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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设施农业大棚综合利用工作方案

2021-07-22 10:01:04来源: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052

为全面提升我县设施农业大棚的综合利用,充分发挥设施农业大棚在农业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力巩固脱贫成效,助推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桐梓县设施农业大棚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官网截图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盘活“三资”(资产、资金和资源)为主线,不断聚集人、财、物等资源要素,纵向拓展农业增值增效空间、横向拓展农业功能价值,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为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坚持属地管理,县级主导,乡镇主体,村级主责原则。对全县食用菌种植、蔬菜种植、烤烟育苗、辣椒育苗、中药材育苗等现有设施农业大棚开展资产清理量化、资源整合经营管理,合理安排设施农业大棚产业茬口,真正达到一棚多用、一地多茬。全面提升设施农业大棚的综合利用率,深化村级集体股份经济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进收益股民分红,让更多农民群众享受农村综合改革成果。

三、工作步骤

(一)开展设施农业大棚清理资产量化(2021年5月1日-5月31日)。各乡镇(街道)要将本区域内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乡镇(街道)、贵州娄山产投集团、县烟草公司及其他部门投资建设的设施农业大棚开展全面清理并资产分类处置。一是对政府投资类建设的设施农业大棚,要登记到村级股份经济联合社并由其管理,建立好资产台账,严格按照股份经济联合社有关要求召开好会议,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公开、收益分配等规章制度。二是对县烟草公司投资建设的设施农业大棚,登记到烤烟专业合作社并由其管理。

(二)开展设施农业大棚经营模式确定(2021年6月1日-6月30日)。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部门,可以根据设施农业大棚情况,结合产业需求,双向选择确定经营模式,并于6月30日将大棚使用方案报农业农村局。

1.政府投资类建设的食用菌设施农业大棚。通过“娄山产投集团+村级股份经济联合社+股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民”“龙头企业+联村党委+专业合作社+农民”等模式,盘活食用菌大棚。同时根据海拔、气候、交通等条件,围绕市场需求,确定主导栽培品种。原则上海拔在1000米以上区域,5-10月主要以种植大平菇为主,其余时间以种植香菇、茶树菇、秀珍菇、姬菇、猴头菇、大球盖菇等;海拔在600-1000米的区域,主要以种植香菇、茶树菇、秀珍菇、姬菇、猴头菇、大球盖菇等为主。要明确企业、村级股份经济联合社、专业合作社、股民、农民的职责和权利,合理确定分成比例,龙头企业与村级股份经济联合社、股民之间建立产、供、销合作机制,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不断实现龙头企业、村级股份经济联合社、专业合作社、股民“几赢” 格局,真正实现抱团发展,不断促进食用菌产业健康发展,充分有效利用食用菌大棚。

2.政府投资类建设的蔬菜、中药材、育苗等设施农业大棚。一是相对集中的设施农业大棚,各乡镇(街道)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涉农企业(贵州菜壳俊彩农业有限公司<只限海拔800米以上大棚>、遵义康瑞兴农旅事业有限公司)等通过租赁、合股、流转等方式,由引进企业采取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控制管理,提高设施农业大棚的综合利用率,使其企业增效、农民增收。二是较为分散的设施农业大棚,各乡镇(街道)要强化村级股份经济联合社的管理,要强化资产运作,要精准选择产业,强化技术指导,不得闲置,通过“支部+村级股份经济联合社+股民”“支部+专业合作社+农民”等模式推进设施农业大棚综合利用,由村级股份经济联合社自主经营,自行管理大棚。

3.县烟草公司投资类建设的烤烟育苗大棚。由县烟草公司牵头引进企业经营主体,通过“龙头企业+烤烟专业合作社+烟农”模式盘活设施农业大棚,采取“常年种植及烤烟育苗+轮作”模式来推进设施农业大棚综合利用。

4.社会主体投资类建设的设施农业大棚。各乡镇(街道)要加大监管力度,要引导投资主体精准选择产业,强化技术服务指导,合理利用设施农业大棚,不得闲置,由投资主体自主生产经营,自行管理,自负盈亏。

(三)设施农业大棚提档升级改造阶段(2021年7月1日-7月30日)

一是凡政府投资类建设的设施农业大棚,按种植类型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提档升级改造,原则上食用菌大棚由娄山产投负责改造;企业通过租赁、合股、流转经营的设施农业大棚由企业自行改造;其余大棚由乡镇(街道)自行负责改造。各乡镇(街道)务必履行属地主体责任,本着经营主体投资为主,项目补助补充的原则,充分提升大棚利用率。各乡镇或投资经营主体对需要申请项目补贴的,务必于2021年6月30前,申报设施农业大棚提档升级改造补贴资金方案,申报程序为:由各乡镇(街道)确认(含经营资质、经济实力、技术水平、营销渠道等的审核把关)经营主体→编制大棚提档升级改造方案(含详细预算、效益分析)→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组织实施→乡镇(街道)自查验收→申请县级验收→县级验收(根据大棚综合利用方案、提档升级改造方案进行逐一验收验收合格)→拨付提档升级改造补助资金。改造补贴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向省、市、县申请项目补助,凡是获得本轮补助的大棚原则上5年内不再享受相关政策补助和项目申报。

二是烟草公司和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设施农业大棚,由经营主体自行改造,改造资金自行负责。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种植类型结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经营主体适当的政策支持,帮助其发展。

(四)设施农业大棚综合利用阶段(2021年8月1日- 2026年8月29日)。各经营主体要积极探索“常年种植高效经济作物”“辣椒育苗+”“蔬菜育苗+”“烤烟育苗+”等高效接茬轮作模式,减少设施农业大棚闲置时间,全面提升大棚综合利用率,逐步稳定形成产业茬茬相接,农民持续增收的新格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设施农业大棚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农村局,由分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统筹该项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各乡镇(街道)作为设施农业大棚的责任主体,比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1-2名干部专抓,按照明确的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细、落小、落实。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强化责任担当,要认真落实村级股份经济联合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积极推进村级股份经济联合社规范运行、高效运行,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间节点报送综合利用方案和提档升级改造方案,若未按程序和时间节点报送的,后果自行负责。

(三)严肃督导考核。将设施农业大棚综合利用情况纳入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年度目标考核,考核占比为全年农业农村工作的10%,并列为各级检查事项,在检查过程中,凡发现2次还未整改落实的,县农业农村局将相关情况报县委督查局通报。

(四)严格责任追究。凡是获得政府财政(含中央、省、市、县)资金补贴的设施农业大棚,要常年种植,不得闲置,利用时间不得少于5年,每年的有效利用时间不得少于7个月,违者将按套取国家资金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桐梓县设施农业大棚管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桐梓县现有设施农业大棚现状,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桐梓县辖区内所有设施农业大棚,包括食用菌大棚、烤烟育苗大棚、蔬菜大棚、辣椒育苗大棚、中药材大棚、花卉大棚、草莓大棚、香椿大棚等。

第三条 设施农业大棚管护制度包涵明晰产权,明确管护主体,遵循“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 管护资金来源遵循“企业(村级股份经济联合社)自筹、设施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护主体、范围及职责

第五条 设施农业大棚按建设主体归属。由县财政资金投入修建并移交给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管护,由娄山产投集团投入资金修建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管护,未移交给乡镇(街道)的,由娄山产投集团自行管护;社会资金投入的部分实行自行管护。

第六条 设施农业大棚主体框架、大棚内架、大棚覆盖膜、供排湿等设施以及控制室设备保持完好。

第七条 管护标准:棚内清洁卫生、无杂草,主体框架和内架完好,覆盖膜完好、无缝、无洞,供排湿等设施以及控制室设备设施功能完好无损;安全警示、项目信息等标识完好,一年四季不闲置。

第八条 管护职责:各乡镇(街道)要依照本制度制定管护实施细则,明确管护人员。

第三章 管护资金来源、使用及管理

第九条 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原则,由村级股份经济联合社使用的,由村级股份经济联合社从产业发展服务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设施农业大棚维护专项资金;租赁给企业经营的,企业要维修管护好设施农业大棚。

第十条 管护资金管理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原则。资金使用纳入政务、村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公示,并接受同级审计。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设施农业大棚运行管护工作实行年度工作责任,层层考核,确保管护到位、项目长效运行。

第十二条 管护主体出现下列情形的,将追究以下责任:

(一)未制定管护措施,管护人员未落实的;

(二)在规定使用年限内的设施(设备)严重损毁,未及时修缮,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外借和租赁、私自倒卖设施(设备)的。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对大棚生产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其他不认真履行运行管护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的考核、评优及任用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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