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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高平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9-21 11:09:29来源:高平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264

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平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高政办发〔201621号)

20164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本市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四荒”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四)林权;

(五)农业类知识产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六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由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履行相关职责的公益性事业法人。

各乡(镇、办事处)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负责本乡(镇、办事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

第七条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市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场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市发改、农业、林业、国土、住建、财政、水务、农开、科技、畜牧、农机、司法、市场监管、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进场交易,协助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网络单向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流转交易项目进行登记,并对转让方所提交的相关资料交由农业、林业、水务、住建、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二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指导转让方选择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五条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参考,并按相关程序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市农业、林业、国土、水务、住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产权交易业务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农民个人有关产权交易须是本人自愿交易。

(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价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的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或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转让方、受让方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高平市,隶属于山西省晋城市。位于晋城市北部,东接陵川县,南连泽州县,西邻沁水县,北接长治县、长子县。辖3街道94乡:东城街街道、南城街街道、北城街街道,寺庄镇、河西镇、米山镇、马村镇、北诗镇、陈区镇、三甲镇、神农镇、野川镇,原村乡、建宁乡、永录乡、石末乡。面积946平方千米,人口48.49万(2010年)。

高平市地貌有河谷平川区、黄土丘陵区、中低山区;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气候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区,山有金泉山、吾神山、五龙山、首阳山、韩王山、七佛山等河流有丹河、许河、大东仓河、小东仓河、东大河、永录河等,水库有赵庄水库、釜山水库、陈区水库、杜寨水库、米山水库。

高平市是中华民族人文始祖炎帝的故里,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长平之战的发生地,也是太行太岳革命老区,是“煤铁之乡”、“黄梨之乡”、“生猪之乡”、“上党梆子戏曲之乡”。旅游景点有开化寺壁画、元代姬氏民居、二郎庙金代古戏台、宋代崇明寺中佛殿、炎帝公园、七佛山森林公园、西山公园、南湖公园、高平市烈士陵园、定林寺、炎帝陵、金峰寺、二仙庙、游仙寺、长平之战遗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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