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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金口河区张村沟片区部分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021-07-14 10:54:05来源:金口河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354

2020年11月1日,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乐山市金口河区张村沟片区部分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乐山市金口河区张村沟片区部分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乐山市金口河区张村沟片区部分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城区建设,确保2020年张村沟片区征迁工作平稳、有序、顺利推进。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由区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组织实施。区自然资源局、张村沟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永和镇人民政府做好征地范围内土地、房屋、人员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以加快中心城区项目建设进度为主要任务,坚持依法依规、和谐拆迁,先急后缓、交叉推进,先征后拆,统一政策、严格标准的原则,统一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上下联动,集中力量、稳步推进,全面按时完成片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为金口河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

计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张村沟片区永和镇罗回村2、3、4组)49大户、56幢17421平方米建构筑物拆迁及补偿;住房安置246人;完成133.52亩青苗等地上建构筑物实物锁定及补偿费兑现等工作;征收兑现非耕地面积19.1777亩土地补偿费。

三、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收土地补偿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以勘测定界并经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结果为准。

征收土地涉及的供电、通讯、管道、道路等设施的补偿,依照有关行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非耕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1.2017年耕地已纳入社保安置的,不再支付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2.征收农用地及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实施金口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金府函〔2020〕34号)执行。

(二)地上青苗补偿。

地上青苗补偿费按附件2执行。

(三)林木果树补偿。

林木果树补偿按附件3执行(15平方米以下,逐棵清点)。

四、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征地拆迁补偿费统一走“一卡通”进行发放。

五、拆迁补偿安置

(一)自征地公告之日起,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1.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等;

3.办理入户和分户;

4.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5.土地流转备案;

6.转让、互换、租赁房屋;

7.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8.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擅自办理前款所列事项,拆迁安置时一律不予认可。

(二)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拆迁人指定的地点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被拆迁人未按期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以拆迁人的调查结果为准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是指在征地范围内被拆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人是指实施征地拆迁的单位。

(三)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拆除、清场。超过规定时限未清场的建(构)筑物残值由拆迁人处理。

(四)被拆迁人出租房屋的,由租赁双方在拆迁期限内协商处理好租赁相关事宜,拆迁人只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

拆迁房屋有产权争议的,实行证据保全拆迁。

(五)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和结构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确认。

(六)房屋等建筑物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测算,系以房屋勒脚外墙的边缘(不以屋檐滴水)所围的建筑面积,房屋面积按平方米计算。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层高(楼板至屋面与前后外墙接触点高度的平均值)在2.0m以上(含2.0m)的,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面积;

(2)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0m以上(含2.0m)的,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3)挑楼、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0m以上(含2.0m)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其前后墙的平均高度在2.0m以上(含2.0m)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平均高度不足2.0m、最低一侧1.2m(含1.2m)以上,且被实际利用的,平均高度2.0—1.8m(含1.8m)按80%计算建筑面积,1.8—1.5m(含1.5m)按60%计算建筑面积,1.5m(含1.5m)按40%计算建筑面积;

(12)房屋内的楼梯间按房屋自然层计算;

(13)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0m以上(含2.0m)的,楼梯间、水箱间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

(2)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3)房屋的天面、挑台;

(4)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装箱、罐的平台(计入附属设施)。

4.非标准房屋建筑面积及房屋层高计算

楼层层高(楼板至屋面与前后外墙外侧的接触点高度的平均值)2.0m以上(含2.0m)、楼板、四壁、门窗完整者,按该层楼层的整层面积计算,对于非标准房屋(包括依坡地的房屋,楼层层高小于2.0m),按照以下标准计算楼层面积:

楼层高度2.0—1.8m(含1.8m),按照该楼层面积的80%计算建筑面积;

楼层高度1.8—1.5m(含1.5m),按照该楼层面积的60%计算建筑面积;

楼层高度1.5—1.2m(含1.2m),按照该楼层面积的40%计算建筑面积;楼层高度1.2m以下者,不计算建筑面积。

5.房屋建筑面积计量单位为㎡,取至0.01㎡。

(七)拆迁合法的房屋等建筑物,拆迁人按《房屋等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附件4)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八)拆迁其他合法不动产,在本方案及附件未明确具体补偿标准的,可参考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进行协商补偿。

(九)拆迁地上构筑物及其他,按照《拆迁地上构筑物及其他补偿标准》(附件5)予以补偿;

(十)房屋装修补助,按《房屋装修补助标准》(附件6)予以补偿。

(十一)拆迁奖励:按被拆迁建筑物的框架、砖混、砖木、土木(木)结构(养殖房、农家乐等除外)面积计算,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限内,15日(含15日)内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拆除、清场的,按8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在16日至30日(含30日)内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拆除、清场的,按5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超过规定时限拆除、清场的,不予奖励。

(十二)违法建(构)筑物,依法处置,不予补偿。

(十三)拆迁安置对象是指从政府征地公告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被拆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拆迁安置对象享受房屋拆迁安置政策。

下列人员应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驻人员及其依法婚嫁、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

2.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二级(含二级)以下士官、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3.通过读书、购房、购买养老保险,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2.不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空挂户”;

3.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列入的其他人员。

(十四)房屋拆迁安置方式为住房货币化安置。

(十五)按时拆迁房屋等建筑物,并清场后,拆迁人按600元/人的标准发放搬迁费。

(十六)按时拆迁房屋等建筑物,并清场后,拆迁人按3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过渡费,不提供过渡房。

住房货币化安置,一次性计发18个月的过渡费。被拆迁人有集中安置需求的,由区政府引进开发商开发房地产,过渡费发放截止时间至区政府统一交房时间为止。

拆迁安置对象住房货币化安置,按30平方米/人的住房面积进行计算抵扣,按《住房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附件1)执行,抵扣后剩余面积按附件4标准补偿。

共有房屋,共有人拥有的份额以公证的契约为准,无公证契约的按人均摊。

(十八)拆除被征收土地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房”,除按《房屋等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附件4)进行补偿外,只享受搬迁奖励费。

六、其他

(一)依法征收土地,当事人拒不拆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迁,逾期不拆的,依法拆迁。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数据,骗取征地补偿安置的;

2.阻碍征地拆迁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3.煽动、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影响社会稳定的;

4.阻挠工程建设的;

5.敲诈勒索财物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虚报安置人数,克扣补偿费用、超标准超范围补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参与、支持、唆使相关人员阻挠土地征收工作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方案由区自然资源局、区张村沟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住房货币化办法

2.青苗补偿费标准

3.林木果树补偿标准

4.房屋等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5.拆迁地上构筑物及其他补偿标准

6.房屋装修补助标准

附件1

住房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区张村沟片区部分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乐山市金口河区张村沟片区部分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货币化安置是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拆迁人将被拆迁人按政策应安置的住房换算成安置资金(抵扣),被拆迁人使用安置资金购买商品住房,由拆迁人支付购房款进行结算的安置方式。

第三条住房货币化安置对象是指符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被拆迁人。

第四条被拆迁人选择住房货币化安置的,应与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姓名、被拆迁房屋的地址;

(二)安置人口及人口信息、安置面积、安置单价、货币化安置金额;

(三)安置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四)其他事项。

第二章安置规则

第五条住房货币化安置定价(由区住建部门核定安置单价)方式:当期定价,公布房屋拆迁方案时同步公布金口河区住房货币化安置单价。

第六条住房货币化安置面积标准及有关规定:安置面积标准按30平方米/人与原拆迁房屋同结构类型的面积相抵扣(原拆迁房屋结构类型既有框架又有砖混、砖木或土木等结构的,抵扣时优先抵扣补偿价款高的结构类型的房屋),原拆迁框架面积与安置面积之比为1:1.05;原拆迁砖混结构面积与安置面积之比为1﹕1;原拆迁砖木结构面积与安置面积之比为1﹕0.9;原拆迁土木(木)结构面积与安置面积之比为1﹕0.85。抵扣后剩余部分面积按附件4标准进行补偿,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小于基本安置同结构类型面积的,住房安置面积按被拆迁的同结构类型房屋面积(按上述安置比例)计算。

第七条安置金额=住房货币化安置面积×住房货币化安置单价。

第三章安置资金结算

第八条住房货币化安置资金的结算方式:

(一)被拆迁人应当使用住房货币化安置资金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拆除、清场后及时内购买商品住房(购房建筑面积人均不低于18平方米)。购买的住房必须是依法建设的商品房,不得购买小产权房。被拆迁人签订购房合同后,货币化安置资金由拆迁人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无论被拆迁人购买其他任何县(市、区)商品住房,其货币化安置单价均按金口河区住房货币化(或实物集中)安置单价计算。被拆迁人有集中安置需求的,由区政府引进开发商,在城市规划区选址开发房地产,按金口河区住房货币化安置单价提供商品房房源,确保被拆迁人有房可购。

(二)被拆迁人本人有他处商品住房的,或被拆迁人的亲属有其他住房(小产权房除外)可供被拆迁人入住的,具备入住接纳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拆除、清场后,经个人申请,提交乐山市境内的他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有稳定住房,但未办理相关产权证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经乡镇审核上报,待审定完毕后30日内,经公证后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住房货币化安置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区张村沟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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