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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2020年)

2021-06-21 11:29:38来源:纳溪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80

2020年9月24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泸州市纳溪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泸纳府发〔2020〕69号),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0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泸州市纳溪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促进和支持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壮大集体经济,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竹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8〕8号)以及《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纳溪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泸纳府函〔2018〕188号)文件,结合纳溪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 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用地。

2. 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渣、皮、糠、麸、核)处理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三)竹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的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明确设施农业用管理要求

(一)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农地农用。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允许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

(三)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程序。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动工建设前,由各镇(街道)落实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是否破坏耕作层进行踏勘论证,并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和占用基本农田的踏勘论证报告报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踏勘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经评审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未经评审同意的,用地不得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其中经评审同意的,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要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在同一镇域内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并同步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应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确保全域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程序及方式

(一)项目选址。镇(街道)组织村组代表、经营者,在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指导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前提下,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面积。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协议签订。经营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用地协议。协商一致后,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镇(街道)、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用地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土地使用面积、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三)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协议向镇(街道)备案。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镇(街道)督促纠正。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各镇(街道)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表(附件2)连同其它备案资料分别汇交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

五、土地复垦费

设施农业用地占用农用地的(不包括用于作物种植设施用地中的生产设施用地),经营者应按照占用农用地内的耕地面积20元/平方米、非耕地10元/平方米(其中已办理林地审批相关手续的部分可不缴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缴纳土地复垦费。镇(街道)应成立专户,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待项目期满后一个月内由经营者自行组织复垦,镇(街道)、村、社联合验收合格后退回复垦费,若经营者自身无条件复垦的,则复垦费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复垦。

为支持生猪生产,切实做好生猪“菜篮子”工程,涉及生猪生产的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的可免缴土地复垦费,但项目期满后必须复垦到位,如若无条件复垦的,再按照占用农用地内的耕地面积20元/平方米、非耕地10元/平方米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其中已办理林地相关审批手续的部分可不缴纳),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复垦。

六、相关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各镇(街道)及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相关规划、用地政策及标准的宣传解释。各镇(街道)应明确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信息上报及后期监管等工作,对土地复垦进行管理和验收,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档案管理。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事先征询区林竹局的意见,并按林业相关规定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涉及到水务、生态环境等事项的项目,应事先征询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的意见;涉及在河流、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地、渔类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范围内的不得进行建设,并严格按照《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纳溪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泸纳府函〔2018〕188号)文件执行。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的指导,对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和用地标准进行认定,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要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落实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区林竹局要加强对涉及占用林地项目的审查和协调办理;区生态环境局要对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态环境评估进行指导;区经科局要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中的关键要素进行管制,对未取得审批手续的,不得为其供水、供电。

(二)强化用地监管,助推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各镇(街道)应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做好农业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和风貌管控,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将改变农业用途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督促经营者做好不再使用土地的复垦和交还工作。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应全面掌握本区域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合力,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对规模化种、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应统一设置和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在项目显要处标明项目用地备案信息和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众监督。

(三)严格执法查处,维护良好土地管理秩序。各镇(街道)应严格落实《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从严自然资源管理实施意见》(泸纳府函〔2019〕204号)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动态巡查,充分把镇(街道)管控队伍、村(社)干部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监管中来。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涉及镇(街道)立即整改;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制止、责令限期全面整改。各镇(街道)不得新增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0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建设和管理,需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按本实施办法重新进行备案。

本实施办法由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溪区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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