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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1-07-20 16:07:20来源:德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532

现将《德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方案》的必要性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对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关于调整德城区畜禽养殖“三区”布局规划的通知》(德城政办发〔2018〕11号对禁养区的划定有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情况,禁养区的划定范围有所扩大。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的文件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调整,以加快畜牧业产能恢复、有效保障市场供应,更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

二、起草依据

《方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订)》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19年11月份,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专家的意见,起草了《德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形成草案。并于2019年12月中旬送达各涉农镇街及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对征集意见进行整理、汇总,进一步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区司法局审查后行文印发。

四、《方案》内容说明

《方案》明确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划分依据和规划布局界限,以及各区域具体要求和规定,为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鉴于《方案》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不利于保障公共利益,故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符合《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对应政策文件: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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