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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文水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8-07 11:28:13来源:文水县农经局阅读量:1343

文水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切实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县、乡两级成立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农村产权交易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农经管理部门承担。

农经、财政、国土、住建、水利、林业、教科、农机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协助县、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制定本部门产权交易规则,报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协助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隶属县农经局管理,负责全县范围内农村产权交易业务指导、业务咨询以及交易办理。

各乡镇依托农经管理机构设立农村产权交易站,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交易咨询以及办理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限额以下的交易服务。

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六条村委会要在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指导下配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联络员,负责对村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

第七条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是为全县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等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解答与农村产权交易有关的咨询;

(二)对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核,并协助办理产权查询;

(三)发布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

(四)提供交易场地和设施、组织交易,并根据交易情况出具产权交易鉴证文书;

(五)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

(六)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及相关资料的存档;

(七)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农经、财政、国土、住建、水利、林业、教科、农机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引导督促农村产权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在本部门服务窗口提供确权赋能、资格审查、变更登记等服务,并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查询交易标的的权属提供便利;在农村产权交易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设立服务窗口,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九条与农村产权交易相关的资产评估、产权经纪、项目推介、代理代办及其他中介服务实行会员制。农村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承诺遵守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

(四)承诺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符合会员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认可,可以成为农村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会员。

第十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中介服务机构会员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鼓励和指导会员开展与农村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活动。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媒介)公布中介服务机构会员名单,供交易双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章运行模式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交易按照“统一受理、分职履责、归口管理”原则,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运行,即: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交易平台。

第十二条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及信息管理平台。由县农经局牵头,组建《文水县农村产权交易网》,搭载《文水县农村产权交易系统》,为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平台。做到“四个一”,即:一个网站交易、一个系统管理、一套软件运行、一个后台支持。

第十三条大力推进农村产权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交易,逐步完善线上交易系统,实现交易审核、信息发布、业务管理、招标竞价、电子监察等多重功能,做到县、乡、村三级产权信息贯通应用。

第四章交易范围

第十四条农村产权交易的范围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交易,期限由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交易。

3、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交易。

4、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交易,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交易。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股权是指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价量化的股权,是按股享受村经营性收入分红的依据。股权可以在本村范围内以继承、馈赠或转让等方式交易,也可以以抵押、担保等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

9、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指农村集体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资金、集体资金、融资资金、援助或捐赠资金、银行贷款等资金的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

10、农村集体资产购置。指农村集体以购置、购买方式新增的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县级农村产权交易规模额度: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交易面积在50亩以上);

2、“四荒”使用权(交易面积在50亩以上);

3、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单项资产原值或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

4、林权(交易面积在50亩以上);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单项资产原值或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单项资产原值或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

7、农业类知识产权;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9、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10、农村集体资产购置(单项资产原值或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乡镇农村产权交易规模额度: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交易面积在50亩以下);

2、“四荒”使用权(交易面积在50亩以下);

3、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单项资产原值或购置价在5万元—10万元);

4、林权(交易面积在50亩以下);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单项资产原值或购置价在5万元—10万元);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单项资产原值或购置价在5万元—10万元);

7、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50万元);

8、农村集体资产购置(单项资产原值或购置价在5万元—10万元)。

第十七条跨乡镇的交易项目须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第五章交易主体

第十八条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参与农村产权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农村产权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

第二十条交易标的物估价在交易规模额度标准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第二十一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依法对各类交易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工商企业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二条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直接或者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六章交易流程

第二十三条申请受理。农村集体产权申请交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材料;

(五)交易的方式、方案、出让文件及出让公告(必须明确受让方条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七)确定评估价或底价的相关材料;

(八)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九)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审查确认。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受理交易申请后,应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第二十五条信息发布。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完成审核、确认后,应在《文水县农村产权交易网》和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服务场所等媒介同步发布公告信息,征集受让方。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征集受让。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二十七条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者收益分配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产权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优先受让权。

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八条交易方式。农村产权交易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为主,以协议、竞价方式为辅。

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但至报名截止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不足3家的,应终止公开招标活动或按以下方法变更交易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只有1家的,可变更为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只有2家的,可变更为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三)重新招标。

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拍卖方式进行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开标。以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应于开标日前成立评标委员会并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转让方最多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1名,转让方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第三十条评标。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交易公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将交易结果在该项目交易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场所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标的名称、转让方、成交价格、成交时间、拟受让方、公示期限等。

第三十二条交易签约。交易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交易确认书》,并在《交易确认书》签订后30日内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三条交易鉴证。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所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中介服务机构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

《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三十四条协议、竞价、招标的保证金由所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代收代退。保证金不得超过交易资产评估价的20%。未成交方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交易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方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或按交易方案规定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拍卖的保证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收取和退还。

第三十五条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的联合体应当共同委托一人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转让或受让相关事宜。

优先受让权人与非优先受让权人联合参与资产交易的,视为放弃本人的优先受让权。

第三十六条产权登记。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可凭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

第七章交易约定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实施前,转让方应对标的物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一般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对无法评估或评估成本占标的物估算价比例过高的资产,可由村委会经现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现场价格确定标的物的评估价,并经村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

转让方应当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交易标的底价。

第三十八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农村产权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或产权登记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四十条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鼓励农村产权进场交易。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免交交易服务费用,受让方及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执行。

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八章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交易双方及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给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文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注:文水县,隶属于山西省吕梁市。位于吕梁市东部,东与祁县、平遥县相望,南与汾阳市接壤,西与离石区交界,北与交城县、清徐县相邻。辖7个镇5个乡:凤城镇、开栅镇、南庄镇、南安镇、刘胡兰镇、下曲镇、孝义镇,南武乡、西城乡、北张乡、马西乡、西槽头乡。面积1064.4平方公里,人口426285人(2012年)。

文水县是一代女皇武则天的故里,女英雄刘胡兰的家乡。地貌山地平原各半,东部一马平川,西部山峦叠嶂,可谓“半壁山丘半壁川”;地势西高东低。气候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山有吕梁山、大西沟岭等,河流有汾河、文峪河、磁窑河、瓦窑河、白石河、饮马河、头道川河、二道川河、三道川河等。

文水县旅游景点有武则天纪念馆、刘胡兰纪念馆、文水县博物馆、文峪河水库、文峪河国家湿地公园、汾泽湖、世泰湖湿地公园、苍儿会生态旅游景区、上贤遗址、梵安寺塔、西峪口遗址、孝义镇市楼、狄青庙、石永村市楼、麻衣仙姑庙、东岩寺、狄武襄公祠、神堂水库、梵安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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