转后兴办设施农业、观光农业及招商引资等建设项目的,应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后再流转。凡以前没有按程序流转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搞好调查摸底和统计工作,并督促其补办完善有关手续,减少纠纷隐患。

(五)备案。建立分级审查备案管理制度。各村(社区)、乡镇、县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分级审查备案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审查审核关口,全面审查要素,堵塞流转漏洞,以免埋下隐患。

(六)资料归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含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随土地流转信息、土地流转合同及其他规范性流转书面材料等一并整理归档。

五、规范流转合同

在农业农村部统一合同式样的基础上,经流转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有关条款,补充有关事宜,签订流转合同。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2、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方式;

5、流转土地的用途;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8、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9、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10、违约责任。

(二)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4、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六、加强风险防控

(一)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控制度。对土地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除正常支付土地流转金外,经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要求受让方另行交纳2-3年的土地流转金。由乡镇(街道办)财政所专款储蓄,接受乡镇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合同期满,如双方正常履约,全额退还。否则,视为违约,不予退款,并纳入个人征信。

(二)加大欠费追缴力度。如受让方出现拖欠农民土地流转金半年以上,乡镇(街道办)、村(社区)要及时督促受让方支付所欠费用,以保障农民利益。

七、实行分级审查备案

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村(社区)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审查备案制度,组建专门班子,明确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审查备案职责。对农村土地一次性流转50亩以下的,由村(社区)委会和发包方(村民小组)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一次性流转50-200亩(含200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查备案;一次性流转200-500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复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备案;500亩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初审后,经县人民政府复核后,报县委常委会审查备案。

八、建立健全台账

各乡镇、村(社)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台账》,全面掌握流转要素、准确填写流转有关数据,要对流转双方的身份信息、地理位置、地类性质、流转用途、流转期限、流转费用、支付方式等等情况及时登记,掌握真实情况,及时纠正有关偏差。

九、规范档案管理

各乡镇、村(社)要建立专门的土地流转档案室,购置专门的档案柜,指定专人,规范整理、装订、保管有关合同、文件、资料。

十、及时解决纠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调处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村(社区)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调解不成,可以申请渠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村(社区)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村(社区)要切实履行职责,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发现、了解、调查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过程中的各种纠纷,准确掌握真情况,还原历史演变过程,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当事双方正当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及时调解处置辖区内的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尽量协商解决,并由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书面调解意见书。如若不服,当事人再向渠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城镇规划区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流转

(一)严格控制流转范围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辖区内土地流转范围管控。凡已经纳入城乡规划区(包括县城、乡镇、街道办)、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及各级确定的重点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严格控制流转;对虽未纳入以上管控范围,但5年内有可能实施开发建设的土地,流转期不得超过5年,实施土地流转有条件控制。

2、未经批准,严禁在城乡规划区(包括县城、乡镇、街道办)范围内流转土地进行以下项目:农民集中居住区、现代农业园区、休闲观光农业、农家乐、农产品分拣包装、乡村文化旅游、农产品采摘、花卉、农作物栽培、育种苗、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屠宰场、商混搅拌站、砂石厂、加工车间、库房等。

(二)严格执行流转程序

经县政府审批同意的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在城乡规划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及各级确定的重点工程用地范围内进行土地流转的,须按程序进行流转审批。

1、流转审查。村、组对申请项目的合规性、资信状况、流转规模、流转用途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村、组分别召开村民小组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依据表决讨论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进入实施操作,严禁自行简化程序或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凡申请项目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借机圈地和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不予受理批准。

2、流转审批。具备流转条件且流转面积不超过50亩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备案;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的,报县委复审备案。严禁未批先占和批少占多,未按程序审批的,视为无效流转,所造成的损失占用方自行承担。

十二、定期信息报送

各村(社区)每季度末,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一次更新后的《农村土地流转台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6月底、12月底向县农业农村局各报送一次更新后的《农村土地流转台账》。邮箱1046540720@qq.com,电话0818-7322822。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县上成立由分管农业的县委、县政府为组长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经营主体实施长效监管,确保经营主体规范经营,确保农户的正常收益,确保土地规范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办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履行职责,保障农村土地健康有序流转。

(二)明确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土地流转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宣传发动、资格审查、基层土地流转信息收集、相关政策咨询、项目引进、布局规划设计,报批材料初审、土地流转后用途管理和违规使用土地查处等工作,负责指导流转程序、流转方式、流转费用、合同签订等工作,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履行鉴证和纠纷调解职责;村支两委承担实施责任,主要负责流转双方身份信息、资质材料的收集和流转土地地理位置、地类性质、流转用途、流转期限、流转费用、支付方式等基础信息统计,农户关系的协调处理,流转方用电、用水、道路等设施的协调监管工作,流转中要跟上各种服务,及时组织签订合同、填写有关表册等,促进土地流转顺利完成,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明晰部门责任。土地流转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组织、服务、管理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地流转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和落实土地流转奖补政策,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查处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向社会公开租赁农地企业(业主)的基本信息,并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财政局负责土地流转财政扶持资金的筹措和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金融办负责研究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融资等规范意见,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落实农业保险惠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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