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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铜仁《石阡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8-09 11:10:37来源:石阡县人民政府网站阅读量:1215

石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阡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3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或者其他方式交易的,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石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本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县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国土、住建、农牧科技、林业、水务、文化、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产权交易管理细则,报石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六条石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全县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资本运营、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受理农村产权交易的申请、审核、交易等相关事宜,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二)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成交公告;

(三)负责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代办等服务;

(四)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融资、抵押、担保、信息咨询的服务工作。

(五)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六)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

(三)小型水利设施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六)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农业装备所有权(包括渔业船舶所有权);

(九)活体畜禽所有权;

(十)农产品期权;

(十一)农业类知识产权;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八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选择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

(七)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八)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送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上统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产权交易信息应当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布受让信息,但受让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四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指导转让方选择交易方式:

(一)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者收益分配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优先购买权。

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交易确认书》后,应当在30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受托经纪会员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

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十七条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应当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转让或者受让相关事宜。

凡优先购买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产权交易项目,不得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可凭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国土、住建、农牧科技、林业、水务、文化、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凡涉及集体产权权证的变更,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农村资本营运

第十九条农村资本营运范围

农村资本运营,就是用好用活农村产权抵押政策,努力盘活农村资产,加强政策指导,业务培训、贷款、融资、入股、合作项目包装,科学、合理合规筹集集体发展资金,壮大农村经济实力。具体为农村集体经济资产、农村个体经济、农民融资、贷款、抵押、担保、入股、合作、托管、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条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对象

办理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第二十一条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基本条件

(一)自然人

1、具备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3、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5、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但具体信贷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具备稳定、合法、充足的还款来源;

7、在贷款金融机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8、贷款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

4、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充足的还款来源;

5、借款人原则上应具有3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

6、在贷款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7、持有经过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

8、符合贷款金融机构其他有关信贷制度要求。

第二十二条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资金主要应用于下列用途:

(一)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费用、购买机械、修理农机具等;

(二)从事与农业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农产品开发、生产、加工,农产品经营、流通,农业观光旅游;

(三)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合法用途。

第二十三条抵押质押登记

(一)农村产权抵押质押物必须拥有完善的产权证明,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前必须同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并将他项权利证明书收存入库保管。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抵押质押人在抵押质押期间或抵押质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质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质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抵押质押期间,抵押质押人未经抵押质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质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质押权的除外。

(三)农村产权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质押当事人持还款证明和他项权利证明书等有效证明,到抵押质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质押注销登记。

(四)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质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质押权人与抵押质押人协商后,可以抵押质押的农村产权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处置农村产权所得价款,抵押质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质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农村产权抵押质押后,如国家依法征收所抵押的土地、房屋时,抵押质押人和抵押质押权人应当服从,补偿费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所得补偿费用优先偿还贷款。

第五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转让底价,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底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

农村个人产权的转让底价,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也可以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产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鼓励农村产权交易,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其他交易主体,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分配、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交易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41日起施行。

注:石阡县,隶属于贵州省铜仁市。位于铜仁市西南部,东临江口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南邻岑巩县、镇远县、施秉县,西邻余庆县,北邻思南县、凤冈县。辖3个街道6个镇1个乡9民族乡:汤山街道、泉都街道、中坝街道,龙塘镇、本庄镇、花桥镇、五德镇、白沙镇、河坝镇,国荣乡、龙井侗族仡佬族乡、聚凤仡佬族侗族乡、大沙坝仡佬族侗族乡、甘溪仡佬族侗族乡、石固仡佬族侗族乡、坪地场仡佬族侗族乡、青阳苗族仡佬族侗族乡、坪山仡佬族侗族乡、枫香侗族仡佬族乡。面积2173平方公里,人口46万(2015年)。

石阡县有“中国温泉之乡”、“中国矿泉水之乡”、“中国苔茶之乡”、“中国长寿之乡”、“中国鸳鸯之乡”、“中国石材(石阡)产业基地”等称号。地貌为丘陵山地;地势东南高、西北低。气候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山有佛顶山、破头山、余家大山、万佛山、龙宝山、白家山、大燕山、凤凰山等,河流有石阡河等。

石阡县旅游景点有尧上民族文化村、楼上古寨、万寿宫、启灵桥、佛顶山自然保护区、凯峡河原始生态漂流、情人谷景区、府文庙、夜郎古泉旅游景区、石阡温泉、城南温泉、鸳鸯湖国家湿地公园、楼上村古建筑群、欧家湾垂钓公园景区、红二六军团指挥部旧址、五德桃源旅游景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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