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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试行)

2021-07-13 11:27:24来源:隆昌市人民政府阅读量:3213

2021年6月16日,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隆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试行)》(隆府办发〔2021〕14号)。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隆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确保我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公正、公开、透明,切实维护房屋被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2013〕8号)和《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府办发〔2020〕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隆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

二、实施条件

本方案涉及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实施条件,按照隆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即由房屋拆迁人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被拆迁房屋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补偿安置资金落实到位后,由房屋拆迁人实施拆迁。

三、房屋拆迁安置实施主体

隆昌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所辖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责任主体不变的情况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市政府的文件规定,开发区范围内的宗地由开发区负责)按宗地委托镇(街道)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委托宗地由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领导小组确定。委托单位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是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资金测算,按审定的方案,具体实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涉诉涉访等工作。

四、住房安置方式

住房安置采取货币、统一建房和统一建房成本返还安置三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1.被拆迁房屋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签订协议时的房屋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补偿费由房屋拆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人,由被拆迁房屋人自行解决住房。

2.被征地集体土地上的经营性用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房屋;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但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挂靠人”,只能选择货币安置。

(二)统一建房安置。

被拆迁房屋人选择统一建房安置的,按内府发〔2013〕8号文件和内府办发〔2020〕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统一建房成本返还安置。

征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人以户为单位,可选择统一建房成本返还安置,但被拆迁房屋人没有“农转非”的人员享受了统一建房成本返还安置的,今后征地不得再享受安置,也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凡已享受了货币安置或统一建房安置的,不再享受统一建房成本返还安置。

五、房屋认定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认定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

(一)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为准。

(二)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镇(街道)批准的相关手续为准。

(三)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出的裁判为准。

(四)无任何法定证件或手续,经房屋拆迁人调查、核实、测绘后按相关程序予以审核后,报镇(街道)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小组研究认定后,报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审定。

(五)征收范围内存在的其他特殊情况,由镇(街道)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小组研究认定后,报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审定。

(六)违章建筑的处理: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修建的房屋,一律由房屋所有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未自行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会同各职能部门、镇(街道)对征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六、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安置人口的认定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应安置人口包括基本安置人口和照顾人员。

(一)基本安置对象为被征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人以户为单位的下列人员:

1.有正式户口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学校在读的学生;

3.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士官;

4.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上述人员的统计截止时间为征地公告之日。

(二)依法婚嫁的、依法应抚养子女,其户口未正式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其统计截止时间为征地拆迁房屋人通知被拆迁房屋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之日(即:房屋拆迁公告之日),并按以下办法安置房屋:

1.在征地公告之日前,与已居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婚姻关系一方的下列(1)(2)(3)项户口未正式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时,可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安置对象政策。

(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结婚,未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其配偶1人。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农业人口结婚,经调查,其他地方无房屋居住的配偶1人。

(3)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结婚后又离婚,在被征地范围内有合法房屋居住的,其本人1人;如果再婚系农业人口的,未享受征地拆迁安置,其配偶1人,系非农业人口的,经调查,其他地方无房屋居住的,其配偶1人。

(4)符合上述(1)(2)(3)项情况的,其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经调查其子女无房居住的,每人可享受成本返还建筑面积2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按安置房造价与购房补助之和的30%计算给予优惠购房补助。

2.在征地公告之日后,与已居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婚姻关系的下列人员,每人可享受成本返还建筑面积2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按安置房造价与购房补助之和的30%计算给予优惠购房补助。

(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结婚,其配偶1人,未享受征地拆迁安置,以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农业人口结婚,经调查,其他地方无房屋居住的配偶1人,以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

(3)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结婚后又离婚,在被征地范围有合法房屋居住的,其本人1人以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如果再婚系农业人口的,未享受征地拆迁安置,其配偶1人以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系非农业人口的,经调查,其他地方无房屋居住的配偶1人,以及依法应当抚养的子女。

3.以上户口未正式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纳入了统一建房成本返还安置,只能享受一次安置的政策,其他地方征地,不再进行安置。

(三)原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且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编制身份的人员不列入安置对象和照顾对象。

(四)其他符合认定为安置人口的特殊情况,由镇(街道)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小组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审核后,报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审定。

七、统一建房成本返还安置结算标准及结算办法

被拆迁房屋人选择统一建房成本返还安置方式安置的,按基本安置面积和安置房造价(含土地成本)及购房补助计算安置补偿款。

(一)统一建房成本返还安置结算标准。

1.对被拆迁房屋人选择的成本返还基本安置面积,按每平方米3500元的安置房造价进行计算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人,由被拆迁房屋人自行解决住房。

2.对被拆迁房屋人选择的成本返还基本安置面积,按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给予购房补助进行计算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人。

3.被拆迁房屋人的房屋应享受的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搬家费、搬家奖励等,按双方签订协议时所依据的文件标准执行。

4.统一建房成本返还安置的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选择统一建房成本返还安置的被拆迁户,由房屋拆迁人给予十八个月的过渡费,按安置人口每人每月120元,每户每月不足360元的按360元发放,原无房人无此项费用。

(二)统一建房成本返还安置结算办法。

经审定后属于基本安置对象的,每人可享受成本返还基本安置面积30平方米。

1.对成本返还基本安置面积部分,被拆迁房屋人不享受其原住房应安置基本面积部分的拆迁补偿,但抵扣时,按房屋建筑结构最高等级从高到低进行抵扣。

2.对其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成本返还基本安置面积部分,按签订协议时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

3.被拆迁房屋人的房屋面积小于其所享受的基本安置面积,其差额部分按签订协议时的砖木结构的重置价格补差。

4.被拆迁房屋人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的经营性用房,按签订协议时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提高40%计算补偿。

5.被拆迁房屋人在享受成本返还基本安置面积后,每户还可享受建筑面积2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按3500元的30%给予购房补贴。

八、统一建房成本返还安置支付方式

(一)对在其他地方具有满足居住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人,凭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等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在签订统一建房成本返还安置协议并按程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后,60日内由房屋拆迁人向被拆迁房屋人支付补偿款的40%,一年内结清剩余60%的补偿款。

(二)对购买有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备案的商品房期房购房合同的被拆迁房屋人,凭购房合同和身份证等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在签订统一建房成本返还安置协议并按程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后,60日内由房屋拆迁人向被拆迁房屋人支付补偿款的40%,一年内结清剩余60%的补偿款。

(三)对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房屋人选择购买商品房的,在签订统一建房成本返还安置协议后,由房屋拆迁人配合被拆迁房屋人完成拟购商品房购房合同的签订,并按程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后,60日内由房屋拆迁人向商品房开发企业支付补偿款的50%,一年内结清剩余50%的补偿款,支付后若有剩余补偿款由房屋拆迁人及时结清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人。

对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房屋人选择购买二手房的,凭购房协议和身份证等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在签订统一建房成本返还安置协议后并按程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60日内由房屋拆迁人向被拆迁房屋人支付补偿款的50%,一年内被拆迁房屋人凭所购买的不动产权证向房屋拆迁人申请结清剩余50%的补偿款。

九、统一建房成本返还安置工作流程

(一)被拆迁房屋人向房屋拆迁人提出选择安置方式的书面申请,同时需提供产权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人的房屋、安置人口进行初审并登记。

(三)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人的房屋及安置人口进行公示,公示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初审意见。

(四)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意见报镇(街道)的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五)房屋拆迁人根据审定意见,与被拆迁房屋人签订安置协议。

(六)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人按规定予以结算并支付。

十、奖惩办法

(一)对积极支持房屋拆迁工作,按时搬迁的选择统一建房成本返还安置的被拆迁房屋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间1—10天内完成搬迁交房且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每户可享受成本返还建筑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按3500元的20%给予奖励;11—20天完成搬迁交房且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每户可享受成本返还建筑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按3500元的15%给予奖励;21—30天完成搬迁交房且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每户可享受成本返还建筑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按3500元的10%给予奖励;30天后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此奖励。

(二)对按政策标准给予了补偿,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搬迁的,责令其限期搬迁;对逾期仍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搬迁。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人在实施征地之前,原向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电力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电信部门申请安装了自来水、天然气、电、电视闭路光纤、固定电话的独立户头入户费,按现行安装标准进行补偿。

(二)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如抵押贷款等),申请统一建房成本返还安置的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再进行成本返还安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拆迁期限内未签定协议或清偿债务的,由房屋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行拆迁。

(三)未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的永久性或临时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限期自行拆除。

(四)为确保房屋拆除安全,被征地房屋统一由房屋拆迁人进行拆除,被拆迁房屋残值归房屋拆迁人所有。

(五)统一建房成本返还价格及购房补助、补贴等,根据隆昌市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情况,由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后,适时进行调整。

(六)本实施方案由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领导小组专题研究。

十二、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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