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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07-23 10:19:37来源: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47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黔农发〔2020〕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5号)、《遵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通知》(遵市农发〔2020〕22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节约集约规范利用为重点,以“一户一宅”为总原则,进一步规范宅基地使用管理,实现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退出,全力推进并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制度,完善农民建房用地监管机制,加快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坚守底线,保障权益。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土地收益。

(二)政府引导,集体主导。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和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方式,推进农民自主管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

(三)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坚持规划先行、城乡统筹,将农民建房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等紧密结合,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盘活存量宅基地,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重点任务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1.申请条件。根据《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8)因户籍制度改革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的,要严格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文件进行审批。

2.用地面积标准。在新的土地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前,仍然按照《黔府办发〔2017〕65号》文件规定执行。

(1)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2)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宅基地面积计算: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3.申报材料。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级组织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一个户口簿原件);

(3)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5)申请人与村级组织签订的申请用地协议。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级组织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

1.严格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或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再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村民小组或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及时提交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2)公示。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民小组或村级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3)上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或村级组织将农户申请和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集体成员资格条件,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窗口。

(4)联合审查。乡镇(街道)应自接到宅基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林业、水务、交通、供电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以及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是否占用高压供电架空走廊、是否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是否符合河道防洪泄洪退让距离、是否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6)上签署意见。在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针对户籍制度改革中区片农业户口划转为居民户口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委托当地派出所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6)中“其他部门意见”一栏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的原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委托农业服务中心牵头办理宅基地审批管理,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召集相关站所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6)上提出审批意见。

(5)核发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联合审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向农户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确定房屋设计方案,依法审核后,再向农户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通过的理由。

(6)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行政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际需求,制定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

(7)开工核查。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是否签订施工合同。在施工中,不定期进行现场监管。

(8)竣工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和乡镇(街道)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

(2)不符合《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4)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寨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7)原有住宅被征收,已将原住房折算成货币进行补偿安置的;

(8)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强化农村宅基地档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宅基地审批相关资料归档留存,每月底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存档

查。工作移交前的宅基地档案资料,仍由自然资源部门自行管理。

四、部门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街道)审核批准。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组织管理和日常审批监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明确负责宅基地审批的工作职责及人员安排。乡镇(街道)政务中心要开通一个农村宅基地专用窗口对外受理,委托农业服务中心牵头,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要突出“一户一宅”原则、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完善审核批准机制、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落实“三到场”制度,确保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规范有序、落地落实。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集中规划、宅基地资源有偿退出、“建新拆旧”回收利用和增减挂钩复垦等管理机制。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对接相关部门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宅基地申请符合要求后,由用地申请人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绘制宅基地宗地草图或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负责农用地转用申报。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宅基地改革管理预算经费及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建房违规违法行为执法查处、处罚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查农村建房用地是否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内。

林业部门:负责审查农村建房用地是否在自然保护林地范围内,协助做好违法占用林地建房行为的查处。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制定农房设计图集,督促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以及确保农村建房规范施工等有关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审查农村建房用地是否在河道范围内。

交通部门:负责审查农村建房用地是否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供电部门:负责审查农村建房用地是否在供电控制区内。对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政府相关部门证明的农村宅基地,不予办理用电手续,配合乡镇(街道)对违法建设的宅基地开展停电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在户籍制度改革中区片农业户口划转为居民户口的认定,维护强制执行现场秩序,依法处置妨碍执行公务行为。

司法部门:负责对宅基地管理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及宅基地纠纷调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营商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余庆分局、县交通局、县司法局、余庆供电局、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余庆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及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业务工作。

(二)强化协作联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多单位联动,服务大局,相互配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筹抓好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在机构改革中不断档、不脱节,实现有机衔接、有序推进。

(三)落实工作经费。县财政部门要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转用经费、村庄规划修编、农房设计图集印制、宅基地管理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四)保障机构人员。农村宅基地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统筹资源,整合力量,组建工作机构,充实农村宅基地改革与审批管理工作人员,保障有人办事、有效落地。

(五)掌握政策业务。各部门要在法律规定有关职能职责调整的基础上,注重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要结合现有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情况,辅之以必要的调查统计,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信息管理系统。

(六)严肃工作纪律。要落实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共同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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