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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2021-07-27 15:53:25来源: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511

滨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滨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滨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

为优化我区畜禽养殖布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畜禽养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五)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滨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8-2035年)》。

四、畜禽养殖规模标准

(一)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规定,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执行以下标准:

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牧畜科发〔2017〕11号)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执行以下标准:

50头<生猪年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1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50只<羊年出栏量<500只、500只<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2000只<肉鸡/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300只<兔年出栏量<3000只。

五、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养殖场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1)一级保护区。

①秦台水库坝内全部区域。

②东郊水库坝内全部区域。

③西海水库坝内全部区域。

(2)二级保护区。

①秦台水库大坝截渗沟外边界范围内(一级保护区除外)的区域及其对应的引黄支渠沿岸两侧堤坝外延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②东郊水库大坝截渗沟外边界范围内(一级保护区除外)的区域及其对应的引黄支渠沿岸两侧堤坝外延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沉砂池。

③西海水库大坝截渗沟外边界内(一级保护区除外)的区域及其对应的引黄支渠沿岸两侧堤坝外延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④小开河引黄干渠:小开河引黄干渠引黄闸—鲁北化工滨城区内的输水渠道沿岸两侧堤坝外延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⑤韩墩引黄总干渠:韩墩拦沙闸至五七闸的输水渠道沿岸两侧堤坝外延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⑥秦台水库引黄支渠:自韩墩引黄干渠引水闸至秦台水库取水口的河段沿岸两侧堤坝外延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2.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滨城区城市建成区:包括主城区、滨北街道、梁才街道区域。

①主城区:东至东外环路、南至南外环路、西至长深高速路、北至220国道。

②滨北街道:东至渤海二路、南至德龙烟铁路、西至新立河、北至315省道。

③梁才街道:东至韩墩总干、南至黄河七路、西至东外环路、北至黄河九路。

(2)镇政府区域:包括三河湖镇、杨柳雪镇的政府驻地所在区域。

①三河湖镇:东至西外环路、南至南环路、西至凤凰路、北至德龙烟铁路。

②杨柳雪镇:东至西外环路、南至220国道、西至后纪后李路、北至西水东调支渠。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非禁养区

非禁养区是指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六、区域管理与控制

(一)禁养区要求

禁养区内,严禁建设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非禁养区要求

对位于非禁养区内已建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改,采取雨污分流、干湿分离,配套建设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畜禽养殖要坚持种养结合,逐步实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模式,并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在非禁养区内建设养殖场(小区)的要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落实执行,负责对非法用地、未批先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组织拆除,对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与其签订养殖用地协议;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把关;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的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推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养殖用地进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

(二)严格执法检查。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要会同各乡镇(街道)加强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和畜禽粪污整治的执法检查,坚决查处违反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违法占地、未批先建以及养殖污染等行为。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执法联动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确保本方案的实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及区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的养殖场(小区)给予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典型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要大力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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