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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博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2021-07-27 17:30:43来源: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05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博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优化调整畜牧业生产布局,从源头上治理和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统筹考虑环境承载力和畜牧业生产实际,对县行政区划内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和完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发展理念,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量减污、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三、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统一原则;

(四)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原则;

(五)突出重点和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六)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原则。

四、畜禽养殖规模标准

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规定,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如下:

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

五、划定类型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设立任何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六、划定范围

我县畜禽禁止养殖区包括: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一级保护区域。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打渔张渠首水库坝内全部区域。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自来水水厂水井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以水厂一号井(东经118°9′46″,北纬37°8′56″)为圆心半径50米的圆覆盖的范围;以水井三号井(东经118°9′42″,北纬37°8′53″)为圆心半径50米的圆覆盖的范围,即保护区的范围。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域。打渔张渠首水库大坝截渗沟外边界范围内的区域及其对应的引黄支渠沿岸侧堤坝外延3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包括县境内已建成或该方案有效期内建成后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相关划定区域。(不包括已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包括县境内已建成或该方案有效期内建成后的,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旅游景区保护范围及自然保护区范围相关范围。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县城居住区:博兴县城建成区。

2.湖滨镇:湖滨镇政府及驻地建成区。

3.店子镇:店子镇政府及驻地建成区。

4.兴福镇:兴福镇政府及驻地建成区。

5.曹王镇:曹王镇政府及驻地建成区。

6.陈户镇:陈户镇政府及驻地建成区。

7.吕艺镇:吕艺镇政府及驻地建成区。

8.庞家镇:庞家镇政府及驻地建成区。

9.纯化镇:纯化镇政府及驻地建成区。

10.乔庄镇:乔庄镇政府及驻地建成区。

县城城区已建成或该方案有效期内建成后的城镇功能区以内的区域;各镇驻地、建成的农村社区、学校等人口集中区以内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七、畜禽养殖要求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或搬迁。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在实施关闭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不得对外直排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更不得外排到附近河道、沟渠、水域及其延伸区域。

八、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落实。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落实,研究、制定和实施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搬迁和整治方案。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的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推广。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农业农村、水利、财政、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二)严格执法监督。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养殖场(小区),要依法严厉查处;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完成养殖种类和规模、废弃物产生、综合利用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执行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监管,并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执法联动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标语、横幅等多种宣传形式,对禁养区范围、养殖污染整治措施等内容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便于养殖场(小区)理解并主动支持畜禽禁养区划分治理工作。要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大力宣传、推广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典型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九、相关说明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兴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博政办字〔2017〕7号)同时废止。

(二)今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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