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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资中县归德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2021-07-12 11:44:56来源:资中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951

2021年4月14日,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资中县归德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四川内江资中县归德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资中县归德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科学规划村庄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更好地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住房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镇行政区域内所有宅基地的审批管理以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办法。但三层及以上报县上审批,纳入镇备案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庄范围内的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四条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 宅基地部门职责

第五条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1、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2、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3、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镇自然规划所;4、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5、收集汇总各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中违法规划行为;6、将宅基地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7、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8、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9、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动态巡查监管;10、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

第六条 镇自然规划所:1、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和农用地转用等工作;2、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3、要科学规划村庄布点,合理控制村庄规模,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引导村民集中居住;4、提供县自然规划局编制的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5、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做好农房建设选址工作;6、及时收集汇总农用地转用审批资料并上报县自然规划局,办理建房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7、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8、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动态巡查监管。

第七条 镇村建环卫中心:1、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执行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2、指导村民与承建方签订合同,依照相关规定监督村民与承建方签定《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质量安全责任书》《质量保修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及义务;3、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巡查机制,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和监督;4、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做好分部验收,形成验收记录,收集主要建筑材料合格证,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并出据农房验收质量报告;5、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6、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动态巡查监管。

第八条 镇综合执法办:1、负责镇、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调查处理工作;2、对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并督促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3、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依法履行催告、公告程序;4、对正在实施的农房违法建设,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恢复原状;5、牵头农房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九条 镇派出所:负责及时制止、查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违法建设治理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

第十条 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联动机制的要求,依法配合宅基地审批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1、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2、各村落实一名农房协管员对本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及时向镇农业综合服务部门报告;3、指导村民与承建方签订合同,依照相关规定监督村民与承建方签定《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质量安全责任书》《质量保修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及义务;4、指导社长及农户完善建房申请资料并收集上报;5、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6、协助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的有关工作;7、当年收集上报次年需占有耕地(农房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建房相关数据并建立台账纳入宅基地审批管理;8、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承建方职责:1、承建方为农户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时,必须在农户取得《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能建设;2、与村民签定《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质量安全责任书》《质量保修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及义务;3、应当按照国家颁发的《建筑施工规范》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材料。

第三章 宅基地规划和利用

第十三条 申请、审批、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第十四条 宅基地规划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十五条 宅基地规划和利用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统筹考虑废弃旧宅基地的复垦和新农居点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的丘陵坡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

第十六条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修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修建住宅。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修建住宅。禁止在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国土空间规划设定的禁止建设区修建住宅。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四章 宅基地申请及标准

第十九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坚持“一户一宅、先批后建、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原则。

第二十条 申请农房建设的,必须为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一条 村民建房的占地标准为:

(一)本村民小组人均耕地1亩以上(含1亩)的,人平宅基地不超过30平方米;

(二)本村民小组人均耕地0.5亩以上(含0.5亩)至1亩以下的,人平不超过25平方米;

(三)本村民小组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人平不超过20平方米;

(四)改建扩建住宅新旧面积合并计算,不得超出以上标准。若全部占用非耕地修建住宅的,每一户可增加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

每户人口计算标准为: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房建筑面积标准为:在场镇规划区内及场镇规划区外,每户户籍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户籍人口为4人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村民建筑层高标准为:住房底层层高不能低于2.8米,两层房屋的底层层高不应超过3.9米,两层房屋的总高度不应超过6.6米。

第二十四条 宅基地资格条件

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村民,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设

(一)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多且原有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二)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的;

(三)因自然灾害、征地、镇村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申请新的宅基地,应当交回原使用的宅基地;

(六)属危旧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的;

(三)原住房改变用途的;

(四)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第五章 宅基地审批与登记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村建环卫中心、镇自规所签署审批意见、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民申请使用新增宅基地、存量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含复印件)、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二)村级审查。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优先将上年计划内占用耕地建房(农房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建房)纳入审查范围,无计划原则上不审查,审查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含相关附件)、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连同村委会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镇级审批。镇人民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对外服务窗口设置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规划前提下,经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自然规划所、镇村建环卫中心现场核实后,由镇人民政府审批。在《资中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签署审批意见。

2.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的,经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自然规划所、镇村建环卫中心现场核实后,由镇汇总后上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后,村民方可建房。

3.涉及削坡建房的,经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自然规划所、镇村建环卫中心现场核实踏勘确保无地质灾害隐患后再审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出具《资中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和由接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备案。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施工验线。宅基地申请人取得《资中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免费验线服务,填写《资中县农村宅基地建房验线申请书》(附件6)。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

(五)安全施工。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鼓励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村民建设3层及3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6米跨度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且经其审核的施工图,建设2层及2层以下住房的,鼓励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或者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指导、监督建房户与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签定《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和《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得义务。建房户与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保证期限的责任。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证期限的相关规定。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违法建设的查处,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或镇建筑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工程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鼓励有条件的镇购买第三方服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房建设进行监督。

(六)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及时组织本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建环卫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资中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7)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农村住房才能投入使用。经验收合格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县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规划、村建环卫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验收,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第三十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拆除旧房),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镇人民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第三十二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在竣工后,凭用地批准文件向县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十三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十四条 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原批准用地的部门批准,应当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使用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批宅基地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建新拆旧并签订合同的,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除旧房交回原宅基地的;

(三)实施旧村改造,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四)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且未有上盖房屋的宅基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第六章 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应满足《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导则》和国家颁发的《现行建筑规范》等要求,二层及二层以下的可采用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发出的通用图集,同时应满足地方文化特色风貌。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并向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农村建筑施工个体工匠及劳务分包企业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第七章 动态巡查监管

第三十七条 镇成立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规划所、村建环卫中心、综合执法办参与的综合执法队伍,整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队由镇领导牵头,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规划所、村建环卫中心、综合执法办人员组成,镇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参与。

第三十八条 各村落实一名农房协管员对本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及时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告。

第三十九条 镇要组织执法队定期到各村巡查,对宅基地和农房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第八章 违法建设处置

第四十条 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情节轻微的做出书面停工或限期整改;对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采取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自行不拆除的,必要时可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实施拆除。

第四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对违法建设办理产权手续;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不得对违法建设办理交易手续;供水部门不得对违法建设房屋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对违法建设房屋供电;各村民委员会不得对违法建设出据相关证明。

第九章 工作要求

第四十二条 落实工作责任。宅基地实行部省指导、市县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各部门和各村切实按照职能职责落实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审查审核机制。镇人民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在审批过程中,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重点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镇自然资源规划所重点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镇村建环卫中心重点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第四十四条 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做到批前选址审查到场、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五到场”要求。村民建房施工现场应当悬挂告示牌,载明建设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接受政府、村民组织和村民的监督。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第四十五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对本指引中的附件1-7有关申请表等资料审批流程结束后,由受理窗口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其中涉及上交县级部门备案的可以复印件),实行专柜存放,切实管好宅基地申请建房档案资料。并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 强化工作考核和追责问责。(一)镇政府把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部门、村督查考核事项,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二)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三)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四)对镇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违规参与农房建设(如乱给建房户承诺、为建房户牵线搭桥购买材料或提供劳务并从中获取利益等),一律严肃处理。(五)对村、社干部及直系亲属参与违法建设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国家、省、市、县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自然资源规划所、镇村建环卫中心、镇综合执法办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资中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资中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资中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资中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资中县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申请书

7.资中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8.资中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9.资中县农村宅基地使用公示

10.资中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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