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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高坪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21-07-20 11:03:37来源:高坪区人民政府阅读量:2188

2017年7月25日,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充市高坪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南充市高坪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南充市高坪区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施行后,我区现有的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农村居民取得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同时具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原则:

成员资格认定原则:具有农村居民身份的人员,遵循“依据法律、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其土地承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及居住等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取得。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的方式。

(一)原始取得

1.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现役义务兵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义务期满留在部队改士官复员回原籍入户的,从复员的次年起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异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按婚迁待遇入户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军校生除外),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的学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学生毕业以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迁回原籍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法定取得

1. 婚姻取得:因婚姻关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办理入户后,迁入者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入赘、丧偶、离婚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收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之前收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而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养子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养法》颁布后,办理了合法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养子女,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移民取得:因国家需要,由政府安置而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户及其子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申请取得

1. 申请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增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子女,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法》的新生子女,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一次婚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偶;再婚满二年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偶,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入户为非农户口,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刑满释放后,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非婚姻、收养、血缘、户籍政策等原因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同时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缴纳一定数额的公共积累后,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新增成员申请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操作程序

(1)成员资格的认定一年一次,具体认定时间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2)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3)申请人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

(4)对存在异议的申请人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授权的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上讨论,同一申请人调查讨论不得超过三次。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办法:

(一)界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以组设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推选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其职责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授权。

(二)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成员资格认定名单由调查小组初步确认后,进行初榜公布,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后再榜公布。成员资格名单须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报村、镇(街道)审核后,进行终榜公示。

第七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认定为已经丧失:

(一)户口迁出,且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和集体收益等权益的;

(二)自然死亡的;

(三)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

(五)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

(六)服役期间留在部队当士官十二年以上的

(七)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外地的;

(八)被国家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招、录、聘用的;

(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新增成员按第五条规定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应注销成员名单。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成员名册,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第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将下列材料归档保存:

(一)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婚姻迁入人员的结婚登记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刑满释放人员户口簿复印件;

(五)其他同意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材料、缴纳公共积累的票据复印件;

(六)归档材料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将所有材料复印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档备份,原件存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后,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义务。

本办法中未规定的情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南充市高坪区农牧业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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