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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阜宁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2018-01-10 11:39:24来源:阜宁政府网阅读量:1026

《关于印发阜宁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后,各地积极探索,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蓬勃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省里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推动以县(市、区)为重点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乡镇建立交易服务中心;省及省辖市建立提供政策和综合信息发布、数据统计、情况分析、交易行为监管的信息服务平台。在试点基础上,争取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立省、市、县、乡镇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二、主要内容

文件包括总则、交易机构和管理机构、交易品种权限和方式、交易主体资格及认定、交易程序、交易行为规范、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30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产权流转主体在履行相关民主决策程序或政府审批程序后,通过承包、转包、出租、出让、转让、作价入股或以其他公开方式进行的产权交易行为。

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二章交易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五条成立阜宁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交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为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传递、政策咨询、组织交易、产权鉴证等服务。

县所辖镇区(街道、社区)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区农交中心”),负责本镇区(街道、社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和县农交中心委托的产权交易项目。

第六条县成立阜宁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监会”)是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农监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工办,负责县农监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县委农工办和县国土、水务、农业、林渔、规划、市场监管、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支持配合做好农村产权交易日常工作。相关产权交易规则,由县农监会牵头制定发布。

第三章交易品种、权限和方式

第八条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3.林权。是指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交易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依法可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权限:

(一)县农交中心交易权限。

1.单宗流转农户土地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的交易;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经营权单宗流转20亩以上(含20亩)的交易;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面经营权单宗转让100亩以上(含100亩)的交易;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所有权单宗转让10亩以上(含10亩),以及林木所有权单宗转让1000株以上(含1000株)的交易;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标的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交易;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权转让标的价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交易;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转让标的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交易。

(二)镇区农交中心交易权限。

县农交中心交易权限以下的交易以及县农交中心委托的交易,由镇区农交中心负责并到县农交中心备案,办理交易鉴证书。

第十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代表办理转让或者受让相关事宜。

凡优先购买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产权交易项目,不得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章交易主体资格及认定

第十二条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具体条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出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申请;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应履行法定程序同意产权出让的有关证明;

(五)出让标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分别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县农交中心(或镇区农交中心)对出让方、受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审核。

第五章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受让方或委托的第三方,可以直接向县农交中心或交易标的物所在地的镇区农交中心申请产权交易。县农交中心或镇区农交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有权办理的应当及时受理办理,没有权限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出让方可以根据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和交易保证金。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含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县农交中心(或镇区农交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出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

第十九条对审核通过的出让或受让信息,由县农交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10个工作日。

受让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除外。

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交易的,期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出让方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二十一条县农交中心(或镇区农交中心)依据出让方对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广泛征集受让方,并根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指导双方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二十二条进入县农交中心(或镇区农交中心)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名或盖章。交易成功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产权交易鉴证文书。

第六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监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服务: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监会确认后终止交易服务: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县农监会办公室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中或终止服务情形的,县农交中心(或镇区农交中心)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也可以经产权所有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形成决议;

(三)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县农交中心(或镇区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交易机构或者县农监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农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阜宁县,属江苏省盐城市所辖县之一。地处江淮平原中部和江苏省沿海中部,南与建湖县毗邻,北与滨海县接壤,东与射阳县相连,西与淮安市、涟水县隔废黄河相望,西南与淮安市淮安区交界。县域面积1439平方公里,人口111万,辖12个镇、3个街道。

阜宁县域大体上呈南北向粗短左钩形;西部高亢,向东南、向东、向东北,渐趋低洼。气候属北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性气候其特点是季风显著,四季分明。境内主要河流有3条:西部的废黄河、苏北灌溉总渠,中部东北部的射阳河。

阜宁是历史悠久的县份。古称黄浦,宋称庙湾,清雍正九年(1731年)置县,自古崇文重教、尊道厚德,是知名的“淮剧之乡”“杂技之乡”“散文之乡”“长寿之乡”,素有“江淮乐地”之称。阜宁是著名的红色土地,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华中局、新四军军部移驻阜宁18个月之久,刘少奇、陈毅等老一辈革命家在这里留下了光辉的足迹。

阜宁也是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全国食品工业强县、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全国新能源产业百强县、江苏省文明城市;2016年位列县域经济与县域竞争力百强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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