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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8-08-03 16:59:58来源:高陵区人民政府网阅读量:1954

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高政办发〔201893号)

20187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防范金融风险,有效推进我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是指在用高陵区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或反担保贷款过程中,本区域符合担保条件的自然人、种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将农村产权作为抵押担保或融资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措施,向银行申请贷款,当出现贷款本金净损失时,按一定比例额度补偿银行和担保公司本金净损失的一种专项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等农村产权。本办法所称贷款本金净损失是指:发放贷款的银行或者担保公司担保代偿后处置抵押物以及核销坏账后所发生的本金净损失。

第二章基金设立及补偿原则

第四条由区财政出资500万元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区财政投入资金,以及风险补偿后追偿回收款或产权处置收益等。

第六条本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范围为银行向贷款对象发放用于农、林、牧、渔业种养殖及加工、流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本金的净损失。补偿对象为向涉农贷款对象提供生产经营贷款的银行和向涉农贷款对象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

第七条申请风险补偿金的银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依法设立,合规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及经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

(二)按要求报送涉农企业财务信息及业务信息。

第八条银行以农村产权作为抵押向本区域符合担保条件的自然人、种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发放贷款,或者融资担保机构以农村产权作为反担保措施为自然人、种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及涉农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当贷款发生风险出现本金净损失时,银行和担保公司可以按贷款本金净损失50%以内申请风险补偿基金补助。补助资金按照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的风险承担比例系数分配,依照《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中银行和担保公司28的风险承担比例系数。

第三章担保费率

第九条担保费率。按担保金额每年1%的比例收取,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在本风险补偿基金余额低于50%的情况下,由区财政局及时补充风险补偿基金至500万元。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对风险补偿基金委托区三阳农村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专户核算、封闭运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程序管理使用,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根据风险补偿基金的运行情况,会同银行逐步扩大基金规模,增强银行抗风险能力,加强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和监督,区审计局对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每年向区政府定期报告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银行要向区财政局按季报送贷款发放和担保项目信息,包括:每笔贷款或者担保业主基本情况、贷款和担保责任金额、期限、贷款偿还情况、代偿情况、风险补偿比例、风险补偿金额、追偿情况、转租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风险补偿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以农村产权作为抵押物向本区域符合担保条件的自然人、种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发放贷款发生风险时,银行按贷款合同约定依法处置农村产权,其收益不足以偿还本金损失时方可申请风险补偿基金补助。融资担保机构以农村产权作为反担保措施为本区域符合担保条件的自然人、种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及涉农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融资担保机构按担保合同履行代偿义务,并依法处置农村产权反担保物后,其收益不足以偿还担保金额方可申请风险补偿基金补助。

第十五条风险补偿基金申请的受理部门为区财政局,具体程序为:

(一)各银行或担保公司应以每年1231日为统计时点,统计本区域符合担保条件的自然人、种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生产经营贷款不良清单、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数据,于次年1月底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区财政局审定。

(二)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全区风险补偿基金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复核,确定补偿金额,出具审核意见。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补偿资金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中拨付给申报银行或担保公司。

第十六条银行申请使用风险补偿基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投向及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银行信贷政策相关要求。

(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等环节无违规渎职、过错行为。

(三)与本区域符合担保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种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合规合法,贷款依约发放。

第十七条银行和担保公司获得补偿基金后,不得放弃对贷款损失追偿权,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继续追索债权。追索回的资金按第八条中的风险比例系数首先返还银行和担保公司的本息净损失,其次再对该项贷款所使用的补偿基金进行偿还,最后剩余部分返还借款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期限为有效期。

注:高陵区,隶属陕西省西安市。位于西安市北部,东靠临潼区,南接未央区、灞桥区,西连咸阳市渭城区、三原县、泾阳县,北临阎良区。辖3个街道3个镇2个管委会:鹿苑街道、泾渭街道、崇皇街道,通远镇、耿镇、张卜镇,姬家管委会、药惠管委会。面积294平方公里,人口35.7万(2017年常住)。

高陵区是全国建县历史最早的县份之一,为十三朝古都长安的京畿之地,素有关中“白菜心”之美称,被誉为“陕西文学之乡”。地貌大面积为泾渭河冲积平塬区,小面积为黄土残塬及泾渭河道与河漫滩,北部平川,偏南部为塬、滩;地势自西北微向东南倾斜。气候属暖温带季风气候,河流有泾河、渭河。

高陵区旅游景点有泾渭分明自然景观、泾渭湿地自然保护区、西安高陵奇石博物馆、西安高陵钱币博物馆、流阳陵县城遗址、李晟碑、昭慧广场、昭慧塔、昭慧院、高陵场畔农耕文化生态观光产业园、东渭桥遗址、杨官寨遗址、汉高陵(千春)县城遗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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