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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蓬溪县城东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1-07-09 11:48:07来源:蓬溪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305

2020年5月6日,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城东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是多少?

城东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切实做好城东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按照中、省、市、县棚户区改造政策和《中共蓬溪县委办公室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蓬委办函〔2018〕56号)精神,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2011〕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城东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实施棚户区改造和危旧房改造。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按照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东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从国道318线东街口至新会镇方向宏源丝绸厂道路的两侧,下侧以芝溪河为界,这一区域内规划须改造的部分;上侧从观音街沿锦阳路延伸段,以普安大道三期道路至宏源丝绸厂为界,这一区域内规划须改造的部分。

三、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

(一)征收主体:蓬溪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蓬溪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赤城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贯彻执行棚改政策,做到决策民主、程序合法、公平补偿、结果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坚持货币化安置原则。城东棚改的补偿方式全部采用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方式。即不统一修建安置房,按评估价计算补偿款,加上补助和奖励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购买房屋安置。

(三)坚持"模拟征收"原则。"模拟征收"是指县政府未发布征收决定之前,征收部门按程序实施房屋征收前期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按区域或者按楼栋的被征收人签约后,根据签约情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才生效,继续实施征收。如果签约率没有达到规定要求,则暂停或者终止该区域或者该楼栋的征收,已签订的模拟征收补偿协议不生效。

(四)坚持"住有所居"原则。被征收人领取货币化安置款时,需提供自有一套的住宅房或预定购买了住宅房的资料或者住房承诺书。

五、征收时间期限

2019年1月开始至征收补偿工作完成为止。

(一)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公告之日起。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具体以签约公告为准。

(三)房屋搬迁时间:具体以搬迁公告为准。

六、征收补偿工作安排

(一)前期工作

1.按照城市规划,确定拟征收范围。

2.征求拟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

3.发布《拟征收公告》,并通知暂停在拟征收范围内办理以下事项:(1)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3)房屋转让、分割、赠与;(4)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5)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4.召开征收工作动员大会。

(二)房屋调查登记(测绘)工作

1.由县棚改办、县房征办、赤城镇及社区工作人员和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公司的测绘员、县公证处的公证员组成房屋调查登记(测绘)工作小组,入户开展拟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测绘)工作。

2.房屋调查登记(测绘)工作小组对拟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土证记载情况、房屋位置、使用性质等事项进行现场核实,测绘房屋面积并清点房屋附属物数量,现场填写《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

3.对房屋调查登记(测绘)及处理认定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房屋价格预评估

1.确定评估公司。

2.评估公司进行预评估,出具被征收房屋预评估结果。

(四)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征收部门制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核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

(五)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1.组织被征收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条件是:蓬溪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该区域或该栋房屋在征收范围,已签订的协议才生效。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该区域或该栋房屋暂停或者终止征收。

(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2.测算征收补偿费用。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3.县政府根据"附带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已审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费用到位的情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3天内公示公告。

(七)评估公司作出正式《评估报告》

1.评估公司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出具房屋评估价格,公示7天。

2.评估公司根据公示情况修正后,出具房屋价格《评估报告》。

(八)进行资金结算,支付补偿款,搬家交房

1.办理货币化安置手续。

2.根据已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评估报告》和公布的相关补偿、补助标准和奖励政策,计算补偿款,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3.被征收人搬家交房。

4.对旧房进行拆除。

七、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

1.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2.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批准建设的相关资料记载的为准。

3.以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或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为准。

4.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可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5.征收公告前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变更,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原权产人和受让人提供有关变更资料,可按照司法调解确认书确认。

6.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认定手续的,以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结构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含房产登记簿)为依据。房屋结构分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石木结构三种。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按照《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执行。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合,属于测量规范引起的差异,可以按现场调查时测绘的面积确认;属于自行改、扩建的,应当提供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改、扩建批准资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认定;属于房改优惠购房的,按现场调查时测绘的面积认定。

(三)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含房产登记簿)为依据。房屋使用性质分为:住宅房和非住宅房两类,非住宅房分为商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

2.由住宅改非住宅的房屋,如果具有征收公告前县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文件以及与之相符合的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和合法经营的证明材料,则认定为非住宅房(商业房);对虽具有合法经营的相关手续,但无县规划部门批准改建文件和县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的,则仍认定为住宅房屋。

3.原房产证记载使用性质为商住的,需将商业面积和住宅面积分开确认。

(四)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

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未确权登记的建筑,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司法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乡镇等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对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认可;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认可。

(五)不予认可、不补偿的房屋

1.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房屋。

2.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经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

八、房屋价格评估

(一)评估公司确定办法:评估公司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15天内未能协商选定的,由县房征办组织被征收人(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以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并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承担评估费用。

(二)评估方式:分类评估。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遂宁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九、补偿方式

本次城东棚改的补偿方式全部采用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方式。

十、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以公告的评估价为准。

(二)在县城市规划区内,临街第一层的房屋,设计建造成门面房样式、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使用性质不明确的房屋(含未办证认定为合法的建筑),经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确认后,补偿价格按下列标准执行。

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完税凭证)且从事经营达到一定年限的,对进深12米内的营业面积按照同等地段商业用房的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其具体标准:

1.20年(含)以上的,按90%补偿;

2.15年(含)以上,20年以下的,按85%补偿;

3.10年(含)以上,15年以下的,按80%补偿;

4.5年(含)以上,10年以下的,按75%补偿;

5.1年(不含)以上,5年以下的,按70%补偿;

以上情形缺一证照在原基础上再下调5%进行补偿。12米进深之外的其余部分面积按住宅房标准补偿,一年以内新开办的,全部按住宅房标准补偿。

(三)住宅房有合法经营手续并持续营业的,除按本方案第7条第(三)款第2条的标准认定为非住宅房(商业房)之外的,仍按住宅房认定和补偿,对其中的营业设施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标准根据实际状况确定,并予以公示公告。

(四)小区的车库,按其他非住宅房的评估价补偿;二层以上的商业用房按各自层的评估价格补偿。

(五)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每户不足 300元的,按300元计算),发2次。

(六)过渡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米 5元的标准计算,支付 3个月。每户每月不足 300元的,按300元计算。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按房屋评估价的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支付3个月。

(七)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八)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空交房或者自行拆除的,给予一定的现金补助,具体补助以公告为准;超过期限的,按违法建筑拆除。

十一、补助、奖励的办法及标准

(一)货币化安置购房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住宅、非住宅)评估价的20%,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金额,给予现金奖励。超过期限的,不享受奖励。

(二)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给予现金奖励。按公告规定的期限,15天内(含第15天)签约的,每套(处)给予10000元的奖励;第16天到30天(含第30天)签约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超过期限的,不享受奖励。

(三)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家交房的,按每套(处)房给予现金奖励。按公告规定的期限,15天内(含第15天)搬家交房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第16天到30天(含第30天)搬家交房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超过期限的,不享受奖励。

十二、征收单位公房、代管房的补偿办法

征收单位公房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作抵押的,直接与县财政局(县国资局)结算;属于其他单位且未作抵押的,按评估价货币补偿。有抵押权的,由房屋所有人(抵押人)自行解决抵押问题。

十三、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只对被征收人(产权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自行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二)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并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产权人),按50平米的标准计算支付货币化安置补偿款。

(三)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遗产等纠纷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提出申请,提存征收补偿资金,先行征收(拆除),然后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或者当事人的协商协议分配补偿资金。

(四)设有抵押权的被征收房屋,由房屋所有人(抵押人)自行解决抵押问题;逾期未解决,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五)房屋征收补偿后,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由被征收人办理注销,并在县房征办登记。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少数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影响多数人公共利益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逾期仍不执行又无复议或诉讼的,县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单位或个人无理阻挠和干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

3.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补偿款的。

(八)本方案由蓬溪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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