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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2018-01-12 11:34:56来源:晋中农业委员会阅读量:1971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018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改革方向。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要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要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坚持尊重农民意愿。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决策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坚持分类有序推进。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改革范围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改革范围包括:历史沿革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村(原生产大队,现居民委员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组(原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

(四)总体安排

2017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而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力争5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中央确定的潞城市“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2017年底全面完成试点任务;中央及省确定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央试点3个:襄垣县、太原市杏花岭区和晋源区,省试点10个:平遥县、阳高县、临汾市尧都区、孝义市、忻州市忻府区、应县、长治县、临猗县、晋城市城区、阳泉市郊区),201810月底基本完成试点任务。

二、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五)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农村集体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对有争议的产权进行界定,处理资产清查发现的问题;核实集体资产占有量,对符合条件的集体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建立集体资产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产产权进行登记;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监管平台。

实施程序是:成立工作组,做好前期准备;清查资产,处理问题;资产评估,核实资金;界定产权,全面登记;整理数据,填制报表;健全平台,规范管理;检查验收,及时总结。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另文下发。

(六)扎实开展资产清查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或使用的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性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投资兴办企业的货币资金、库存物资、固定资产、林木资产、牲畜(禽)资产、无形资产、各种债权和投资;由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在农村形成的尚未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集体资产清查要严格按照农业部统一规定的基准时点进行。对资源性资产的清查,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的调查、确权、颁证成果,重点做好查遗补漏、全面登记工作;对集体非资源性资产的清查,重点是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证、账、表、实相符。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强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在农村形成的资产以及政府配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物资产的监管;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形成工程项目资产的,要以审计后的竣工决算为依据,由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监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政府配发的实物资产,要确保实物资产按规定品种数量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在农村形成的资产以及政府配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物资产,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资产清查结果要按照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确认,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按照清产核资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并逐级上报。根据农民群众意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清查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七)清查问题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资产,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账有实无资产,要分别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程序核销、核减、处理;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账面价值与现值差异较大、群众要求重新估价的,要采取群众满意的方式方法对集体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债权债务要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妥善处理。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等情形,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群众意见大、矛盾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县、乡两级应当成立专门的审计组开展审计,确保问题清查到位、处理到位。

(八)明确资产所有权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要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进行确权。属于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由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的支持下,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村、组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严禁变更村、组集体产权关系,严禁挪用、平调集体资产,严禁损害集体及其成员利益。

(九)健全完善资产登记

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对农村集体资产存量和变动情况以登记簿形式按照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清产核资后,乡(镇、街道)要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建立集体资产监管平台,使用全省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软件;村内有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分别反映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不准合并建立台账,不准合并会计报表,不准以汇总数据建立监管平台。省级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登记簿格式。

(十)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晋办发〔201639号),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这是防止农村集体资产被侵犯和流失的制度保障。重点要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管和信息公开平台,实现资金收支、资产和资源家底与使用状况全入网监管;规范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升代理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制,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实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县级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三、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十一)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政策界线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明确集体资产归属的客观要求和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县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时点和成员身份的取得、保留、丧失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对成员身份的取得,要统筹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初始建立、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时的人口状况和集体土地农户承包情况、依法增加和减少的人员、因政策性原因迁入和迁出的人员等因素;对成员身份的保留,要兼顾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外出务工农民、服刑人员等具体情形;对成员身份的丧失,要考虑到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等情形。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成员变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

成员身份确认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遵循县级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前提下,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从实际出发,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方法,开展成员身份的确认。要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进行;对成员身份确认结果无异议的,上报县、乡政府登记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新增人口通过分享成员家庭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成员变动登记备案。

四、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十三)有序开展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实现其收益权的基本依据。这项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乡、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社区性特征,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在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准确划分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界限和确认集体成员身份的基础上,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要按照科学确定量化资产、合理计量资产价值、明细资产折股方式、确定成员分类享有份额、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股份确权到户等程序进行。要充分尊重成员意愿,合理划分集体资产类别,科学确定折股量化资产对象。按照成员确认结果和股权或份额确定标准,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折股量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应当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和设置的集体股占多少份额,应当遵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股权设置办法计算股权份额或股份数量、股值,将确定量化的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确权到户、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建立股东清册;以户为单位,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县级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管理制度,在县域范围内统一股权证书格式,并统一印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一般实行静态管理,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按照“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的基本原则管理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完善治理机制,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十四)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完成集体资产股份量化确权的地方,要积极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县级应当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份登记簿,详细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成员持有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及其变动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份登记簿格式由省级制定。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成员股份的流转,采取封闭运行的办法,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政策以及风险防范分担机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成员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各级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推开。

(十五)完善收益分配制度

探索研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成员持有股份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通过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把成员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确保将集体收益分配到成员家庭,确保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到改革的红利。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没有留集体股的地方,应当通过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办法,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解决好公益开支和发展集体经济需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发放福利的形式进行收益分配,不得举债分配,不得举债发放福利。

五、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增长

(十六)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具有特别法人资格,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章程,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理事会、监事会,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县级农业(农经)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组级名称为:“山西省××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经济合作社”或“山西省××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级为“山西省××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经济联合社”或“山西省××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乡级为“山西省××县(市、区)××乡(镇、街道)经济联合总社”或“山西省××县(市、区)××乡(镇、街道)股份经济联合总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凭借组织登记证书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另文下发。

(十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

严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家庭承包地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书面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营性资产,具有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非经营性资产,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

(十八)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在改革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资源开发、土地营运、实体带动、服务创收、资产收益等发展模式,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资源丰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挖掘土地、山林、水面、自然和人文景观等潜力,采取集中开发或联合开发、租赁承包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城郊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闲置的各类房屋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物业经济等相应产业;大中型企业周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发挥企业优势,通过与企业联合等方式创办小型加工企业或仓储、运输等服务业;农业特色产业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立足当地产业,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农业科研院所等联合创建服务组织,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村民外出务工多、就业率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创办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可以开展承包地连片整理,发展规模经济、专业经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合作社联合共建、异地发展、集聚发展、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十九)引导农村产权入市交易

各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既要搞好交易所式的市场建设,也要有效利用电子交易网络平台;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提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水平。

现阶段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都可以入市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交易应当入市,防止暗箱操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除国家批准的试点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不得入市交易。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定期检查与动态监测相结合,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实行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政策,通过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

六、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各级党委、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担负起改革的历史重任,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专业性,主要负责同志要统筹安排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不能简单地推给部门负责。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市县组织实施、乡村具体落实、部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地工作。

市、县、乡三级要成立由党委书记、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县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副书记或副市、县(市、区)长兼任。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抽调的人员不再兼职原单位工作;要设立专门办公场所,实行集中办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以现任干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老干部代表等为主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和财会人员为主的清产核资工作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对工作组中的非本集体成员要及时调整。市、县、乡要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改革任务,建立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详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各项工作的推进步骤和节点,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任务按期保质完成;对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自行完成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要组织专门的工作队驻村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工作机构、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措施、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法、明确推进步骤和完成时限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办法》(主要内容包括集体资产分类、价值评估方法、折股量化资产、股权确定标准、折股量化方式、股权设置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并报县、乡政府备案。

农业(农经)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研究解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改革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司法部门负责查处改革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和司法救助工作。编制部门负责研究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编制、人员问题,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和经营性项目以及相关管护费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移交。发展改革和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和回传等工作。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涉农部门根据职能开展改革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林地等资源的清查工作。审计部门根据当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审计工作。档案部门负责指导有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确保档案系统完整。妇联负责监督改革过程中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国税、地税部门负责落实中央有关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各级要统筹安排各项改革,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

(二十一)抓实试点探索,由点及面推进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探索的问题多。要坚持统筹安排、试点先行、由点及面、规范操作。省级要选派处级干部到中央改革试点单位挂职,市级要选派挂职干部或辅导员到省级试点单位具体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鼓励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自主安排试点。试点单位要立足本地实际,着眼制度创新,制定试点方案,明确试点任务、具体路径、试点进度、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等,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探索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探索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探索多种形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试点工作在清产核资和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方面探索的重点为:对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形成的资产等的清查及适用表格,清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集体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时的合理评估,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和登记集体资产,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入市,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开展检查验收的内容和方式方法等。成员身份确认方面探索的重点为: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等。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方面探索的重点为: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范围的确定、价值的评估和折股量化,股权设置的方法和管理方式,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制度的完善,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的继承、流转和有偿退出办法,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实现方式,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方式、途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探索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改革后集体资产规范管理机制、运营机制和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收益机制等。

中央及省确定的改革试点单位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要分别报中央及省审核批复,试点任务完成后,试点工作总结报省委、省政府。

(二十二)加大政策支持,优化改革环境

各级政府应当在农村经营管理经费中统筹安排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专项预算,对于财力薄弱、保障经费存在缺口的县,可由地方政府通过上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统筹解决,要切实强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的管理,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降低工作成本。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营造有利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成员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所需用地。逐步形成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机制。

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履行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非法贪污、侵占、哄抢、私分、挪用、平调、损坏或变卖农村集体资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因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以及有关部门处理群众信访案件中发生的渎职、失职、不作为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人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三)加强宣传指导,严格检查验收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各关键环节,要切实抓好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省级要编写干部培训教材和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各级要切实抓好对党政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层干部的全员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增强各级干部抓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依托农经骨干建立一支吃透政策精神、熟悉技术规范、掌握工作方法的辅导员队伍,深入基层指导推动改革,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改革方向无偏差。省级负责对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市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业务骨干、13个试点县主要工作人员的培训,市级负责对县级分管领导、市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主要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培训,县级负责农村主要干部和县乡村工作人员的培训。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用群众听得明白的语言、看了清楚的典型,解读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使改革政策进村入户、人人知晓,动员广大群众更好地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监督改革。

要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情况纳入省委、省政府督查范围和对各级党委、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定期上报进度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组织专门督导队伍,加强督导检查,注重抓正面典型,及时发现总结基层和群众的创新举措和鲜活经验,推动改革落地;坚持一竿子插到底,注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完成清产核资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分别组织验收,乡级要对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验收,在此基础上,县级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市级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完成改革任务后,市、县、乡要分别向上级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另文下发。

(二十四)加强体系建设,提升履职能力

农村经营管理体系承担着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是改革任务的主要承担者。新形势下的主要任务是要围绕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方向,着力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个主线,着力优化农业经营结构;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目标,着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围绕保持农村和谐稳定这个硬任务,着力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夯实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基础,解决好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鼓励各地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经营管理工作力量;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完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完善工作制度,强化业务培训,造就一支熟悉农村法规政策、热心为群众办事的专职队伍,切实落实好各项职责,为推动农村改革发展、保障农村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注:山西,省会太原市,因居太行山之西而得名,简称“晋”。东依太行山,西、南依吕梁山、黄河,北依长城,与河北、河南、陕西、内蒙古等省区为界。截至2016年,山西省共辖11个地级市(省会太原市居山西省中部,其余10个市从北到南分别是:大同、朔州、忻州、阳泉、吕梁、晋中、长治、晋城、临汾、运城)119个县(市、区)。总面积15.67万平方千米,常住总人口3681.64万人。

山西省地处华北西部的黄土高原东翼,地貌从总体来看是一个被黄土广泛覆盖的山地高原,整个轮廓略呈由东北斜向西南的平行四边形。境内山峦叠嶂,丘陵起伏,沟壑纵横,总的地势是“两山夹一川”。地处中纬度地带的内陆,在气候类型上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境内共有大小河流1000余条,山西河流源于东西高原山地,向西向南流的属黄河水系,向东流的属海河水系。

山西又称“三晋”,古称河东,是中华民族发祥地之一,有文字记载的历史达三千年,被誉为“华夏文明摇篮”,素有“中国古代文化博物馆”之称。柳宗元称之为“表里山河”。境内保存完好的宋、金以前的地面古建筑物占全国的70%以上。古人类文化遗址、帝都古城、宝刹禅院、石窟碑碣、雕塑壁画、古塔古墓、佛道圣地、险堡关隘以及革命文物、史迹等,从北到南,构成了山西古今兼备的人文景观。

2013年底,山西省存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52处。忻州五台山为四大佛教圣地之一;大同云冈石窟是三大佛教石窟之一;大同北岳恒山为中国五岳之一;悬空寺为国内仅存的“儒、释、道”三教合一寺庙;晋中平遥古城是现存三座古城之一;运城解州关帝庙是规模最大的武庙。皇城相府、乔家大院、渠家大院、王家大院、李家大院、太谷三多堂、常家庄园、申家大院、孟门古镇、孔祥熙故居等为山西的民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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