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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贡井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农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21-06-16 10:50:37来源:贡井区人民政府阅读量:2331

2021年2月7日,四川省自贡市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自贡市贡井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农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贡府发〔2021〕9号),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2021年贡井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农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自贡市贡井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农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及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切实保护耕地和改善人居环境,有序推进我区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贡井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权限下放除外)等相关手续。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区农村住房建设,指导镇(长土街)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长土街)将区域范围内村民建房事宜列入《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规范有序开展建房,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共建美丽乡村。

区级公安、生态环境、交通、水利、电力及其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全区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长土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及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等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可建立村民建房委员会。

第四条 农户建房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房屋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乡村振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匹配。

第六条 鼓励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具体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农户建房

第七条 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生产生活资料的收益、分配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农村村民,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并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可以户为单位提出建房申请。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宅基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未超过应该享受高限面积的。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可依法依规申请建房。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不得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扩建。

第八条 各镇(长土街)应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第九条 农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结构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书面意见、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原房改扩建的,还应提交不动产登记证。

(二)村民小组在收到农户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及时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村民小组会议应有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建房申请须经到会1/2以上的户代表签字同意。

(三)村民小组将农户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审查。

(四)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长土街)。

(五)镇政府(长土街)受理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镇(长土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长土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到实地进行踏勘审查(“一到场”)。镇(长土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农户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镇(长土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及时同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六)镇(长土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送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

(七)经授权的镇政府审核后制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代发。其中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制作长土街道《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转交长土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代发。

(八)镇(长土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政府(长土街)审批。

(九)镇政府(长土街)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同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镇政府(长土街)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十)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政府(长土街)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政府(长土街)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等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二到场”)。

(十一)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

(十二)农户建房完工后,及时向镇政府(长土街)申请验收,镇政府(长土街)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三到场”),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十三)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后,旧房需拆除的,要严格按照拆旧复耕的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验收后90日内拆除旧房,并对原宅基地进行复垦,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十四)通过验收的农村住房,方可投入使用。农户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应拆旧复垦的,建房户须在拆旧复垦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原宅基地未复垦的,不予办理产权证书。

第十条 农户建房应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第十一条 对于特殊区域如公路两侧、河道两岸、水库、气源区、重要设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地和存放地、电力线路保护区、石油和天燃气保护范围、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保护范围、文物保护范围、国防军事设施范围内的农户建房用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

第十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组织设计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村民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应当免费提供。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

第十四条 建房农户应按相关规定,落实房屋结构安全及施工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指导镇政府(长土街)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支持。

第十六条 镇政府(长土街)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镇政府(长土街)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案,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档案数据库。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村、组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加强对本区域内建房户巡查,严格落实巡查工作责任;镇政府(长土街)建立机动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区级相关部门建立依法查处机制,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第十九条 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对审批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乱收费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探索将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第四章 相关术语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户建房,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动。

农村集中联建房,是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农户申请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义务的农村村民。

(二)农户内已在他处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征收或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计入用地人数。

第二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人均3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所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面积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上述用地面积标准如遇法律、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以下标准控制每户乡村住房建筑面积:3人以下(含3人)户,主体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生产辅助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4人户,主体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生产辅助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5人及以上户,主体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生产辅助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上述建筑面积标准如遇法律、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险、危房改造等乡村住房建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用地和建筑面积进行管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中联建房建设的审批和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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