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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2018-08-09 11:13:46来源:高陵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797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高政办发〔2018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农村产权交易流转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陕农业发〔201686号)、《西安市农村产权交易指导意见(试行)》(市农林发〔2018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包括农村集体产权和个人产权。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个人产权,是指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或归个人私有资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须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公开进行,同时鼓励村民个人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产权交易。

第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有效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

(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所有的产权流转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逐级上报批准;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并征得权属共有人同意后流转交易。

第七条交易的农村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交易;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八条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区农经局)是农村产权交易的平台,是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服务的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汇总并发布;

(二)组织农村产权现场或网络竞价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

(三)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大宗交易信息所涉权属;

(四)指导街道、村(社区)网点建设及工作开展;

(五)开展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培训;

(六)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相关咨询;

(七)建立农村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八)承担农村产权交易中的法律事务和仲裁纠纷的处理工作;及时报告对市场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九条凡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应接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的审核、备案并接受指导,通过后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中介服务。

第三章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要包括: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五)农村房屋所有权;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农业机械所有权;

(八)农业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使用权;

(九)苗木、花卉、林果等长效经济作物收益权;

(十)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十一)农业类知识产权;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原则上要求采用招标、拍卖的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农村产权实行分级分类流转交易。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等交易品种单宗标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土地流转面积达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等交易品种单宗标的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1000万元、土地流转面积达50亩(含50亩)—1000亩的,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等交易品种单宗标的额在2万元(含2万元)—20万元、土地流转面积5亩(含5亩)—50亩的,由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组织交易;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等交易品种单宗标的额在2万元以下、土地流转面积5亩以下的,由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组织交易。

产权交易时,如因标的情况特殊或其他原因,按属地和分级分类原则,经相应级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同意,可向上一级或更高级别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申请交易。

第十三条出让方委托中介机构申请出让产权或者直接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向中介机构或者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含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产权权属共有人签字证明);

(二)产权权属明晰的有关证明;

(三)农村集体所有的产权流转交易的,须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大会决议和所在街道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批准文件;

(四)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五)交易机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易申请审核、备案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传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受让方委托中介机构申请受让产权或者直接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向中介机构或者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含主体资格、受让资格证明文件);

(二)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主体的身份证明;

(三)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或相关证明;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在流转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缴纳保证金的,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缴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五条产权交易价格可以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议确定,也可以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流转交易收益后,应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

第十六条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要对交易的主要事项和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有争议或有符合条件的受转者愿以更高的条件收购出让标的,应当终止原协议,在解决争议后继续履行交易程序或重新转让。

第十七条出让与受让双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出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偿办法;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而订立的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应当在产权流转交易合同上签字、盖章,最后交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十九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产权交易合同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进行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评估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对无法评估或评估成本占标的物估算价比例过高的资产,可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金融机构会同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涉农企业等产权持有人(代表)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资产市场价格确定标的物评估价。农民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以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或产权登记部门提出终止流转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提出终止流转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公平交易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农村产权交易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取消其资格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该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越权批准产权转让,造成集体、个人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要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产权交易纠纷调解遵循自愿选择的原则,可以向区农经局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可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受让方为外商的,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农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高陵区,隶属陕西省西安市。位于西安市北部,东靠临潼区,南接未央区、灞桥区,西连咸阳市渭城区、三原县、泾阳县,北临阎良区。辖3个街道3个镇2个管委会:鹿苑街道、泾渭街道、崇皇街道,通远镇、耿镇、张卜镇,姬家管委会、药惠管委会。面积294平方公里,人口35.7万(2017年常住)。

高陵区是全国建县历史最早的县份之一,为十三朝古都长安的京畿之地,素有关中“白菜心”之美称,被誉为“陕西文学之乡”。地貌大面积为泾渭河冲积平塬区,小面积为黄土残塬及泾渭河道与河漫滩,北部平川,偏南部为塬、滩;地势自西北微向东南倾斜。气候属暖温带季风气候,河流有泾河、渭河。

高陵区旅游景点有泾渭分明自然景观、泾渭湿地自然保护区、西安高陵奇石博物馆、西安高陵钱币博物馆、流阳陵县城遗址、李晟碑、昭慧广场、昭慧塔、昭慧院、高陵场畔农耕文化生态观光产业园、东渭桥遗址、杨官寨遗址、汉高陵(千春)县城遗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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